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某、朱某某、许某康、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4:22
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甲,生于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辩护人角兴海,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生于贵州省兴义市,个体工商业者,户籍地兴义市,现住兴义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辩护人熊勇,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乙,生于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松,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生于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敏、李锐,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4]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朱某某、许某乙、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恩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朱某某、许某乙、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角兴海、熊勇、郑松、李敏、李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5月,未经有关机关批准,为获取经济利益,兴义市桔山办大山村水井组组长许某甲组织水井组民开会,提议将位于兴义市峡谷大道旁兴义电厂对面的55.74亩组集体承包土地。以承包人口为基数共同投资用砂石填平后租给他人获取利益,经村组民同意后选举许某甲、许某乙、李某某等人为代表,许某乙、李某某分别任会计和出纳。之后许某乙、李某某联系在建的那坡立交桥和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处的运建筑废渣人员,将该两处的建筑砂石等废渣运到该承包土地(小地名:水口大地)处。许某乙、李某某分别负责收取渣土费和记帐并管理土地平整填压工作,将该块土地填平压实。2013年8月,在该块50多亩土地即将填平平整完时被告人朱某某就与组民代表许某甲等人协商租用该场地事项。朱某某与组民代表协商好租用该场地事项后其投资与组民合股,用水泥将平整好的场地进行硬化并接通水电,朱某某在硬化好的水泥地上搭起11间棚子并租给胥某某等人用于买卖钢材等,收取租金。

经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该地块已占用的土地面积55.74亩,其中农用地53.37亩(耕地6.75亩,果园46.62亩)和建设用地2.37亩。该地块范围内土地全部占用,用于搭建彩钢瓦钢架结构10栋,办公住房1栋,地面己进行平整压实,造成永久性压占,其中农用地53.37亩(耕地6.75亩,果园46.62亩)土地用途已改变,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难以恢复。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许某甲、朱某某、许某乙、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甲辩称:事实存在,但这是集体的行为。指控中讲是我提议的,我并没有提议。土地已荒废多年。

被告人许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一、起诉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鉴定意见不合法。2、测绘报告所涉及的地块是100多人家,分摊下来,是不构成犯罪的,而且该测绘报告没有加盖公章。3、鉴定委员会,是没有鉴定资格的。二、被告人许某甲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条件:1、该事是村民为了生存而作的。2、本案的发生与某些部门不及时作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3、利益是集体分配,而非个人所有。三、许某甲的仅仅是一个代表,他的行为仅仅是履行职务行为。被告人许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朱某某辩称:1、我进入这块土地时,这块土地先就被破坏了(已被砂石碾压平了的)。2、在租用时,我问他们是否有手续,他们说在办,我就前后投入了100多万元。但是后来办不到,我就想退出,但是他们说可以退出,我交的押金20万元不退还给我,我实属无奈就从租用变更为合股。3、后来我们想先做到看,如果政府要收回土地,就拿给政府。政府并没有及时制止。政府后来拆除时,我们也没有阻拦。

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中,朱某某和其他被告人之间并没有共同的犯意。在本案中没有组织、指挥的主要作用。被告人朱某某租赁前该土地就已被破坏了,该地块上已经倾倒有废渣土、石,厚的有高达4米的,薄的地方也有1米左右,且土地已经被碾压平整,当时该组集体对这块土地碾压平整后对外出租,以谋取部分经济利益,朱某某是租用场地,在租用前该土地就已完全丧失农用地的性质,其行为对该地的毁坏所起作用不大。参与犯罪是在租赁土地交付租金后无法退回,出于无奈而与村民合股经营,被告人仅应对自己的行为担责;2、本案定罪的重要证据鉴定意见存在瑕疵,鉴定人有的不具有鉴定的专业知识及而且该土地按照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设计已经确定为城镇建设用地,属允许建设区,不再是农用地。3、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4、被告人朱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平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被告人许某乙辩称:这是集体行为,土地是荒废多年了的。

被告人许某乙的辩护人同意许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补充两点:许某乙联系渣土的行为,应当是集体行为;许某乙仅仅是村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起不到支配作用。

