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伟琴、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初,被告人罗某某自称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沿河路煤炭局家属区的一赌博电玩城上班,任电玩城主管,对该赌场进行管理,负责赌资收、支,监督电玩城内服务员上分和下分,并负责赌场资金结算和受雇员工工资发放。
2015年2月28日,钟山公安分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及参赌人员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严某某四人(均已被行政处罚),查获服务人员肖某某、刘某、刘某某、李某某四人(均已被行政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31,389.00元。另查获草花赌博机一台(可供8人同时赌博)、捕鱼赌博机一台(可供4人同时赌博)、大黄蜂赌博机一台(可供4人同时赌博)。
另查明,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罗某某居住社区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查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罚款收据,情况说明,社区评估调查函,户籍证明,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受聘后参与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受聘后帮助他人开设赌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赌资人民币31,389.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鸿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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