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武砖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08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武砖,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13日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遗漏抢劫罪,于2005年11月7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抢劫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武砖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晶晶、被告人马武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马武砖途经六盘水市钟山区老水果批发市场时,见被害人周某某途经该处,便尾随周某某至一岔路口,趁四周无人之机,从周某某身后将其压倒在地,并用手击打周某某肩膀,强行抢走周某某价值人民币719元的红米手机一部,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当其逃至钟山区“海岸酒店”门前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其所抢手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武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辨认笔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被告人马武砖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武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19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武砖如实供述其罪行,且所抢财物已追回发还失主,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马武砖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综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武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登艳

人民陪审员  邓 蕾

人民陪审员  谢朝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梧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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