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毛某某,生于贵州省兴仁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抓获,同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仁县看守所。
辩护人余光云,贵州黔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兴仁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辩护人余光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12时许,兴仁县烟草局、兴仁县工商局及回龙镇派出所联合执法工作人员在兴仁县回龙镇B家中依法执行公务时,被告人毛某某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将回龙镇派出所副所长C抓至轻微伤。
被告人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妨碍公务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意见。根据现场其他人的证言,被害人有辱骂被告人的事实。被告人有以下量刑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被告人50多岁,系初犯,不是故意的犯罪是偶然的犯罪,心里并没有想过要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并不规范。希望对其判处六个月左右的刑罚”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12时许,兴仁县烟草局、兴仁县工商局及回龙镇派出所联合执法工作人员在兴仁县回龙镇B家中依法执行公务时,被告人毛某某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将回龙镇派出所副所长C抓伤,经鉴定,C所受之伤系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毛某某的身份情况。
2、现场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结果照片证实:经对被告人毛某某进行尿液样本检测,结果呈阴性。
3、情况说明证实:中共兴仁县回龙镇委员会、兴仁县回龙镇人民政府请求对被告人毛某某严惩。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B无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于2015年2月6日被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2月10日又被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1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暴力抗法情况说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毛某某暴力抗法的情况及将回龙派出所副所长C打伤的情况。
6、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人C受伤到兴仁县回龙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3日(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31日)的情况,入院诊断为:软组织损伤。
(二)证人证言
1、D证言:2015年1月27日我们烟草局接到举报,说B从外地购烟来卖,我们就到B家调查。还邀请回龙派出所的干警和我们一起去。当时是C所长带队。我们到B家对其进行询问,他说不清楚他家卖的香烟的来源。我们工作人员就把B家香烟搜出来装箱,还没有封口的时候,有一个喝了酒的老者站在B家小卖部门口说:“这个烟是假的吗?你们要搜走,这个烟是真的,真得不能再真了,你们还要把它搜走吗?我家里有叶子烟,你们要不要也去把它搜走嘛?边说这个老者还从身上拿出烟杆和装叶子烟的盒盒,并对我们执法人员说,我身上还有,你们哪个会搜烟的来搜我嘛。说完后他从B家院坝内提起一张小的木凳在院坝内走来走去的。还说:“今天哪个要是把这些烟拿走,我就把他打摆在这里”,他在院坝内走了一会儿后,又拿他提的那张板凳坐在B家小卖部门口。然后又说哪个要把烟拿走,就把哪个打睡起。当时林所长站在B家院坝入口处,听到这边的情况后就过来叫主人家劝说这个老者离开,B的老婆就过去劝,但是那个老者不听劝。然后林所长就对那个老者说:“今天是工商局、烟草局、公安局几个部门一起来进行检查,是属于执法行为,你要配合我们工作,不要在这里无理取闹,妨碍我们正常执法,你再这么蛮不讲理,我们就要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当时那个老者听到后,就以为林所长他们要抓他,就从板凳上站起来朝林所长扑过去,还说:“你来逮我嘛”,当时那个老者还在堆烟的那个地方,林所长就过去拉他的手,把他拉到烟旁边进行劝说,那个老者就开始抓扯林所长,林说长当时说:“你再这样闹我要依法处理你了”,那个老者不听,还双手朝C抓去,当时C的警服都被抓坏了,派出所的另外两名警员见状,就过来帮忙C控制那个老者,毛某某还把执法记录仪拍摔在地上。当时是否有人受伤我不清楚,但是回到派出所后,我看见C的一只手的手背和胸口处有抓伤。
