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艳东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05:0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终00226号

原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艳东,绰号:阿俏,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住吉林省双辽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艳梅,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艳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吉0106刑初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艳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健、徐澜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艳东及其辩护人李艳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艳东与宗旭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事先约定在绿园区长春公园东北侧打仗。2015年4月14日晚,马艳东找到刘志佳、吴超、杜鑫、小三、阿星(均在逃)、逯某某(已起诉),逯某某又找到吉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吕某某、高宇航(在逃)、刘超(在逃),吉某某又找到李某乙(已起诉),李某乙又找到许某某、阿洋、战洋(姓名不详、均在逃)等人,上述人员与王某某等人在绿园区西安广场汇合后一起赶往长春公园北门附近约定的打仗地点,在长春公园北门附近与对方宗旭找来的于某某、谭某某、张某某等人相遇。被告人马艳东伙同逯某某、吉某某等人追打于某某等人,追到长春公园东侧小区时马艳东、逯某某、吉某某等人将于某某打倒致伤。经鉴定:于某某外伤致左肺破裂、手术切除肺段构成重伤二级;于某某左胸背部刀刺伤致左肺破裂行肺段切除术构成八级伤残。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艳东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八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马艳东庭审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艳东关于其没有分发打仗工具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马艳东召集多人参与聚众斗殴,且给参与人员发放斗殴器械,有其本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以及证人逯某某的证言予以佐证,足资认定属实,对其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马艳东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艳东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议庭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艳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上诉人马艳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马艳东首要分子错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艳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并有下列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

2.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马艳东于2015年10月10日被湖南省凤凰县公安局抓获。2015年10月16日,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民警将其解回。

3.辨认笔录证实,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逯某某、李某甲分别辨认出上诉人马艳东即为在长春公园北门组织打架的阿俏。

4.病历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于某某被打伤后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于某某外伤致左肺破裂、手术切除肺段构成重伤二级。

6.吉林一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于某某左胸背部刀刺伤致左肺破裂行肺段切除术构成八级伤残。

7.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马艳东故意伤害一案中,涉案人员刘志佳、吴超、杜鑫、小三、阿星、高宇航、刘超、阿洋、战洋、王某某等人均在逃。

8.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涉案人员吉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上诉人马艳东的自然情况。

10.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4月14日21时许,伦浩说想去长春公园溜达,我同意了。我、伦浩、谭某某和张某某打车去长春公园,在车上张某某一直打电话,我听到了通话大概内容,通话的人问还有多长时间到,张某某说十多分钟,他还让通话的人“把枪支好,炮架好”,我才知道要去打仗。到了长春公园,还有五、六个人在公园北门门口,加上我们总共有十多个人,我们都站在公园北门东侧,不到五分钟,从西边冲过来十多个人,手里拿着扎枪和刀,我们手里没东西,就都跑散了,之后我们又聚到一起,这时过来三、四辆摩托车,冲上来二十多人,我跑到附近楼道里,但被楼里住户撵出来,我被十多个人堵住,一个年轻人拿刀朝我左手砍了一下,刀没开刃,没砍进去,我就被人从后面踢倒,我抱着头,那群人开始打我,有人拿刀砍我,后来他们中有人说不要打了,其中有一个穿牛仔上衣、20来岁的人让我给我们的人打电话,我就给张某某打电话告诉他我被人抓了,穿牛仔衣的人拿过我电话刚要跟张某某通话,开来一辆警车,那群人都跑掉了,我的手机也被那个人拿走了,我继续往前走,在一个路口让两个老奶奶帮我打了120。等120车时,警车又来了,警察找到我,我被120车送到医院。

