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宁显红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01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抢夺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到六盘水市钟山区水西路云巢商场长江通信店内,以买手机为由要求店主杨某拿一部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3,154.00元)给他看,并将自己的手机卡装在5S手机上,假装打电话给其朋友,后在与店主谈好购机价格后,趁店主即被害人杨某不注意时拿着5S手机就逃跑,跑至松平北路时被杨某等人抓获。破案后,被抢夺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头像辨认笔录及关像照片, 户籍证明,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建议以抢夺罪对被告人宁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处刑及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鸿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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