2、E证言:2015年1月27日12时左右,兴仁县烟草局联合我们市场监管局到回龙镇开展烟草检查工作。检查到B家时,发现B家的商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是其擅自销售烟草。我们就对B家的烟草进行查封装箱。在这过程中毛某某走到B家商店内,并对执法人员说:“B家烟又不是假烟,不能查封”,边说边拿一张凳子坐在烟草公司执法人员正在装箱的一箱烟草旁边。执法人员就对他说:“B家的商店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在不能贩卖烟草,我们是依法对B家的烟草进行查封。”他突然提取小凳子站起来,当时他情绪有点激动,在场的执法人员就对其进行劝说,让他不要太激动,毛某某就把凳子放回地上。然后又走到商店里面提起一袋用塑胶封好的烟扔到商店门口,又把箱子里面已经装好的烟全部倒在地上,接着大声的骂:“我看今天哪个敢把烟收走,哪个敢收我就让他走不出这个院子,让他脑壳搬家,我去找块砖来”。当时C所长怕闹出事来,就去做B和毛某某的思想工作。让B劝一下毛某某,B去劝,但是毛某某不听。C所长就对毛某某说:“我们依法履行职责,检查工作人员也对你说明了身份情况,请你不要再继续阻碍执法人员执法了。”C话还没有说完,毛某某就突然用双手抓住C的胸口衣领,然后使劲扯,想把C拉摔倒在地上,边扯边骂。派出所的另外两名警员看到后就去控制毛某某,将他控制好后准备带回派出所处理,毛某某在上警车的过程中又用脚乱踢,连续踢了C胸口几脚。
3、B证言:2015年1月27日中午12时,兴仁县烟草局、工商局、回龙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我家查封我家贩卖的香烟,因为我家没有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这时我姑爹毛某某就经过我家,看见工作人员准备把我家搜查到的烟拿走。毛某某就说:“这个烟是买来吃的,你们看这个烟是不是假的”毛某某就把烟推甩在地上。派出所的就叫我把毛某某拉开,我去拉但是拉不开。这时工作人员就准备把扣押的香烟拿走,毛某某不给拿,还说:“那个把烟拿走我就找那个麻烦”。回龙派出所的就劝说毛某某不要阻碍工作人员执法,毛某某喝酒喝多了,回龙派出所的民警都喊不住,毛某某还抓民警,我也帮忙拉劝,叫毛某某不要闹,但是我喊不住。毛某某抓扯民警有五六分钟,还抓了回龙派出所一位工作人员的衣领,把这位工作人员的领带抓坏了,掉在我家院坝里头,后来回龙派出所工作人员就把毛某某带回派出所了。
4、F证言:2015年1月27日我们烟草局联合工商局、还有回龙派出所的同志一起到回龙镇调查违法销售烟草的B。我们到B家表明身份后,就到B家搜出香烟,他家并没有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于是我们就决定暂扣他家的香烟,我们把香烟搜出来装箱好后,办理扣押手续完毕,毛某某就走到B家,就去把我们装好放在B家大门口处的烟倒丢在院坝内。并说:“今天哪个敢把这个烟拿走,我就把哪个打摆在这里”说完还在院坝内提了一张木板凳,之后又从B家院坝内拿了一块砖头,并威胁说:“今天哪个把烟拿走,我就把哪个打死在这里”,C所长就和我都在劝说毛某某,并说我们是工商局、烟草局和公安局的联合执法人员,请他配合,但是毛某某不听,还乱骂C所长。C就继续做他的思想工作,毛某某就朝C走过去并用手封住C的衣领,随后林不贵准备控制毛某某,就被毛某某抓伤了。当时毛某某和C抓扯时,手里没有工具。
5、G证言:2015年1月27日中午,我们烟草局联合工商局、回龙派出所到回龙镇清理无证无牌销售烟草的行为。到B家时,发现他从事非法贩卖香烟活动。我们就对B家61条香烟进行暂扣,当把卷烟封存包装好后。毛某某手持砖头阻碍我们将封存好的香烟带走。还手举一根板凳并将我们封存好的香烟用脚踢散在地上,并威胁说:“日他家妈的,你们哪个敢把烟带走,我就要哪个的脑壳。”毛某某就和我们大约理论了二十多分钟左右,他就走到B家店门口有一堆砖的位置坐起,这时身穿警服的C所长对那名男子表明身份,并说我们是对无牌无证销售卷烟门店进行清理,请你不要阻碍我们执法。C再三劝阻毛某某不要阻碍执法,但是毛某某就是不听劝阻,这时C就拿手铐准备将毛某某带走,毛某某就说:“那个敢拷我”这时毛某某就冲到C的身边抓打C,C就一直躲避毛某某的抓打,毛某某还将C的手咬伤、脖子抓伤、头被打了一拳,警服被撕破,领带及领带夹也抓断了,后来回龙派出所的两名警员就跑到来将毛某某控制住,在控制毛某某的过程中回龙派出所的两名民警也被殴打,具体伤在什么位置我不清楚。然后就将毛某某带回派出所了。
