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帅远雄、帅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4:45
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6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6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帅远雄,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5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于201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帅某,男,199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高中文化,无业。2013年6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4)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帅远雄、帅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帅远雄、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蔡某原系同事关系。2013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与其女朋友方某某(另处理)、被告人帅某在遵义市汇川区“明思克”网吧上网时,被告人袁某某看见方某某与其初中同学蔡某在网络上聊天。被告人袁某某便让方某某将被害人蔡某邀约至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河畔小区附近。在得到被害人蔡某同意后,被告人袁某某、帅远雄、帅某与方某某一起赶到桃溪河畔小区等待被害人蔡某。被害人蔡某到达约定地点后便被三被告人控制,被告人袁某某以其为蔡某“摆平”纠纷后,蔡某未支付事前承诺给其的“辛苦费”1000元为由,要被害人蔡某将手机交出后将蔡某带至桃溪河畔小区附近一废弃房屋内。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帅远雄、帅某对被害人蔡某进行殴打。当日凌晨2时许,在被害人蔡某承诺于当日下午2时前支付给三被告人每人1000元,被告人袁某某、帅远雄、帅某和方某某带着被害人蔡某离开桃溪河畔到遵义市汇川区高桥夜市吃完夜宵后,方才允许被害人蔡某离开。

2013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将三被告人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帅某处扣押欧普智能手机一部,从被告人袁某某处扣押皮带一根。欧普智能手机己发还被害人蔡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帅远雄、帅某在审理中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袁某某、帅远雄、帅某的供述,被害人蔡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方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图及照片,被告人袁某某、帅远雄、帅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蔡某被打伤的照片,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记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抓获经过,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海龙派出所情况说明,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7)增法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0)遵县法刑初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袁某某、帅远雄、帅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帅远雄、帅某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袁某某、帅远雄、帅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某提出犯意,邀约被告人帅远雄、帅某参与犯罪,被告人帅远雄、帅某积极参与犯罪,三被告人相互配合,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但被告人袁某某的作用略大于被告人帅远雄、帅某。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量刑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帅远雄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帅远雄、帅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后自愿认罪,量刑时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帅远雄、帅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

二、被告人帅远雄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

三、被告人帅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玲丽

人民陪审员  廖常玉

人民陪审员  黄光友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恒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