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开情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15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开情,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4]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开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开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9月28日11时,被告人李开情在其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汪水路113地质队附近的住处,向彭某某出售了价值2100元的约5克的毒品海洛因。该毒品海洛因已经被彭某某吸食。

二、2014年10月1日13时许,彭某某与被告人李开情约定下午在李开情的住处交易毒品。2014年10月1日19时许,当李开情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汪水路113地质队附近一出租屋内向彭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干警现场抓获,当场收缴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50.7克)及其贩卖毒品所得的现金人民币25200元。后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所收缴的毒品海洛因嫌疑物内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开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据,情况说明,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毒品收据及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刑事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开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开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李开情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开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日〈羁押之日〉起至2029年10月1日止。)

(所处没收财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50.7克及酷派黑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庄茂江

人民陪审员  戴贤敏

人民陪审员  聂耀忠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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