6、H证言:2015年1月27日中午,我们工商局和烟草局还有回龙派出所的警员到B家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B家中确实存在无证经营香烟的行为。兴仁县烟草局稽查大队按程序对B家涉案香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B家都没有意见。突然毛某某过来进行阻碍,并把先行登记好的香烟抱起来砸翻在店门外,并扬言说:“谁要是拿走这些烟,我提块砖头在这里守着,那个走出这个院坝,我就要他脑壳搬家。”当时回龙派出所干警上前制止,并给他讲道理,说是执行公务,请他配合,他就是不听,还抓扯派出所的干警,他用左手抓伤一个干警的胸口,还用嘴去咬,将干警的手背咬伤,胸口被抓一大片伤痕,说什么我都不怕,还辱骂干警,B的家人和旁边人劝说他,他就是抓紧不放,还说你们抓我嘛,我不怕。鉴于这种情况执法干警只能强制将其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了。
7、I证言:2015年1月27日中午,兴仁县工商局、烟草局、回龙派出所的警员到我家查无证销售香烟,说我家无证销售香烟,于是把我家61条香烟扣押,烟草局正准备开扣押手续的时候,我姑爹毛某某从路边走到我家。他一到我家院坝内就问烟草局的同志:“这个烟是不是假的?”当时没有回答他,我对毛某某说:“这是从左彪家拿来的烟”毛某某接着对烟草局的同志说:“这个烟是从左彪家拿来的烟,是拿来办事情的,你们不给拿来吃是不是”然后毛某某就把封好的烟推倒,还把装在箱子里的烟倒出来,并用脚踢烟。毛某某又走到我家院坝内坐在一根小凳子上,又说:“这个烟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今天哪个把这个烟拿走哪个负责。”他坐了一会儿后就提起他坐的那张凳子走到烟旁边,也还在重复他前面说的那几句话,烟草局的同志给他解释,说他们是接到举报才来的,但是毛某某不听。然后派出所的警员叫我去劝,我和B就去劝,叫他不要再闹,但是毛某某不听,就是不让工作人员把烟拿走,随后他从凳子上站起来空着手往我家出口走,坐在院坝口空心砖那里,还说:“今天哪个把烟拿走哪个负责”,然后派出所的同志就去劝他,警告他如果再闹下去就要拉他去派出所。然后毛某某就激动了,说:“你来拷我嘛”,接着就与派出所的这个警员发生抓扯,毛某某用手扯住那个警察的衣领,把那个警察的衣领抓坏,领带也抓坏,胸口被抓伤,后派出所的另外两名警员就过来制止毛某某,在将毛某某带上警车的时候,毛某某还踢了警员的胸口几脚。后来毛某某就被带走了。
8、J证言:2015年1月27日中午,兴仁县工商局、烟草局、回龙派出所的到我家检查,在我家床下找到57条香烟,工作人员说我家没有办理香烟销售许可证要收缴香烟。他们把我家香烟扣押准备拿走时,我家一个亲戚毛某某来到我家院坝里,当时他是喝酒了的。毛某某就问工作人员:“这个烟是真烟还是假烟?”,工作人员没有说话,毛某某就把封好的香烟倒甩在地上,接着毛某某就拿一根板凳坐在烟旁边说:“人家办事的烟你们为什么要拿走,今天我看你们哪个敢把这个烟拿走”之后他又坐到院坝口空心砖那里,又说:“我看你们哪个敢把烟拿走”,毛某某坐在那里说了几句。回龙派出所的警员就过去和毛某某打招呼,叫毛某某不要闹,否则要带走毛某某,说了之后,我看见毛某某朝哪个警察扑过去,撕扯哪个警察,当时我母亲都拉不住毛某某,毛某某就抓住那个警察胸口处的衣服扯,毛某某抓扯那个警察有两分钟左右,这时一起的另外两个警察就来控制住毛某某,接着就把毛某某带上警车带走了。
(三)被害人C陈述:2015年1月27日早上11时许,兴仁县烟草局、工商局到回龙镇对回龙辖区的商铺卷烟销售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要求我们回龙派出所配合。检查到B家时,在B家商铺查封61条香烟,B系非法经营,当时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就登记封存,完善手续准备离开时,B妻子联系亲戚毛某某到现场阻止,毛某某到现场后大吼,并问为什么要把烟拿走,问在场的执法人员为什么要检查B家,为什么不检查别人家,问为什么不让B家卖香烟,在场的执法人员便向毛某某及B家人解释,说B家没有烟草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不能经营香烟,无论在场的执法人员如何解释,毛某某及B家人总是提出许多无理要求,极不配合工作,还说没有烟草经营许可证照样卖会怎样,当时毛某某越闹越凶,看样子是喝酒了的,还说老子今天就看哪个能怎么样,并提着板凳“叫嚣”,用力将板凳砸在封存好准备带走的烟箱上,大吼今天要是谁敢将封存的香烟带走,就要搬掉谁的脑壳,要谁的命。 要让他的脑壳“开花”。同时还将封存的61条香烟倒甩出来散落在地上,踢了几脚。又当着执法人员的面提着一块砖头谩骂在场执法人员,说:“日你妈,今天我就要看哪个敢动这几十条烟”,当时毛某某提砖头一扬一扬的,我怕出现什么过激的行为,我就叫B和他妻子去劝一下,但是B及其妻子不听,说管不了这事,说那个敢拿就让他拿。我交代说此次行动是联合执法,必须配合,不得阻碍,否则出问题要存担法律责任。转眼看毛某某越闹越失去理智,这样持续了半小时之久,情况十分危急,我就说不听劝阻只有依法处理,我警告无关人员让开,这时毛某某就针对我们派出所的警察,冲过来封住我的衣领、扯住我的领带用力勒我的脖子,当时我连气都喘不过来,接着他又用手狠抓我的胸部、用拳头拽打我和两位协警,还用嘴朝我们乱咬,边打边吼还谩骂,后面我和两位协警极力的制止控制,才用手铐将毛某某铐住,在控制带上警车的过程中,毛某某还用脚乱踹我和两位协警几脚,蹬得我们身上都是泥巴,情况就是这样。
