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4:32
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又名罗某、A汉,生于贵州省安龙县,住安龙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春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与韦某甲(已判刑)二人在兴义市笔山路新干线网吧金如意电玩城玩游戏机时与电玩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2月23日凌晨1时许,罗某某伙同韦某甲各自携带一把砍刀到金如意电玩城内,将一台电玩游戏机显示屏砸坏,罗某某当场逃跑。经鉴定,损坏的游戏机显示屏价值8400元。2015年1月5日罗某某在兴义市丰都办果树农场处“海纳百川洗浴会所”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2)黔义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韦某甲、池某某、韦某乙、李某乙甲、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李某乙、袁某某、李某丙、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占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兴市价鉴字(2012)067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罗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丰玲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家兴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