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群羽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4:58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群羽,曾用名陈群,因本案于2013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 [2014]第44号起诉书、钟山检公诉刑追诉[2014]第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群羽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追加起诉,本院同意后,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7日提出追加起诉,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6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群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群羽以帮忙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陈某甲人民币5000元、付某某人民币5000元、付某甲人民币5000元、韩某某人民币4800元、蔡某某人民币5000元、陈某乙人民币4800元人民币、李某5100元、王某人民币6100元、刘某人民币4500元、王某某人民币7000元、宋某人民币4300元、沈某某人民币6000元、段某某人民币6800元、杨某某人民币4500元、杨某人民币5400元、余某某人民币4500元、罗某某人民币8100元(其中郑某办驾驶证费用4500元、罗某办驾驶证费用3600元)、彭某人民币5500元、安某人民币5300元、吕某人民币5300元、伍某某人民币6000元、孙某人民币2000元、郑某某人民币7000元、殷某人民币6000元、宋某某人民币4300元;2012年3月陈群羽以帮忙到驾校报名为由骗取杨某某报名费2800元、骗取方某某报名费2800元;2013年6月陈群羽以相同理由骗取刘某某报名费5700元;2012年1月至8月,陈群羽以强化训练为由骗取任某某人民币700元、杨某某人民币700元、王某人民币700元、彭某某人民币700元。2011年10月,陈群羽以帮忙考过驾驶证考试科目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2年10月,以帮忙考过科目一为由骗取左某某15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7日,陈群羽以帮忙消除机动车违章为由,骗取姜某3000元人民币。以上金额累计154900元,全部被陈群羽用于赌博。

另查明,2012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群羽以帮忙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朱某某人民币4600元、王某某人民币5300元、贺某人民币5600元、朱某某人民币4600元、罗某某人民币4600元、赵某某人民币4600元、潘某某人民币4600元,共计人民币33900元。

综上,被告人陈群羽共诈骗40余人次,共计人民币188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群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聘用合同,收条、承诺书,机动车驾驶培训证件核实补发登记表,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证,六盘水黔龙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人陈群羽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群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88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群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陈群羽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群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账款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太星

人民陪审员  陈画某

人民陪审员  萧 成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耿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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