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静静、周友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4:51
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静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9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30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看守所。

被告人周友。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9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30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看守所。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静静、周友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静静、周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19日,杨静静、周友、杨某乙甲(另案)、杨某乙(另案)张某(另案)商量开车出去抢钱用,杨静静在贵阳市XX区XX租赁部租赁了一辆黑色马自达6轿车,车牌号贵A3343X,由杨静静驾驶。2014年9月21日凌晨,杨静静、周友、杨某乙甲、杨某乙、张某驾驶贵A3343X轿车从金沙县往大方县行驶,行至大方县百纳乡坪子煤矿前的道路时遇到母某某驾驶的白色猎豹车,杨静静将车开到对向车道,将母某某开的猎豹车逼停后,杨静静、周友、杨某乙、杨某乙甲、张某下车走向母某某驾驶的车辆,杨某乙甲、杨某乙分别拿着刀子,杨某乙、张某就威胁叫母某某把身上的现金、手机拿出来,母某某就把自己的1300元现金、一部价值1360元的米老鼠牌手机拿出来递给杨某乙,杨某乙等人得钱及手机后驾驶轿车离开。2、2014年9月22日凌晨,杨静静、周友、杨某乙甲(另案)、杨某乙(另案)张某(另案)在大方县羊场镇穿岩村沙坝处吃完饭后,五人商量抢钱用,并买了五副口罩。后由杨静静驾驶贵A3343X黑色马自达轿车往大方县县城行驶,行至羊场镇穿岩村小地名漆树湾处时,遇到对向驶来的陈某某驾驶的白色比亚迪轿车,杨静静开远光灯示意陈某某停车,陈某某停车后杨静静假装问陈某某黔西怎么走,这时周友、张某戴上口罩后持刀下车走向陈某某车旁,张某伸手去拉陈某某的车门,陈某某觉得不对劲后就加油门向前行驶,行驶几十米后陈某某就打电话报警。后杨静静等人驾驶车辆行至大方镇南门转盘处时被抓获。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马刀、匕首、口罩等物证;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大方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母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杨某乙甲等的证实;被告人杨静静、周友的供述及辩解;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静静、周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他人的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静静、周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9月19日,杨静静、周友、杨某乙甲(另案)、杨某乙(另案)、张某(另案)商量开车出去抢钱用,杨静静在贵阳市乌当区高山租赁部租赁了一辆黑色马自达6轿车,车牌号贵A3343X,由杨静静驾驶。2014年9月21日凌晨,杨静静、周友、杨某乙甲、杨某乙、张某驾驶贵A3343X轿车从金沙县往大方县行驶,行至大方县百纳乡坪子煤矿前的道路时遇到母某某驾驶的白色猎豹车,杨静静将车开到对向车道,将母某某开的猎豹车逼停后,杨静静、周友、杨某乙、杨某乙甲、张某下车走向母某某驾驶的车辆,杨某乙甲、杨某乙分别拿着刀子,杨某乙、张某就威胁叫母某某把身上的现金、手机拿出来,母某某就把自己的1300元现金、一部价值1360元的米老鼠牌手机拿出来递给杨某乙,杨某乙等人得钱及手机后驾驶轿车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母某某陈述:2014年9月21日凌晨一点左右钟,母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猎豹车从星宿向大方县城行驶,到百管委会坪子煤矿堆放荒渣处,对向行驶来一辆黑色马自达车,开远光灯占道行驶,母某某减速停车,对面车停下后,一男子走过来问百里杜鹃的路怎么走,母某某正讲的时候,另一男子上到母某某的副驾驶室来,用匕首抵着母某某的腰部叫把钱拿出来,母某某拿出一叠面值十元的一千元钱给他,他说如果再搜出钱来就要杀人,母某某只得把剩下的五百元钱摸给他,其他几名男子又来搜母某某的身,后又威胁母某某将手机交给他们。被抢一千五百元钱和一部1500元钱的米老鼠牌手机。