被告人李某某无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较轻。3、该土地被荒废后,相关职能部门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而且本土地上进行渣土运输前后进行了半年,并没有政府部门及时进行制止。4、李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5、李某某具备自首的法定情节。6、被告人李某某在今天的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为获取集体经济利益,兴义市桔山办大山村水井组许某甲、李某某、许某乙等人与水井组群众开会协商,决议将位于兴义市峡谷大道旁兴义电厂对面的55.74亩组里的集体承包土地收回,以承包人口为基数共同投资用砂石填平后租给他人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群众同意并推选许某甲、许某乙、李某某等人为代表着手该地块的改造。许某乙、李某某联系在建的那坡立交桥和黔西南州人民医院等工程中运送建筑废渣的人员,将该两处的建筑砂石等废渣运到该承包土地(小地名:水口大地)处。许某乙、李某某分别负责收取渣土费和记帐并管理土地平整填压工作,将该块土地填平压实。2013年8月,在该块土地即将平整完时,被告人朱某某与组民代表许某甲等人协商租用该场地事项。朱某某与组民代表协商好租用该场地事项后其投入资金与组民合股,在没有任何土地使用的合法手续时,双方用水泥将平整好的场地进行硬化并接通水电,朱某某在硬化好的水泥地上搭起11间钢架棚子并租给胥某某、高某、高某某等人,用于出售钢材等商业性经营。

经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对破坏土地进行鉴定(州国土资鉴[2014]1号),意见为:该地块范围内土地全部被占用,搭建了彩钢瓦钢架结构房10栋,办公住房1栋,其余地面己全部进行平整压实,造成永久性压占。其中农用地53.37亩(耕地6.75亩,果园46.62亩)的用途已改变,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难以恢复。

2014年8月7日,兴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口头传唤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许某乙到公安机关,三被告人自动到案并供述了整个犯罪过程。兴义市公安局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取证后,经多次传唤,许某甲未到案。2014年10月24日公安民警在兴义市桔山办事处峡谷村将许某甲抓获,许某甲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法律文书证实:办案机关办理本案程序合法。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兴义市国土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证实:兴义市国土资源局对涉案的桔山办事处峡谷村(原大山村)水井一、二组部分土地被非法占用后进行执法调查,并将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兴义市公安局。证明了案件来源。

3、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与上述认定一致。

4、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说明一份证实:2014年8月7日,兴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许某乙传唤到公安机关。经多次传唤,许某甲未到案,2014年10月24日公安民警在兴义市桔山办事处峡谷村将许某甲抓获。

5、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兴义市浩宏钢材市场所占用的53.37亩土地属峡谷村水井一、二组村民的承包土地。

6、兴义市桔山办峡谷村水井一、二组涉案地块“2010年土地现状图”证实:涉案土地在2010年时土地性质仍为农用地。

7、涉案土地卫星照片影像图,以及实地照片证实:涉案地块在2010年至2012年5月的卫星图像显示出绿色植物覆盖样貌,为水田等农用地,但2013年对该地块进行实地拍照时,显示该地块已被建成钢架房,地面已被硬化为水泥地状。

8、兴义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选举村民小组组委会记录单、兴义市第九届村换届选举小组长花名册、桔山街道办峡谷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文件(峡选字[2013]001号)证实:2010年11月21日,许某甲当选为峡谷村水井二组组长,2013年12月19日,李某某当选该组组长,许某甲为群众代表。

9、记账本一个证实:①水井二组村民于2013年4月11日入股情况,每股为3000元。②水井二组部分村民土地在2013年4月11日前种植有果树以及其他树种等,并在被租用时得到二组支付的补偿费等。③支付场地建材、挖机等机械作业等费情况。

10、峡谷村二组与朱某某的合伙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朱某某与兴义市桔山办峡谷村二组签订了土地开发合伙协议。

11、领条、收据、兴义市“雄大机电城产”品销货清单证实: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水井村二组对农用地违法占用时对场地建设所支付的材料费、工程款等情况。

12、高某、高某某等人与朱某某租用钢架房进行经营签订的协议书证实:占用的农用地已经用于商业经营。

13、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关于成立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通知证实:州国土资发[2013]92号文件就成立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而下发了文件通知(时间为2013年11月18日。)

