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祚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09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敖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租用六盘水市钟山区吉祥街40号二楼整体门面103室开设电玩城,设置了八座型捕鱼机五台、草花机一组(八台)。安排刘某甲负责电玩城的装修及采购,雇用服务员李某某、江某负责电玩城赌博机的上分、下分。到2014年9月9日17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诊断证明书、检测报告单、体检表、暂缓收押证明,房屋出租合同,调查评估意见书,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组织赌博活动租赁场所,设置赌博机十台以上,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所开设的赌场刚装修完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其所在社区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象,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八座型捕鱼机五台、八座型草花机一组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玉燕

人民陪审员  王 英

人民陪审员  夏诚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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