2、被告人周友供述:2014年9月21日凌晨其从金沙过大方来,在一路段看到对面开来一辆车,杨静静开远光灯射并说抢这个车,在错车时杨静静假装问路,那辆车停下来后杨某乙提短刀、杨某乙甲提马刀和周友、张某冲下去,杨某乙把副驾驶员车门拉开,那驾驶员下车来,杨某乙说兄弟,借点钱用,那驾驶员说只有千把块钱,就拿出一把钱来,杨某乙接着后喊驾驶员把手机拿来,驾驶员就从裤子口袋内拿出手机给杨某乙。抢得的钱大家一起拿消费了。

3、被告人杨静静供述:杨静静在其哥杨某乙在白云区开的租车公司租了一辆马自达六带避孕套(杨某乙甲)、周友、小歪(张某)、杨某乙及杨某乙女友甘某某去金沙,去百里杜鹃时没油了避孕套(杨某乙甲)说给前方车借点油,杨静静说哪个肯借,不如抢。后在一段路滑车的过程中前方来一辆猎豹车,杨静静停下车后,车上的四个男生去拦住猎豹车,杨静静下车后他们四人已抢得一千多元钱和一手机了。加得油后就开车跑了。

4、同案杨某乙供述证实:从金沙开车来大方的路上,在一段平路处,看到对面来一辆车,杨静静就把车开到路中间,对面的车就停下来,小歪(张某)下车去拉起对方的车门,杨某乙拿着小的刀子去喊那个人下车,四人去后,周友将那人喊下车,杨某乙与鬼子说给那人借点钱用,那人就从自己衣服口袋里摸出一沓十元面值的钱来给杨某乙,又摸出三百元钱给杨某乙,杨某乙又问他要手机,他就把手机拿出来给杨某乙。手机在被抓时搞丢了。

5、同案杨某乙甲供述证实:内容与杨某乙的基本一致。当时杨某乙甲是提着马刀的。

6、同案张某供述证实:内容与杨某乙的基本一致。当时杨某乙提着一把匕首,另还有一把马刀,记不清谁提了。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母某某被抢的现场位于百里杜鹃辖区坪子煤矿堆放荒渣处。现场的基本概况、现场照片、现场图、各被告人对现场的指认笔录。

8、大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米老鼠牌手机一部评估价格为1630元。

二、2014年9月22日凌晨,杨静静、周友、杨某乙甲(另案)、杨某乙(另案)、张某(另案)在大方县羊场镇穿岩村沙坝处吃完饭后,五人商量抢钱用,并买了五副口罩。后由杨静静驾驶贵A3343X黑色马自达轿车往大方县县城行驶,行至羊场镇穿岩村小地名漆树湾处时,遇到对向驶来的陈某某驾驶的白色比亚迪轿车,杨静静开远光灯示意陈某某停车,陈某某停车后杨静静假装问陈某某黔西怎么走,这时周友、张某戴上口罩后持刀下车走向陈某某车旁,张某伸手去拉陈某某的车门,陈某某觉得不对劲后就加油门向前行驶,行驶几十米后陈某某就打电话报警。后杨静静等人驾驶车辆行至大方镇南门转盘处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陈某某报案陈述:2014年9月22日凌晨其驾驶比亚迪轿车与李某芳从大方县城到羊场镇去,到漆树湾下去那里路中间停有一辆黑色轿车,开远光灯的,陈某某驾车与那车交错时那车的驾驶员问黔西怎么走,陈某某说走错了,要掉头,正讲话时看到那车后门下来两个男生,手中拿有刀子,戴着口罩,朝陈某某驾驶室这边冲来,陈某某看事不对就加油门开车跑了,离现场几十米处拿电话给李某芳喊她打110电话报警,又打了羊场镇派出所电话报警,想通过两边拦抢劫的人。当时看到黑色轿车内坐满人的。