二、证人证言

1、李某某证言:我是兴义市桔山办峡谷村大山水井二组村民。浩宏钢材市场这块土地,我们先是租给朱某某的。是2013年8月份租的,当时还签租有土地出租合同的。当时签订土地出租合同时我在场。具体内容我记不清楚了,大约面积有50多亩,当时讲一亩是15000元一年,期限是到政府征用为止。大约有50多亩。这块地以前是田坝,后来在2003年由于修兴义大道和峡谷大道就把水源切断了,于是这些田就无法耕种,变成荒田,也没有人家去耕种了。以前这块是坑窝,还有一条沟,不平整。

我家的地没有在浩宏钢材市场这块地上,有许某乙家几弟兄和徐某某家、李某某家、姚某某家等的土地,大约总共是10多户人家。后来我们组里把这些土地收回来,按102个承包人口来分摊这块地。大家商量把土地集中后出租出去,大家都可以有点收入。是2012年4月份左右开始填的,当时是州医院搞修建后把土石拉来填的,大约填了30多亩的面积,每一车我们组里面收取50元的倒土费,先是由许某乙收票,后来组里选李某某和许某乙来管理。李某某管账、许某乙管钱,先收票后找老板接倒土费。当时组里请有铲车来推土,铲车的工钱也是用我们组里收的倒土费来支付,后来2013年3月份开始,修立交桥和体育中心、兴义中学门口一家房地产挖的土石方也是拉到这块地上来填的,到2013年7月份就基本上把这块地填平碾压好,填平出来的面积大约就有50多亩。

2013年7月底的一天,朱某某从这块地边经过,看见这块地后,当时搞修理厂的谢某某也在,于是他和谢某某讲后,谢某某就和我们组里面的联系,当天我们就和朱某某一起谈的,当时和他商谈的有我、许某甲、李某某、许某乙等人在场,我们后来又一起具体商谈了几次,经过我们组里开群众会后,大家同意才和朱某某谈成的,当时谈好一亩一年15000元的租金,地就是那一片,具体面积当时也没有量,后来好像测量有50亩多点。当时租给他后,由朱某某自己投资开发,谈好后才签订合同。

我们租给朱某某时这块地已经由我们组里用沙石进行填平碾压过的。基本上整过场地已经用沙石填平用压路机碾压平整过了。大约用了几万块钱,这些钱主要是开支挖机、压路机、铲车的费用。当时是按承包人口出的,一个承包人口出3000元,总共是102个承包人口,当时我家是1个承包人口,于是出了3000元,后来这些钱就用来填平场地了,具体用多少钱我不知道。当时讲好我们按承包人口出资的这些钱,待场地以后有收益就按这个承包人口来分配,也就是一个承包人3000股来分红。当时交的钱是交给李某某、许某乙他们的。当时有组长许某甲,会计周某某,我是出纳。开过群众会商量,只是在我们组里填场地之前,我们群众就选了几个人作为代表来管理开发这块土地,这些人是我、许某甲、李某某、许某乙、许某华、徐某某、周某某、许某芳、姚某发、胡某成十个人为组里的管理委员会,在土地出租合同上面上签字的人。

在租土地给朱某某时当时谈过土地手续的事情,当时我们组里的讲由我们组里尽量给他办手续,如果都办不到手续,我们组里的群众再和他进行协商处理。我们组里把土地租给朱某某后,先由朱某某出资搞基础建设,朱某某搞了一段时间,有关部门的就来讲不准搞。于是朱某某就来找到我们组里的代表商谈,后来大家商量后,考虑到土地手续的情况,于是就讲我们组里的群众和朱某某一起来出资搞开发,当时拿群众按承包人口出资的那部分钱来用,不够的由朱某某先垫资,到有收益后先由朱某某收取商户的租金,把他投资的钱收取后,然后才由大家分配。由朱某某负责场地的平整和建设管理,当时打水泥地面的材料是朱某某负责购买,由我和李某某、许某乙在场地看管的,负责打水泥地和堡坎、围墙,当时是包给两个姓唐男子来做的,施工的工人不是我们组里的人,是承包人喊来的,大约做了两个多月。

平整好场地后,水电是由我们组里出钱拉通的,搭建的钢架房是朱某某出钱搭建的,搭建了十个钢架房,现在这些钢架房已经租出去了,有商家家已经入住经营了。现在这个市场叫兴义市峡谷村水井二组浩宏钢材市场。出租去的这些钢架房的租金是由朱某某收取的,大约是20000元一间。组里群众所集资的按承包人口每人3000元这个钱是在朱某某租地之前就已经集资了的。租地给朱某某的期限是一直租到国家征拨土地为止。

