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丽,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2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3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谢丽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康乐北路六合饭店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向肖某贩卖海洛因零包一包,涉案毒品已被肖某吸食。
2、2013年8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谢丽电话联系肖某交易毒品事宜后,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康乐北路六合饭店门口已100元的价格向肖某贩卖海洛因0.29克。交易完毕后谢丽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监视居住。
3、2013年8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谢丽与盖某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铁路医院旁的巷子里以100元的价格向盖某贩卖海洛因0.02克。交易完毕后谢丽被公安人员抓获。指控谢丽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有证人证言,鉴定文书,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毒品收据,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毒品收据,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方位图及刑事照片,通话记录,被告人谢丽户籍信息,供述及辩解。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谢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被告人谢丽辩称起诉指控的第一起不是事实,对起诉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谢丽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康乐北路六合饭店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向肖某贩卖海洛因零包一包,涉案毒品已被肖某吸食。
2、2013年8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电话联系肖某交易毒品事宜后,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康乐北路六合饭店门口已100元的价格向肖某贩卖海洛因0.29克。交易完毕后谢丽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监视居住。
3、2013年8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谢丽与盖某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铁路医院旁的巷子里以100元的价格向盖某贩卖海洛因0.02克。交易完毕后谢丽被公安人员抓获。
涉案海洛因及作案工具蓝色LG直板手机一部已扣押在案。
关于起诉指控的第一桩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肖某的证言,2013年7月底的一天,我打电话给小三妹(被告人谢丽)联系购买100元的海洛因。后她叫我去康乐北路六合店门口等她,之后就在六合饭店门口以100元的价格给小三妹买了海洛因零包,所买的海洛因回家后就被我吸食了。
二、被告人谢丽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我一共向肖某贩卖过两次毒品,其中一次是2013年7月底的一天,我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康乐北路六合店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肖某贩卖了海洛因零包一包,交易完成后我们就离开了。
以上证据,通过庭审出示,公诉人与被告人进行充分质证,被告人谢丽所提起诉指控第一桩不是事实的辩解,因有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起诉控制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属实,该辩解不予采纳。其余两起犯罪事实,被告人谢丽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文书,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毒品收据,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毒品收据,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方位图及刑事照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谢丽户籍信息,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丽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丽辩称起诉指控第一起犯罪不属实的辩解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人谢丽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贩卖毒品,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毒品再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丽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自愿承认起诉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谢丽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海洛因0.31克及作案工具蓝色LG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玉燕
人民陪审员 王 英
人民陪审员 邓 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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