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志友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4:37
罪犯邓志友,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43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邓志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系毒品再犯。2009年1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志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的考核中获综合记功奖励;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获监狱表扬奖励;在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志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