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敖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受池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在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福豪动漫城内负责对该赌场进行管理,招聘了负责上分的服务员及做饭的服务员,并负责赌场资金结算。该动漫城内摆放有六座型飞禽走兽赌博机一台、八座型草花赌博机一组、渔夫赌博机八台,所有赌博机共计能供22名赌博人员同时参与赌博。该动漫城在陈某某管理期间一直营业,常有赌博人员进行赌博。2015年4月9日,民警查获该动漫城时,所有赌博机均呈开机状态,当场抓获陈某某,并查封、销毁了赌博器具。
另查明,经委托评估调查,被告人陈某某所在社区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娱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受聘为他人开设赌场进行管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 鸿
人民陪审员 王 英
人民陪审员 邓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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