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明义等人盗窃、隐瞒、掩饰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13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明义,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8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年,1997年7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 2014年7月2日被逮捕,次日因患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3日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4]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义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群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义、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72号附3号楼下,用石头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车牌号码为贵BXXXXX号银色丰田V4越野车右后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窃该车上价值人民币1,275.00元的路特仕牌85系列车载导航仪。后将赃物销赃给路人得赃款300.00元已被其挥霍。车窗玻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4元。

2、2012年12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公司门口,用起子将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白色别克凯越轿车副驾驶位置的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车上路特仕牌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275.0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0元已被其挥霍。砸碎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60.00元。

3、2012年12月的一天(距上次3天时间)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公司门口,用起子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撬走车上飞亚迪牌FD-31073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020.00元。后将赃物销赃得款300.00元已被其挥霍。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60.00元。

4、2013年2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力山,用起子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该车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360.00元)、10瓶53°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7,500.00元。破案后,在陈明义家中追回的茅台酒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120.00元人民币。

5、2013年2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蓝色夏利轿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桃树林炼钢10号楼处,用起子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台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105.00元)、一台数码相机、一把手电筒、一套车用工具、一条福贵香烟(价值人民币500.00元)。破案后, 在陈明义家中追回的数码相机、手电筒、车用工具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20.00元。

6、2013年3月的一天凌晨(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力山菜场处,用起子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路边的贵BN0822号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四瓶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7,000.00元)、二瓶洞藏青酒(价值人民币1,300.00元)、一个车用打气泵。破案后,在陈明义家中追回的以上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20.00元。

7、2013年3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金石洗浴中心门口,用起子将被害人胡某甲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套警用装备、一个PSP3000游戏机后离开。破案后,在陈明义家中追回以上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50.00元。

8、2013年3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16中学门口,用起子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副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105.00元)。破案后,已在陈明义家中追回赃物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20.00元。

9、2013年3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笔架山公园门口,用起子将被害人马某某停在体育馆路边的贵BXXXX号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台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105.00元)、一个U盘(价值人民币15.00元)。破案后,在陈明义家中追回U盘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60.00元。

10、2013年3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钢厂单身楼,用起子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号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二张导航卡、一个数码摄像机、一个照相机。破案后, 在陈明义家中追回的一部数码摄像机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20.00元。

11、2013年3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桃树林大学生公寓门口,用起子将被害人段某甲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号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套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105.00元)、一套碗具。破案后,在陈明义家中追回的一套碗具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00.00元。

12、2013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夏利车到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输部10号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车牌号码为贵BXXXXX的卡金色别克轿车副驾驶位置的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窃得一个电脑刻录机、一部手机后离开。电脑刻录机和手机在陈明义家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车窗玻璃经鉴定价值160.00元人民币。

13、2013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输部10号楼下,用起子将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楼下的贵BXXXXX号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副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275.00元)。破案后,赃物已在陈明义家中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00.00元。

14、2013年3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桃树林8号楼院内,用起子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楼下的贵BXXXX号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个挎包(内有一部数码相机和公章)。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90.00元。

15、2013年3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巴西步行街,用起子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个男式挎包、一个旅行便洗袋、八包硬壳遵义香烟(价值人民币250.00元)。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60.00元。

16、2013年3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公司门口,用起子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副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020.00元)。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60.00元。

17、2013年4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小车库,用起子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副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105.00元)和一部手机。破案后,车载导航仪已在陈明义家中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10.00元。

18、2013年4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体育馆,用起子将被害人刘某乙放在路边的贵AX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副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084.00元)和人民币80.00元。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60.00元。

19、2013年4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钢厂单身楼,用起子将被害人胡某乙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张导航卡。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00.00元。

20、2013年4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钢厂单身楼,用起子将被害人李某丁放在路边的云CX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5包红河道香烟、一个钱包。破案后,在陈明义家中追回的2包香烟和一个钱包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60.00元。

21、2013年4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八达公司楼下,用起子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副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275.00元。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40.00元。