在平整场地打水泥地面时,李某某记录进材料的情况,我和许某乙主要是监管和指挥施工人员。我们三个人是组里面选出来管理,当时我们一天有100元的报酬。在场地施工时方案先是朱某某请人设计过的,我们只是在现场临时指挥,查看一下。

2、李某金证言:我们大山村水井村二组已有大半的土地被征用了,后面我们村民就将余下的土地收归组上,余下土地少的人家就补钱出来给多的人家,把余下的土地平均到每个承包人口。2013年4月份左右,我们水井组的组长许某甲就组织组上的村民开会,讨论将大山脚的那块田平整好后租出去给一个老板,村民每年收起租金,每个承包人口要出3000元钱来平整场地。按照会上讨论的结果,我家按3个承包人口算,出了9000元钱。我家是我作主,我又经常在外跑货车,所以具体的情况我不是特别清楚。当时是组长许某甲组织开会,并在会上提出来的,会上村民经过讨论后,大家都同意这样做的。因为那块地的水源被政府开发时挖断了,水已经进不去了,原来种在土地上的桔子树都全死了,村民们都没有去耕种了,大家都有把土地租出去挣点钱的想法。组上平整土地花了多少钱我不清楚,这些事都是组上的代表们去做的。

将土地出租出去选得有人负责,许某甲是其中之一,其他的我不清楚。我家出钱的事我都是喊我老婆拿去交的,她是交给谁的我不清楚。按承包人口平均分配所提收益。

3、徐某刚证言:这块地是我们峡谷村二组的土地,原来主要是田,有一部分地。这块地后来因为征地建设就把通往田地的水沟堵了,导致这块地无法正常的生产。后来组里的群众就提议整块租出去换点生活费,这样就和有个叫老朱的人合伙投资把地硬化修房子出租来产生效益。老朱叫什么名字我也不清楚,都叫他老朱,他出资,群众也出资合伙搞的这块地。

好像是去年的时候,组里面喊群众集资来平整土地,按照土地承包的人口来投资,当时大概是按照一个承包人口八千来投资的。钱就是交给组里面的许某甲、周某某、李某某,事情主要就是由他们三个负责,包括老朱是如何和组里联系的事情也是他们负责。对土地进行平整都是群众投资投劳拉沙石来进行平整的,平整好之后老朱才来投资建设,老朱来投资后就把土地打起了水泥地和建设了钢架棚。

就是群众经常讲这块土地荒起太可惜了,群众就把钱凑给许某甲、周某某、李某某他们三个的。土地平整前,这块土地基本上是已经荒芜,没有人种,全部长的都是杂草。群众投入的钱没有收回成本,我听讲才租出去几个钢棚,到现在我一分钱都没有领取到,我主要经常在外面做活路,具体的情况我不是很清楚。

4、徐某某证言:这块地2003年以前是田,后来到2003年修路的时候水沟被堵断了这块地就荒废了。2012年的时候,群众看见这块地荒废时间长了,就说是把这块地填平捡一点生活费起来。2012年正月间,群众就推举出许某乙和和李某某负责具体管理场地平整的事情,组里是按照一天一百还是八十块钱一天的误工费开绐他们两个,他们两个就负责具体平场的事情,场地平整用的都是建设用剩下的渣土,收取的费用是由许某乙和李某某收取,至于收取多少费用我不清楚。另外当时村民按照每名承包人口3000元的费用收取,这些费用就用于请挖机、接通水电。这钱收取后都是交给许某乙和李某某保管,具体他们是记得有账目的。场地平整好之后就在场地上立了一块“场地出租”的牌子,后来朱某某看见后就来问租地的事情,具体他是和谁谈我也不清楚。直到有天晚上是许某乙还是李某某打电话过来和我说朱某某已经谈妥了,签订了协议叫我去签个字,我当时觉得我入了钱就有股份,喊签协议就签,我就去在协议上了字,具体协议上是如何讲的我也没有注意看。签订协议之后,朱某某投入了资金,对场地进行了硬化,我听讲收益部分是先付清朱某某投资的部分,之后才付给组里投资的这部分,具体收回多少我也不清楚,他们应该是有账目的。我入有一个半人的股份,就是四千五百块钱。浩宏停车场所占的土地有多大的面积具体我也不清楚,估计有四五十亩土地。我没有参与管理,我知道就是李某某和许某乙、朱某某在管理。我们有一百多承包人口,投入三十多万资金,我听讲朱某某投入了三百多万资金。当时组里的人去找过桔山管委办手续,但是没有批准。

