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04:43
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工人。2013年3月1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淑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4)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9日以该案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起诉。

本院认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建梅

人民陪审员  刘维学

人民陪审员  廖常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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