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阮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4:34
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某,生于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4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仕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阮某某无证驾驶贵E15780中型自卸货车由兴义市万屯兴化方向往纳路田方向行驶,行至万屯镇海丰村思田湾处因操作不当致使货车翻到路坎下,造成乘车人员刘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阮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阮某某无证驾驶贵E15780中型自卸货车由兴义市万屯兴化方向往纳路田方向行驶,行至万屯镇海丰村思田湾处因操作不当致使货车翻到路坎下,造成乘车人员刘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阮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共赔偿刘某某的近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被告人阮某某、被害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协议;证人杜某乙、杜某乙的证言;(兴)公(司)鉴(法尸)字〔2014〕2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阮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的部分赔偿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阮某某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邓国琴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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