5、李某明证言:我是桔山镇大山村水井二组的村民,现在大山村合并成峡谷村了,所以现在的地址为兴义市桔山办峡谷村大山水井二租。浩宏钢材市场这块土地是租给朱某某的。是2013年8月份租的,当时还有土地出租合同的。当时签订土地出租合同时因为我有事就没有在场。具体内容我不知道。浩宏钢材市场这块土地大约有60亩。

这块地以前是田坝(小地名叫水口大地),后来在2003年由于修建浩宏钢材市场门口那条大道就把水源切断了,于是这些田就无法耕种,便成荒田也没有人家去耕种了。浩宏钢材市场这块地我家有4分左右的面积,许某乙家几弟兄和徐某某家、还有李某某家的面积要大点,其他的人家户也有一部分,大约总共是70多户人家,104个承包人口的地。大家商量把土地集中后出租出去,都可以有点收入。

2013年7月底的一天,朱某某从这块地边经过,看见这块地打出的水井二组场地招租后就和我们组里面的联系,他想租这块地,于是当天我们就和他一起谈的,当时和他商谈的有我哥李某某、许某甲、李某某,许某乙等人在场的,后来我们又一起具体商谈了几次,当时谈好一亩一年15000元的租金,地就是那一片,具体面积当时也没有量,后来好像测量有50亩多点。当时租给他后,由朱某某自己投资开发,谈好后才签订合同的。

我们租给朱某某时这块地已经由我们组里群众大家集资出钱用沙石进行填平过。当时是按承包人口出的,一个承包人口出3000元,总共是104个承包人口,当时我家是4个承包人口,于是出了1200元,后来这些钱就用来填平场地了,具体用多少钱我不知道。当时讲好在场地以后有收益后就按这个承包人口来分配,也就是一个承包人口3000元一股来分红。当时是李某某、许某乙他们负责去填平的,他们负责记拉沙石的车辆情况,驾驶员拉沙石去场地上倒后,还要交60元一车给组里面,具体是哪些驾驶员拉去的我不知道。是2013年7月份开始填的,租给朱某某时大约填了一半的面积。

我知道喊出3000元钱我就拿钱的。当时交这些钱是交给李某某的,他是我们组里的会计。组里有组长许某甲,会计李某某,管理人员许某乙参与租地的事情。

在租土地给朱某某时谈过土地手续的事情。当时我们组里的讲进尽量给他办手续,如果都办不到手续,我们组里的群众再和他进行协商处理。我们组里把土地租给朱某某后,朱某某出资搞基础建设,包括场地建设,朱某某搞了一段时间,国土部门的就来讲不准搞,于是朱某某就来找到我们组里的代表商谈,后来大家商量后,考虑到土地手续的情况,于是就讲我们组里的群众和朱某某一起来出资搞开发,当时讲先紧群众按承包人口出资的那部分钱来用,不够的由朱某某先垫资,到有收益后先由朱某某收取商户的租金,然后才大家分配。由朱某某负责场地的平整和管理,当时打水泥地面的材料是朱某某负责购买,是李某某、许某乙在场地看管的,施工的工人不是我们组里的人,是哪个承包来做的我不知道。平整好场地后,水电是由我们组里出钱拉通的,搭建的钢架房是朱某某出钱搭建的,搭建了几个钢架房我不清楚,现在这些钢架房已经租出去了,有些商家已经入住经营了。这个市场叫兴义市峡谷村水井三组浩宏钢材市场。组里群众所集资的按承包人口每人3000元这个钱,是在朱某某租地之前就已经集资了的。在平整土地之前大家没有开过群众会商量,只是在我们组里填场地之前,我们群众就选了几个人作为代表来管理开发这块土地,这些人是许某甲、李某某、许某乙、李某某、徐某某等十个人为组里的管理委员会,他们在土地出租合同上面上签字的,具体的管理是许某甲、许某乙和李某某。租地给朱某某的期限是一直租到国家征拨土地为止。朱某某给我们租地还没有付我们的租金

