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和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5月以罪犯彭和平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和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0年8月至2012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和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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