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雷万睦,曾用名雷万录,生于贵州省盘县,住贵州省盘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30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2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4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5]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万睦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惠如出庭支持诉讼,被告人雷万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雷万睦驾驶租赁的贵EWXXX0面包车至兴义市桔山办民航村五组罗家食府门口,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此处的贵EEXXX8奥迪车窗撬坏,盗走车内价值人民币2220元的两条福贵牌香烟、两条软印象牌云烟。随后又开车至兴义市神奇东路“纯KKTV”停车场内,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该处的贵EMXXX9长城哈弗越野车车窗撬坏,将车内价值人民币2460元的两条软印象牌云烟、一条硬质印象云烟、一条软中华烟盗走。凌晨6时许,雷万睦又驾驶面包车至兴义市富兴一街“不见不散”酒吧对面路边,采取同样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川AJXXX6保时捷车内价值人民币2440元的一条大国酒香香烟、一条大重九香烟、八包大重九香烟盗走。
上述指控,被告人雷万睦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雷万睦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兴义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出具的证明,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盘县顺达租赁行合同;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罗某某、李某乙的陈述;涉案财物价格认证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光碟一张;被告人雷万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万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712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万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万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万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雷万睦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万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军绿色鸭舌帽一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彭显媛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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