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兴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5:00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小区“虹月浴都”六楼,将失主唐某某家门上的挂锁拧开,入室盗走一台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0.00元)。民警据失主举报,于2014年4月18日到六盘水火车站“伟业网吧”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并有失主陈述,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审讯视频光盘,户籍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处刑及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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