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伍显(伍文选),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显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2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伍显与张某某、金某某、吴某某(三人已判刑)等人在盘县城关镇体育场持刀抢劫钟某某、彭某某,抢走人民币305元、价值4 130元“索尼”牌手机一部,并将钟某某砍成轻伤。
2、2002年5月下旬,被告人伍显与张某某、金某某、伍某某、钱某某(已判刑)等人在盘县城关镇大桥上丽春发廊持刀对余某某进行威胁,抢走人民币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显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钟某某、彭某某、余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金某某、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盘县公安局法医活体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某某等人二次持刀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 53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伍显与其他同案犯的作用相当,不作主从之分。被告人伍显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伍显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明春
人民陪审员 李秦红
人民陪审员 黄建明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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