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林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4:33
罪犯杨春林,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春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4年11月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4年3月以罪犯杨春林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春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春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慧芳

审 判 员  董雁凌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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