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终256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海军,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户籍地榆树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海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吉018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李海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海军申请撤回上诉。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海军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海军撤回上诉。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东鹤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张 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 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