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富贵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4:29
罪犯孙富贵,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孙富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4年3月以罪犯孙富贵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富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9月2日缴纳罚金三千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富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慧芳

审 判 员  董雁凌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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