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晶晶、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城中湾畔”小区5号楼2单元2110室的家中开设麻将馆,为他人提供麻将机实施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20,000.00元。同年5月28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从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38,960.00元及赌博工具麻将、塑料筹码等物,并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及六名参赌人员。
另查明:1、经委托调查评估,被告人王某某居住社区同意接收被告人王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2、被告人王某某亲属已为其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贵州省代收罚款收据,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调查评估函,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提供麻将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已交纳〉。)
二、赌具麻将4副、塑料筹码16个、“抽水箱”4个、麻将打法资料2张、赌资人民币38,960元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5,000.00元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鸿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梧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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