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A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4:26
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生于贵州省兴仁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仁县看守所。

辩护人B,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兴仁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C、D、E、F、G,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兴仁县屯脚镇新山村三家寨龙洞湾处自家的地里面烧火土引发森林火灾,将龙洞湾、泥家湾等处的林木烧毁。经鉴定,被烧毁林木为杉树和松树,过火有林面积为5.1公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行的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是过失犯罪,对社会危害不大,建议在一年以下量刑,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兴仁县屯脚镇新山村三家寨龙洞湾处自家的地里面烧火土引发森林火灾,将龙洞湾、泥家湾等处的林木烧毁。经鉴定,被烧毁林木为杉树和松树,过火有林地面积5.1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4.57公顷,未成林造林地面积0.53公顷。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何某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C八千元、D一千元、E八千元、G五千元。F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不要求被告人何某某赔偿其损失。该款项由何某某家属于2015年9月1日付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身份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兴仁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侦查。

3、抓获经过、刑事拘留证、逮捕证:证实2015年3月17日兴仁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何某某带到兴仁县森林公安局进行讯问,并于当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对其执行逮捕。

4、林业工程师资质证明、林业工程师现场勾图:证实由兴仁县林业局工程师H、兴仁县巴铃镇林业站工程师王潮鸿勾出兴仁县屯脚镇新山村三家寨组龙洞湾火灾范围。

5、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何某某一次性赔偿C八千元、赔偿D一千元、赔偿E八千元、赔偿G五千元,F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不要求被告人何某某赔偿其损失。该款项由何某某家属于2015年9月1日付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C、D、E、F、G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何某某从轻处罚。

(二)证人证言

1、I证言:我丈夫是何某某。我家地是在龙洞湾那里,之前地里面种有杉树,2013年我们把树卖给了别人,去年买家来把树子全部砍完了。因为地里面残留着大量树枝丫和一些锯木面,我们就想清理干净来种五谷,从年前开始我们就把那些树枝丫和锯木面堆成堆烧了。2015年3月16日我和我丈夫在龙洞湾处的地里也用过火,火是我丈夫点的。当天我们到地里面后看见地边有一些杂草,我们就把杂草堆成堆烧了,一共烧了两堆,我丈夫何某某烧起火就没去管它就去犁地了,直到我们犁完地,火看上去已经熄灭了,当时风也小,我们也没有处理那两堆火就直接下山回家了。吃完饭大概2点钟,我家二嫂来说泥家湾那里火燃起来了,问我们去打火不。我和我丈夫马上骑车赶到现场去打火,我们赶到山上的时候火已经烧到我家地的对面山上了,当时风很大,天气也热,所以火势很大。我就和我丈夫马上就拿着树枝去打火,我和我丈夫打了1个多小时左右就被屯脚派出所的民警叫来派出所了。

2、证人J证言:2015年3月16日下午3点左右,我接到屯脚镇林业站郑永后电话,他说龙洞湾那点有火烟,喊我去看一下。我去到龙洞湾的时候,火已经很大了,我参与打火到下午六点钟左右才把火打熄。我到那打火的时候,何某某家两口子也在打火。我去到龙洞湾的时候,何某某家地的左边燃的火已经被我打熄了,我是从他家地的右边打起火的,他家上边的树林都烧了半边。我没注意当时何某某家地上是否有火堆。

3、证人K证言:2015年3月16日下午2点过3点钟左右,我在门口,L在何某某家那点说,我家对面的马路上有人说龙洞湾着火了。我急忙喊我丈夫L及何某某、I夫妇。我问他们去打火不,我丈夫L站起来就往龙洞湾方向走,何某某、I两口子是骑起摩托车去打火的。我到龙洞湾的时候,火正大,我和寨子里面的其他人打了个把小时才把火打熄的。当天只有何某某、I夫妇在龙洞湾他家地头烧树枝,中午他们回来吃饭,还没去,火就燃了。我见到龙洞湾火燃的时候,火已经从他家地上面燃上去很远了。

4、证人E证言:2015年3月16日下午我正在睡觉,听见我妻子李如春喊我,说我家龙洞湾处着火了。于是我就起来站在我家院子里看,看见我家位于龙洞湾的树林区在燃烧。火烟比较大。我急忙拿起镰刀,骑起摩托车喊起我侄子M就直奔火场。大约五分钟我到了火场,当时我家的杉树林已经被烧毁了。火势顺着大风往龙洞湾的半山腰蔓延比较快。往坡上和下坡的方向比较慢。当时我们寨子里的何某某家的林地边上还有火。我们就在那里扑火,过来几分钟,寨子里的熊正国、熊正匡等人也赶到了。我们就一起扑火。扑了几分钟就扑熄了。这时何某某才到山上去。何某某到后问火从哪点起的,我讲不管从哪点起的,推责任也推不脱,有人会调查。说完我们就分头扑火了。在2015年3月16日上午10点左右,我在杨家坡割草时,看见龙洞湾何某某家砍伐林地处有火烟。前天他家林地里也一直有火烟。当时我估计有人看管,就不会引发森林火灾。发生火灾后,我看见何某某家砍伐林地内有几十堆烧过的火堆。我家被烧的林子可能有300亩左右,大约600株左右。主要是杉树,也有天然树和松树等。烧毁的小地名主要是龙洞湾、哑巴青,过火总面积70亩左右,树林被烧的人家主要是我家的,还有C、D、F、何忠兴等,树种主要是杉树和松树。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5年3月16日下午15时,我二哥的妻子突然喊泥家湾林子着火了,问我们要不要去打火,然后我马上骑起摩托车带起我妻子、我们寨子里的江小艳就去打火了,我们拿着树丫去打火,打了一个多小时左右还没熄灭,我就被派出所的带走了。在我家地(林木采伐迹地)里勘查发现的烧过的几十个火堆是我家烧的。目前能看得见火堆,紧接着林子这一片是年后烧的,从初四开始直到2015年3月15日都在断断续续的烧。2015年3月15日下午四点是我最后一次用打火机在我家龙洞湾采伐迹地烧树枝烧了三堆,我和我妻子看见火熄灭后才走的。走的时候没有用土把火堆盖上。同年2月16日我没有去地里面用过火,也没看见我家地林子周围其他人用过火。我家在龙洞湾山顶的林子没有被烧着。被烧毁的树子都是杉树和松树。政府的禁火令我没有看到,因为我不识字。

(四)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书及灾林木检测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兴仁县林业局鉴定:1、过火林地类型为有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2、过火森林类别:地方公益林和商品林;3、受灾树种:松、杉。4、林种为生态林和用材林。5、过火面积是5.1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4.57公顷,未成林造林地面积0.53公顷。6、受灾林木蓄积:杉木425.3立方,松树315.5立方,合计740.8立方。该鉴定意见已经告知被告人何某某,被害人当庭表示无异议。

2、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林木损失价格为116610元。经被告人及被害人质证当庭表示无异议。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兴仁县屯脚镇新山村三家寨龙洞湾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因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有林地面积5.1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已经按协议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是过失犯罪,对社会危害不大,希望对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应减轻处罚,建议在一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是被公安机关直接抓获,不具有到公安机关的主动性,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何某某在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的建议,经查,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任 玲

审 判 员  翟红果

人民陪审员  杨清广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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