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美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4:34
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美超,曾用名彭某,生于贵州省兴仁县,专科文化,家住贵州省兴仁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5]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美超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选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美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彭美超化名彭某,谎称自己是兴义市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能办理驾驶证及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分两次从被害人田某乙甲处骗取现金共计29900元。

2、2014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彭美超化名彭某,谎称自己是兴义市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在取得田某乙丙信任后,先后利用帮田某乙丙在驾校报名及借卡进行资金转存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田某乙丙现金15200元。

3、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彭美超化名彭某,谎称自己是兴义市考试中心工作人员,以其经营店铺需资金周转为由,在田某乙丙家中骗取田某乙丙的母亲杨某甲现金5000元。

4、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彭美超化名彭某,谎称自己是兴义市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取得被害人赵某某信任后,称有熟人在遵义医学院可以帮被害人办理本科毕业证及经营的服装店需资金周转等为名,三次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6500元。

5、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彭美超化名彭某,谎称有熟人在遵义医学院内,可以帮助陈某某办理本科毕业证,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得现金4000元。

6、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彭美超化名彭某,谎称在兴义市盛典驾校内有熟人,可以帮被害人耿某某妻子田某乙办理驾照,

从被害人耿某某处骗取现金5200元;

7、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彭美超化名彭某,谎称可以在贵阳帮被害人张某甲驾驶证,从被害人张某乙处骗得现金7000元。

8、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彭美超化名彭某,到兴义市则戎乡杨某乙家中,谎称其租房差钱为由,从杨某乙手中骗取现金1000元。

上述指控,被告人彭美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兴义市考试中心彭某监考证,兴义市考试中心印章;兴义市公安局下五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况,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彭美超的户籍证明,田某乙丙的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收款收据;证人田某乙丙、田某乙甲、黄某某、赵某某、田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田某乙甲、田某乙丙、杨某甲、赵某某、陈某某、耿某某、张某乙、杨某乙的陈述;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彭美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美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美超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美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彭美超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以下幅度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给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美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 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彭美超退赔被害人田某乙甲人民币29900元、田某乙丙人民币15200元、杨某甲人民币5000元、赵某某人民币6500元、陈某某4000元、耿某某5200元、张某乙7000元、杨某乙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国琴

代理审判员  彭显媛

人民陪审员  李显书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