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吕建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7年9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2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建应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建应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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