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穆华连,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21日被钟山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6月6日被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华连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5月22日5时许,被告人穆华连在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洞,将被害人谢某某停在花渔洞社区房屋出租户门前的一辆人力板车盗走,后将该板车以40元的价格卖给六盘水市钟山区场坝一回收废铁的男子。被盗板车因无实物、无购买凭物,未能作出价格鉴定。
2、2015年5月23日3时许,被告人穆华连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路建兴巷市蔬菜公司家属楼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自家围墙外的一辆人力板车盗走,后将该板车以35元的价格卖给六盘水市钟山区场坝一收废铁的男子。被盗板车因无实物、无购买凭证,未能作出价格鉴定。
3、2015年6月8日4时许,被告人穆华连在钟山区花渔洞百步梯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价值87元的人力板车一辆盗走,后其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场坝寻找买主时,被王某某认出,王某某报警后,民警将其抓获。认为被告人穆华连具有如实供述其罪行的量刑情节。认定的证据有:并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刑事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穆华连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与辩解等。建议以盗窃对被告人穆华连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之间量刑及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被告人穆华连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华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穆华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穆华连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穆华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庄茂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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