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家琼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13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伟军,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 [2014]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朱伟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担任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街道二屯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副主任,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医疗救助、综治和计划生育工作。

2010年,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街道办事处二屯社区居民杨某某妻子胡某向所属二屯社区副主任王某某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向其递交了申请材料。2010年8月,王某某将该户四口人列入本社区低保户名单,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批部门。钟山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以杨某某的名义开设低保专用存折,账号×××。钟山区民政局将该存折送至黄土坡街道办事处二屯社区,交由王某某通知杨某某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王某某在接到低保户杨某某的专用存折后,未通知到杨某某及其家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从2010年9月至2014年元月,王某某共37次将杨某某低保账户内的低保金累计取走36635元,用于日常消费。

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得知黄土坡街道办事处调查杨某某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事,为掩盖事实真相于2014年3月13日找到杨某某的母亲王某甲,请求王某甲收下被其取走的现金23500元,并要求王某甲在其写好的委托书、收条上签字。杨某某的母亲王某甲收下23500元现金,并在委托书、收条上签字。2014年3月17日,检察机关找到王某甲调查时,王某甲主动将23500元现金、委托书等相关材料交给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2014年3月19日,王某某将涉案赃款人民币36635元上缴钟山区人民政府黄土坡街道办事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材料,取款凭证,最低生活保障金专用存折,取款历史流水清单,黄土坡街道办二屯社区第八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花名册,伪造的委托书、收据,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人民币3663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将涉案公共财产全部上缴,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所提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向侦查机关退缴全部赃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

二、责令王某某将涉案赃款人民币36635元返还钟山区人民政府黄土坡办事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太星

人民陪审员  戴贤敏

人民陪审员  夏诚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耿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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