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钟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贵BXXXXX号车在钟山区政通路贵州云龙健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门口处倒车时,因未注意观察,将被害人雷某某撞倒,造成雷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雷某某生前系车祸,导致双肺肺挫伤、双肾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多发肋骨骨折及血气胸形成,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六盘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积极救助伤者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王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其罪行;2、自首;3、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定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查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司法鉴定书,尸体鉴定委托书及鉴定结论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保险单,肇事车辆行驶证,被告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尸体处理情况说明,死者家属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通知书,查获经过,死者及家属的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处刑及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违规驾驶,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保护现场,积极救助伤者,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量刑的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庄茂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耿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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