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曦,男,1973年2月27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1998年5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1年1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4年4月28日因吸毒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13日因吸毒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5月19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4)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曦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事实
1、2013年8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周曦在本市汇川区香港路怡信数码港1楼145号“雷木经营部”内,趁店主不备之机,将该店内用于展示的一部价值3 700元的银灰色戴尔牌142-2317型笔记本电脑盗走。
2、2013年9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周曦在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港澳广场“苹果专卖店”内,趁营业员不备之机,将该店内用于展示的一部价值7610元的苹果牌MD231型笔记本电脑盗走。
另查,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周曦再次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怡信数码港”闲逛时被该店内员工邓某认出并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后因被告人周曦吞食异物,遵义市第一看守所未予收押,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周曦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周曦又于2014年2月13日在星力城负一楼超市内盗窃两包“巴西松子”和部分小食品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被告人周曦执行逮捕,并送往遵义市第一看守所羁押,因被告人周曦再次吞食异物,遵义市第一看守所再次不予收押,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二、贩卖毒品事实
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周曦在本市红花岗区北京路赵家湾中建四局三公司旁一巷道内,以19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给姚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十一包及毒资190元。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共净重3.4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曦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周曦的供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邓某、姚某、张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对盗窃现场进行指认,对毒品进行指认的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成分鉴定意见及告知书,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1)汇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周曦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曦还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还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所犯的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均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后自愿认罪,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内对被告人周曦犯盗窃罪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及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对被告人周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曦退赔被害人梁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 700元,退赔被害单位“标卓苹果专卖店”港澳店经济损失人民币7 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建梅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人民陪审员 刘维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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