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熊军跃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00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军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军跃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熊军跃电话与邓某某联系交易毒品后到六盘水市钟山区菁兴路一巷道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邓某某贩卖净重0.15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两包,交易结束即被公安民警抓获。认为被告人熊军跃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累犯、毒品再犯。并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称量笔录及毒品收据,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搜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熊军跃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熊军跃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被告人熊军跃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军跃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熊军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熊军跃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军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15克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石登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梧 芸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