22、2013年4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桃树林8号楼院内,用起子将被害人李某戊停放在院内的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副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190.00元)、低音炮、功放机。破案后, 在陈明义家中追回的车载导航仪、功放机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20.00元。

23、2013年4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一轧厂小区院内,用起子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路边的贵EXXXXX号奥迪Q7越野车后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双女式皮鞋(价值人民币671.00元)。破案后, 在陈明义家中追回被盗皮鞋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5,035.00元。

24、2013年4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桃树林焦化小区,用起子将被害人寇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副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105.00元)。破案后,赃物已在陈明义家中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50.00元。

25、2013年4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桃树林8号楼院内,用起子将被害人李某己停放在院内的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副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360.00元)。破案后,赃物已在陈明义家中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60.00元。

26、2013年4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制氧厂单身楼,用起子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副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105.00元)、二瓶香水。破案后,二瓶香水已在陈明义家中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人民币价值170.00元。

27、2013年4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桃树林大学生公寓门口,用起子将被害人段某乙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副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233.00元)、一套碗具一对茶道杯。破案后,赃物已在陈明义家中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00.00元。

28、2013年4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桃树林大学生公寓旁,用起子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副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275.00元)。破案后,赃物已在陈明义家中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20.00元。

29、2013年4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力山菜场,用起子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副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445.00元)、一副车载音响及一个8GU盘(价值人民币94元)。破案后,赃物已在陈明义家中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40.00元。

30、2013年4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力山菜场,用起子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个钱包(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破案后,赃物已在陈明义家中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20.00元。

31、2013年4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八冶三公司灯光球场,用起子将被害人李某庚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副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084。00元)。破案后,赃物已在陈明义家中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60.00元。

32、2013年4月24日7时许,被告人陈明义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巴西步行街门口,用起子将路边一辆贵AXXXXX号车车窗玻璃砸坏,进入车内,盗窃得一个旅行包(内有运动鞋一双、兵乓球拍一块、运动短裤一条)。破案后,兵乓球拍从在陈明义家中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80.00元。

33、2013年5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轿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桃树林卫生防疫站门口,用起子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路边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窃未遂。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90.00元。

34、2013年5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轿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桃树林8号楼门口,用起子将被害人桂某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副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275.00元)。破案后,赃物已从被告人车内查获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30.00元。

35、2013年5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轿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小车库一羊肉粉馆门口,用起子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个电子狗。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50.00元。

36、2013年5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明义驾驶贵BNXXXX号夏利轿车窜至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将车停在八冶饭店路边后四处寻找盗窃目标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在其夏利车后备箱内查获贵BF7765号车的车载导航仪一台。

37、2013年11月5日3时许,被告人陈明义窜至六盘水市人民路官厅段满堂红酒楼门口,用起子将被害人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敲碎,进入车内,盗走一副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020.00元),逃离现场时被特巡警抓获。破案后,追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20.00元。

38、2014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明义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向阳南路,用起子将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公厕边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撬开,盗走车内一台车载导航仪。后将赃物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某。

39、2014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明义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安泰路,用起子将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撬坏,盗走一台车载导航仪。后将赃物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某。

40、2014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明义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路金钟宾馆门口,用起子将被害人李某的贵BXXXX号车车窗玻璃撬开,盗走一台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023.00元)。后将赃物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某。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50.00元。

41、2014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明义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青松饭店”楼下,用起子将被害人彭某某的车窗玻璃撬开,盗走一台车载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900.00元)。后将赃物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某。经鉴定,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700.00元。

42、2014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明义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老供电局泉福酒楼旁,用起子将被害人翟某某的贵BXXXXX号车车窗玻璃撬开,盗走一台车载导航仪。后将赃物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某。

43、2014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陈明义所销售的导航仪系赃物,仍先后5次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其收赃价值人民币2,92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义、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发票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陈明义所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明义共作案42起,其中有价值认定的29起,盗窃数额计人民币58,900.00余元,数额巨大,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明义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之间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明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

(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 2015年3月28日止。)

(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未追回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后分别发还各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谢 鸿

审判员  王 英

审判员  陈永革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保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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