2、李某芳证实:内容与陈某某的基本一致。

3、被告人周友供述:2014年9月19日杨静静打电话叫周友上了他开的黑色贵A3343X号马自达轿车,接到杨某乙、杨某乙甲、张某及杨某乙的女朋友甘某某,开车经过金沙县、百里杜鹃、大方、毕节,9月21日白天在毕节一旅社睡觉,晚上八九点钟,杨某乙和杨某乙甲二人说回去的路上遇见偏僻的地方一个人驾车的就抢点钱用,周友在路边买了五个口罩,开车顺路走,到凌晨0点左右看见对面来一辆车,杨静静开远光灯晃那驾驶员,车上坐有两个人,一男一女,大家就决定抢这车,吊好口罩准备动手,在错车时杨静静打开车窗问那驾驶员黔西怎么走,这时张某提一把刀下去拉那辆车的车门,那驾驶员就加起油门跑了。周友们走没多远就被警察抓获了。商量抢来的钱大家拿加油、吃饭、抽烟等。当时周友、杨静静、杨某乙、张某都把口罩挂在颈子上,准备下车就将脸蒙住。杨某乙拿一把二三十公分的匕首,杨某乙甲拿马刀给周友。

4、被告人杨静静供述:其租一辆马自达轿车拉起周友、避孕套(杨某乙甲)、小歪(张某)、杨某乙等五人到金沙、大方来,昨天晚上杨某乙说去抢点钱用,在回大方的路上一个爬坡弯道处遇到一辆比亚迪车下来,杨静静就用大灯射对方,并压下车窗问他黔西怎么走,在错车时,小歪(张某)就提一把刀戴起口罩去拉他车门,那驾驶员看不对就开车跑了,杨静静将车开走,快进大方城时被警察抓获了。刀子共两把,是在贵阳上车时避孕套(杨某乙甲)带上车的。

5、证人甘某某证实:他们五人于2014年9月22日凌晨又准备抢一辆轿车,但是那轿车开跑了,没抢得,杨静静刚开车跑到大方县城就被抓了。车上有两把刀,其中一把是砍刀,一把是匕首。

6、同案杨某乙甲供述:其绰号避孕套。从金沙来去毕节,昨晚在大方来的,不熟悉路,杨静静开的车,在一个转弯的地方遇到一辆白色轿车,杨静静假装问路,那车停下来,张某就去拉驾驶员的车门,那车就加油跑了。杨某乙甲等继续往前走就被抓获了。当时周友拿长的刀子。刚下车那车就跑了。

7、同案杨某乙供述证实大家商量抢劫后在一转弯处抢劫白色车驾驶员及被抓获的内容与其他被告人供述内容一致。

8、同案张某供述:其绰号小歪。2014年9月21日晚上,杨静静开车,大家商量说看见像有钱的那种人开车就抢点钱用,凌晨零点左右,杨静静开车快到大方县城一个转弯处遇到一辆白色轿车,杨静静开远光灯射,错车时杨静静假装问路,那车停下来,张某挂着口罩开车门去拉那驾驶员那边车门时,那驾驶员就加油门跑了。张某们的车快到大方县城时被警察抓获了。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陈某某被抢劫案发现场的基本概况。附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用于作案的车辆照片;各被告人对现场的指认笔录及照片;

10、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杨某乙等人持有的马刀、匕首、口罩、人民币128.50元等。

综合性证据:

1、物证:作案工具刀具两把。

2、户籍证明:周友,男,19XX年XX月X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XX县XX镇XX村XX组;

杨静静,男,19XX年X月XX日生,住贵阳市XX区XX乡XX村XXX组XX号。

3、证实材料:杨静静在贵阳市乌当区百宜乡居住期间未发现犯罪记录。

4、抓获经过:2014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接上级指挥中心指令:漆树湾处发生一起蒙面持刀抢劫案,大方县公安局特巡警队派车设卡拦截,巡逻车报告一辆黑色轿车向卡点方向驶来,特征与指令相符,后在距卡点五十米处将车拦下,对车上人员及嫌疑人初步盘问检查,车上共六人,搜出管制刀具二件,口罩等物品,后移送刑侦大队。

5、证人杨某乙证实:2014年9月24日14时,杨静静与一人来其租赁行租了一辆马自达六轿车,贵A3343X,后联系不上杨静静,通过跟踪车辆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定位于大方县公安局。附汽车租赁合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静静、周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静静、周友抢劫二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持刀抢劫应从严惩处;对违法所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杨静静、周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在抢劫陈某某一案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就该案对二被告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静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对二被告人之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黄家银

人民陪审员  陈百珍

人民陪审员  谢 健

二O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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