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伟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04:55
罪犯杨光伟,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杨光伟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6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光伟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7.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7.5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光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光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罚金16000元(已执行2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旋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