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岳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15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岳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0月9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钟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岳祥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潘岳祥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民族中学旁使用夹镊子扒窃被害人张某价值人民币1311元的三星S4手机一部,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认为被告人潘岳祥具有如实供述其其罪行,且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的量刑情节。认定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被告人潘岳祥的供述等。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潘岳祥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处刑及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被告人潘岳祥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岳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潘岳祥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潘岳祥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岳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作案工具夹镊子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庄茂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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