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明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本案于2014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焕廷,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明刚, 别名张江子,因本案于2014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华毅,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4]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勇、张明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案于同年12月1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勇及其辩护人李焕廷、被告人张明刚及其辩护人朱华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9日起,被告人张明勇、张明刚在租赁的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小区丹霞酒楼对面聚伦4号楼303室房屋内,提供麻将机等工具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牟取非法利益。自2月19日至3月23日期间,参赌人员以打“贵阳麻将”、“东风九”方式赌博,张明勇、张明刚二人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43100元。3月27日,公安机关在该租赁房内抓获被告人张明刚、张明勇,同时查获参赌人员十一人(公安机关均已作行政处罚),扣押赌资共计人民币121272元、麻将牌32张及张明勇、张明刚非法所得48300元。经委托调查评估,水城县司法局同意将张明刚、张明勇纳入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明勇、张明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书证,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被告人张明勇、张明刚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勇、张明刚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器具供人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431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张明勇、张明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李焕廷所提被告人张明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以及辩护人朱华毅所提被告人张明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明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明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涉案赌资121272元人民币、作案工具麻将牌32张以及被告人张明勇、张明刚违法所得483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二被告人其余违法所得294800元人民币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霆
人民陪审员 戴贤敏
人民陪审员 祝启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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