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14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钟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初,被告人唐某通过王某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谎称自己在六盘水市市委宣传部工作,并称和单位领导关系较好,能帮唐某调动工作,但称要人民币10,000.00元,唐某信以为真,请王某某帮忙。2014年7月16日,唐某通过银行给王某某汇款人民币15,000.00元,王某某得钱后挥霍殆尽。随后,王某某欺骗唐某,称现在调动工作非常麻烦,还需要人民币15,000.00元请人事局的人吃饭。2014年7月18日,唐某又通过银行给王某某汇款人民币15,000.00元。同年8月,王某某以其妻子生病为借口向唐某借款,骗取唐某银行汇款人民币2,000.00元。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过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建议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之间处刑及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赃款人民币32,000.00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鸿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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