11.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4日21时30分许,我、伦浩、张某某和于某某去长春公园打仗了。除了我们四人,小东还找了十多个人在长春公园北门等我们。到了公园北门几分钟后,几辆摩托车开了过去,紧接着一帮人拿着东西冲向我们,我们都跑散了。我、张某某和伦浩打车让司机拉我们去最近的公安局,在绿园分局门口张某某接到于某某的电话,电话里一个自称“柏鑫”的人让我们去柳影路欢乐迪KTV取于某某的手机。我们到了地方,从欢乐迪KTV对面的金赢温泉会馆出来个30岁左右、1米75左右的男子,他说他是“柏鑫”,让我们以后别出来得瑟,然后把于某某的手机还给了我们。回到寝室,室友说于某某在吉大医院。见到于某某时,他已经做完手术。于某某说他当时躲在小区里,后来被一个小子看见了,跟对方干起来,对方上来挺多人,之后他就被砍了,被谁砍了他不知道。

1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4日21时30分许,我跟伦浩、谭某某、于某某去长春公园打仗了。打仗时除了我们四人,还有十多个人已经在长春公园等我们了。当天20时许,谭某某打电话说小东找人去打仗,问我去不去,我同意了。谭某某、伦浩、于某某和我打车到了长春公园北门,小东接个电话说的话大概是“我们就在这等着。”过了二、三分钟,大概有五辆摩托车开了过去,紧接着一帮人拿着刀啥的往我们这边冲,我们就都跑散了。我躲在一个小车跟草丛中间,等对方人走后,我给于某某打电话,一个自称“柏鑫”的人接电话,他说于某某被他们打了。我跑进长春公园里面,我接到谭某某电话,我俩会合后打车又接到伦浩,我们让司机拉我们去最近的公安局,到了公安局门口,“柏鑫”用于某某的电话打回来让我们找他取于某某手机,我们打车去了他说的地方,从欢乐迪KTV对面的金赢温泉会馆里出来个30岁左右、1米75左右的男子,他说他是“柏鑫”,让我们以后别出来得瑟,还说于某某已经被放走了,他把于某某的手机还给我们。后来我、谭某某和伦浩去吉大医院看于某某,他已经做完手术了。

13.证人逯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4日傍晚,在雅客宾馆阿俏(指马艳东)对我、李某甲、高宇航和刘超说出去跟他办点事,办事就是出去摆队形、打架。阿俏让我再找几个人,我打电话告诉吉某某(熊二)阿俏要出去办事,让他过来一下,吉某某同意了。 吉某某和小东、宁佳伟、李某乙(子豪)打车来到雅客宾馆楼下,阿俏又打电话找了二、三车人到雅客宾馆楼下。后来李某乙又打电话找了三、四车人,也来到雅客宾馆楼下。19时许,我们三十多人往长春公园北门方向走,手里拿着西瓜刀和扎枪,到了西安广场转盘北侧时我们碰上了王某某(柏鑫),王某某他们五个人在那里等着,王某某拿把西瓜刀,战洋拿把扎枪,我们汇合后一起往长春公园北门走,到后看到对面站了三、四十人,手里也都拿着扎枪,王某某带头冲了过去,对方往升阳街方向跑了,王某某追在最前面,我们一直追到东方炭火王门口,阿俏打了一辆车招呼我上车,当时车上还有李某甲,另一个人我不认识,我们追到升阳街里的一个小区,听见里面有人喊抓到一个,我们下了车,看到我们这边十五、六个人围住对方的一个人打,有拿刀和扎枪的打对方的男子,那个人被打倒在地上,一直抱着头。吉某某、高宇航、李某甲和王某某拿刀,宁佳伟和战洋拿扎枪,小东拿铁棍,砍和刺倒在那个人,其余人中也有人拿扎枪和刀。我拿刀也想上去打,但是人太多没挤进去。打架前我找了五个人,分别是吉某某、李某甲、小东、高宇航和刘超。在雅客宾馆时,阿俏不知道在哪找了四把西瓜刀和一把扎枪,把西瓜刀分给了我、李某甲和高宇航,他自己也拿了把刀,扎枪给了宁佳伟,其余人用的刀和扎枪都是自己带来的。打受伤的人有吉某某、小东、李某甲、高宇航、王某某和战洋,其他的不清楚。我没打,我在旁边站着了。

