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字富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4:57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字富,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4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3年7月7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6月20日收监执行,2015年8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在本案于2014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疾病被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暂缓收押,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字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字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23时许,被害人李甲、李乙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龙塘街准备去旅社住宿,在路上行走时李甲身体碰到被告人曹字定的手臂,曹字富便不准李甲、李乙离开,并以李甲撞人为由将李甲、李乙带至六盘水市钟区龙塘街“金皇朝酒店”后面曹字富朋友李玉情的租住户内商量处理“被撞”一事。在出租屋内,曹字富向李甲、李乙索要4600元人民币,李甲、李乙不给,随后曹字富用剪刀刺李乙胸部及大腿,李甲被爱拿出其银行卡给曹字富,曹字富拿到银行卡后准备去取钱时,又将李甲、李乙二人价值人民币3099元手机两部(三星I9300手机一部、小米2A牌手机一部)及一个装有392元人民币的钱夹拿走。后曹字富准备去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字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被告人曹字富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字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字富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曹字富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期间量刑的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字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庄茂江

人民陪审员  樊 莉

人民职审员    邓  蕾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耿凤琴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