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茂昆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4:35
罪犯夏茂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七日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茂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4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6日至2016年7月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4年7月以罪犯夏茂昆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茂昆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获综合记功奖励;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茂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6日至2015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