14.证人吉某某证言证实, 我外号叫“熊二”。2015年4月14日晚6点左右,我接到逯某某电话,他说“天志战队”的人骂他了,要我过去帮忙打仗,当时我和李某乙、梁子在欢乐迪KTV唱歌。我到逯某某所在的雅客宾馆找他,见到了逯某某和阿俏等七、八个人,我打电话找了李某乙和梁子,他俩来后李某乙看宾馆这边人不多,就给战洋打电话让他带点人过去,我们十多个人来到西安广场。战洋带了七、八个人过来,手里都没有工具。我们在广场等了十分钟左右,来了四、五辆出租车,下来十多个人,他们也没拿工具。我们汇合后大约三十多人沿着长春公园北门从西往东走,走到蓝色经典KTV附近,看到有二十多人,我、王某某和逯某某就带着大家奔他们过去了,对方开始跑,我、王某某、小贺和小伟打车追没追到人,后来我们发现小区里有一个人,逯某某他们把那个人拦住打趴在地,我过去后照着对方后背砍了两刀,之后我们就走了。打仗前我是逯某某找来的,梁子和李某乙是我找来的。战洋等七、八个人是李某乙找来的,小三和雷子他们十来个人是阿俏找来的。打仗时我们使用了西瓜刀、扎枪和木头棍子。这些工具是逯某某从雅客宾馆拿出来的。我用刀背砍了那个人后背两下,王某某踢了两脚,逯某某和战洋也打那个人了。

15.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外号叫“子豪”。2015年4月14日20时许,在长春公园北门我们和“天志战队”的人打架了。我们这边有三十多人,对方大约也有三十多人。我是吉某某找来的,吉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给逯某某办点事,让我去208医院门口等着去打仗,我们摆队形。这次打架我找了梁子、阿洋和战洋,战洋找了七、八个人。当天我和吉某某、梁子,还有吉某某的老弟在欢乐迪KTV唱歌喝酒,吉某某接到逯某某电话后说逯某某要打架,他就走了,吉某某走后给我打电话让我去208医院附近,我同意了。我和梁子、阿洋、战洋以及战洋带来的七、八个人在西安广场等着,之后王某某和向南也来了。我们三十多人到了长春公园门口,看到对方的人,逯某某喊冲,我们就冲过去了,对方被我们的人给冲散了,我、梁子和小伟追到升阳街没追到人。打仗时只看到吉某某拿砍刀,王某某拿扎枪,后来给了逯某某。在打仗过程中,我没有持械,逯某某和吉某某持械了。

16.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4月14日,我们在长春公园东北侧打架了,我们这边有三十多人,对方有三、四十人。我是逯某某找的,他说有人找他麻烦,让我去帮忙。逯某某还找了吉某某,我打电话找了高宇航。我到了雅客宾馆,看到有十几个人,其中有人拿刀,我问逯某某谁找的这些人,逯某某说挺多人都是阿俏找的。我们到西安广场后,有人把我手里的刀抢走了。我们跑到长春公园北门,阿俏说看到他们了,我们都冲了过去,对方看到我们手里拿着家伙冲过来,就往升阳街跑,我们开始追,我和高宇航、刘超跑在后面,跑到蓝色经典KTV门口时,有个长头发的人说升阳街小区里有人,我们往小区里跑,一个穿黑色毛绒衣服的人说后面有警车,我和高宇航往长春公园方向跑了。后来逯某某打电话说在小区里找到一个人,之后我们返回雅客宾馆。我、李某甲、吉某某和王某某拿西瓜刀,小东拿钢管,宁佳伟拿扎枪。我不知道是谁拿来的工具,当时都放在地上,有四把西瓜刀。

17.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4日,在长春公园北门附近,我们两帮人约在长春公园北门打仗, 阿俏找我们这帮人,对方是“天志战队”成员。我、“四彪子”和“四宝子”到了208医院,在208医院我们和逯某某、吉某某、李某甲、阿俏、王某某、梁子汇合。我们在西安广场等李某乙还有好多我不认识的人到后一起去长春公园北门打架。我们去了三十多人,我印象中有六、七把刀和一把扎枪。“四宝子”和“四彪子”拿西瓜刀,还有一些拿工具的人我不认识。我们走过去,对方看见我们过来就跑,我们开始追,追到长春公园北门东侧的一个小区里,我们分散找人,有人喊 “这呐!这呐!”我跑过去看到一个人已经被打躺在地上,“四宝子”、 “四彪子”、逯某某、李某乙等人围在周围。有人喊警车来了,我们散开各自跑了。逯某某找我帮忙打仗。我听见对方给阿俏打电话,他们在电话里互骂,对方让我们到长春公园北门打架。

