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威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04:36
罪犯郭威,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九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郭威犯盗窃、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2011年10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4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罪犯郭威具备社区矫正服刑条件,同意按法律程序对其假释进入社区服刑”的意见。于 2014年7月10日缴纳罚金九千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假释。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