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祥华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4:36
罪犯周祥华,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9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祥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7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4年7月以罪犯周祥华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祥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7月获立功奖励;2012年5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祥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至2014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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