1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外号叫“柏鑫”。打仗当天我路过长春公园北门时,看到我朋友吉某某要打仗,我去凑热闹了。当时李某乙、逯某某、小涛、吉某某和阿俏等人在场。对方大约有十多个人,我们这方大约有二十多人。打仗时,我拿把西瓜刀,对方有拿扎枪的,逯某某喊了声上,我喊了声冲,我们就往上闯,对方就跑没影了。我们开始追,我手中的刀被吉某某抢走,我在公园北门超市门口捡了两个啤酒瓶,朝对方跑的方向追过去。我听见有人喊这儿有人,大家跑过去围住这个人打,有个小孩拿扎枪要往头部扎,我就喊这么打还不得打死,那个小孩停手了,大家就都散了,我把挨打的人扶起来,这时他的电话响了,我接电话告诉对方我叫“柏鑫”,这时警车来了,挨打的人跑了,我也跑了。后来我把挨打的人的电话还给对方。当时挺多人围着打那个人,伤是谁造成的我没看见。我没有动手打人。

19.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4日晚,我和李某乙、吉某某等人在欢乐迪唱歌,吉某某接个电话后先走了,后来吉某某打电话给李某乙说逯某某那边有事,让他过去,我和李某乙打车到了208医院附近,看到吉某某一伙人,战洋又带来七、八个人,之后我们到了长春公园北门,对方有不少人,有人喊冲,我们都冲了过去,对方被冲散跑了,我和李某乙追到升阳街附近没追上。

20.上诉人马艳东供述证实,2015年4月13日,我一个老弟找我说“天志战队”的宗旭和我甩点在长春公园打仗,我叫了逯某某等人过去,没看到人。2015年4月14日,在208医院旁边的雅客宾馆时,宗旭给逯某某打电话,我接了,在电话里我和宗旭对骂,宗旭说晚上去长春公园打一下,我们同意了。我们开始找人,我找了刘志佳、吴超、杜鑫、“小三”和“阿星”等人,逯某某找了吉某某等人,吉某某又找了很多人。人到后,逯某某拿出几把刀和一把扎枪,我帮着发下去,逯某某拿扎枪,李某甲、高宇航、刘超和宁佳伟拿刀。我和逯某某先去长春公园看了一下,在长春公园北门附近看到对方的人,我和逯某某把人从雅客宾馆叫到了长春公园北门,宗旭带了三十多个人,逯某某喊了一声上,我们这边三十多人冲了上去,对方害怕都跑了,我们开始追,我打辆出租车追,在升阳街的一个小区我下车找对方的人,后来对方的一个人跑出来,我们都上去了,把那个人打倒在地。当时围着对方那个男子打的有逯某某、阿杜、高子、李某甲、刘超、刘志佳、柏鑫、吉某某、占洋、宁佳伟和我等十多个人,吉某某拿把砍刀,刘志佳拿铁管子,其余人不是拿西瓜刀就是铁棍,往那名男子身上一顿乱砍,最后我喊声警察来了,我们就跑了。我在长春公园北门捡了把扎枪,往那名男子背部刺了一下,吉某某往那名男子身上砍了两刀,其余人怎么打的记不清了。我们拿的工具都是逯某某准备的,有四、五把西瓜刀和一把扎枪。我没动手打那个人。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并经法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关于上诉人马艳东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马艳东为首要分子错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马艳东因琐事与宗旭产生矛盾,双方约定殴斗,马艳东组织、纠集多人参与斗殴,致对方一人重伤,应认定马艳东为首要分子,并对重伤后果负责。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上诉人马艳东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并根据上诉人马艳东的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马艳东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应予支持。

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马艳东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马艳东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马艳东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福庆

代理审判员  臧万成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苗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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