(四)被告人毛某某供述及辩解:2015年1月27日中午12点,我路过B家看见派出所的几个人和一些便衣的人在B家收烟准备把烟拿走,当时他们把十几条烟堆一堆放在B家门口的,我就去阻止这些人,不让他们把B家的烟拿走,B就来跟我说,来他家收烟的人是烟草局的人,叫我不要在他家闹,我没有听B的话,然后大声说这些烟又不是假烟为什么要没收,我平时抽的都是这些烟,不准他们把烟拿走,他们硬要把烟没收走,我不让他们把烟拿走,就拿了一个凳子在烟旁边坐着说:“要是有人要把这些烟拿走,那我就看你们怎么把这些烟拿走”。派出所的人和来收烟的几个便衣就来劝说我,当时我有点激动,不想让他们把B家的烟收走,就站起来用脚把烟踢倒,有一个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让我不要妨碍执法,后来我就和他们争吵起来,我发火了就用右手抓住一个派出所的人的衣领使劲扯,然后用左手去抓他,但没有抓到,我就被派出所的另外两个工作人员控制住了,派出所的人要把我带上警车,我不想和他们去派出所,我就在车门那里乱踢,踢了派出所一个工作人员胸口几脚。之后我就被带到派出所了。当时我看见他们开的车上面有标志,我去阻止他们收烟,B跟我说叫我不要在他家闹,说收烟的那个几个人是烟草局的执法人员。在场的所有执法人员没有对我进行殴打和辱骂,我在阻止执法人员查扣B家的烟草的时候,在场的执法人员只是对我进行劝说。
(五)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C身体损伤主要位于胸前部及右手背,胸前部损伤系被手抓伤,右手背损伤系被咬伤,由于被手抓伤其胸前部和被咬伤其右手背,造成胸前部及右手背皮肤挫擦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该鉴定意见已经告知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被害人C。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兴仁县回龙镇鸡谷村响水组B家。
2、C受伤照片证实:被害人C受伤主要位于胸部及手部。
(七)视听资料
光盘一张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合法收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公安机关民警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毛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安机关干民警受轻微伤,应从重处罚。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被告人50多岁,系初犯、偶然的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其所提“不是故意犯罪,心里并没有想过要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毛某某先使用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继而使用暴力抓打咬伤公安民警,系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其所提“根据现场其他人的证言被害人有辱骂被告人的事实。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并不规范”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对被告人讯问的时候,被告人也已经供述执法人员没有对其进行殴打和辱骂,并有其余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执法人员并没有不规范的行为,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其所提:“希望对其判处六个月刑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毛某某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身体受轻微伤,该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的罪刑不相适应,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毛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的”的建议,符合本案实际,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 玲
审 判 员 翟红果
人民陪审员 杨清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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