6、许某发证言:浩宏钢材市场这块土地中,原来我家在这块地里有4分多点的承包土地。我们水井二组大约有二十多户的土地,水井一组有几家的土地。这块地大约有多少面积我不知道,只是听说有三十多亩。租给朱某某大约有一年多了。

以前这块地是我们水井二组和水井一组的承包土地,有一部分是田,有一部分是地,由于修峡谷大道和兴义大道就把下面的水源切断了,就一直没有耕种。后来在2007年的时候,经过我们组里开群众会商量后,就把这片土地收归集体来管理。到2013年的时候,我们组里的群众就开会商量,大家就同意把这块地填出来看有没有人来租,于是组上就开始拉泥巴来填,好像还可以从拉泥巴的这些人中收取费用,每车大约有几十元钱,后来就一直填的,由于钱不够,组上就开会,就喊我们按承包人口土地面积每人出3000元为一股,共同来整场地,到时候大家按股份分红。我家有两个人的承包土地,于是我家出了6000元,当时钱是交给李某某的,总的我们组有102个承包人口,群众出资的钱大约有三十多万,大约填了大半土地的时候,朱某某就来租这块地和我们组上的群众一起来搞这块场地,我只听说朱某某拿20万出来和我们一起整,具体他们是如何分工,怎样施工我不清楚。把场地填平好后,就打水泥地板,搭建钢架棚子,然后把场地租出去给那些卖钢材的。大约是2013生5月份左右开始填的。具体是哪个人提起填场地我不清楚,应该是组里的干部提出来的,当时提出来后,群众都考虑到这块地一直空起,如果填出来后能租出去有点收入是好事,于是大家都同意了。当时许某甲是组长,李某某是会计,周某某、徐某刚、许某乙他们是群众代表。朱某某来租地时这块地当时已经用沙石泥土填得一大半了。填场地时时我看见组里的李某某在那里看管的时间长点,许某乙有时候也在,主要是记录那些驾驶员拉来废土渣的车数,指挥倒土。从开始填场地到把场地填平大约有几个月的时间。以前这片地大部分是田,有一部分是地,是成梯子形状的,不太平整的。当时同意把土地填平的原因是由于没有水源,交通不便,不好耕种,组里干部当时讲填起来能租出去有点收入,于是我们就同意了。开过群众会商量这个土地的事情,都是组里的干部组织开的,一般是在我们学校那里开的。现在已经无法耕种了,因为全部打成水泥地板了。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没有分得红利过。在他们施工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去过的,当时好像还把工地上的电焊机拿走了。按承包人口出资是在朱某某来租地之前就出的。

7、周某某证言:“浩宏钢材市场”是2013年8月份开始修建的,它的地理位置在桔山街道办大山村兴义电厂对面。使用的土地我们大山村水井二组的集体土地,水井一组也有几户人家在里面有土地。“浩宏钢材市场”是我们水井二组的群众与朱某某合伙修建的。

2002年的时候,政府修路,把现在“浩宏钢材市场”那片土地的水源挖断了,没有水,种农作物没有什么收成,土地一直闲置在那里,变成一块荒地,土地上长满了杂草,2012年组里的群众提出意见,把这块荒地填平整用来出租,为老百姓解决点经济效益,于是就用那块地给一些施工工地的倒渣土和工程垃圾,这事由李某某和许某乙负责联系施工工地和倒渣土车辆的记账。2013年4月份左右,我们组的群众按承包人口每人出资3000元平整场地和修建场地内的水、电及一些附属设施,推选我,李某某、许某乙、许某甲、许某华、王某芬、李某某、姚宏发、徐某刚、徐某合、许某才、陈寿珍为代表,李某某负责记账,许某乙负责管理资金,我们水井一、二组共有100多个承包人口,共集资得30多万元,我们就用集资来的这30多万和之前用场地给那些施工工地倒渣土和工程垃圾收取的费用来平整修建场地。2013年8月份左右,我们将场地用沙石填平整压实,把水、电接通,堡坎也基本打好,有一个叫朱某某的老板想租用我们的这块土地,我们组的群众代表就和朱某某谈,最后谈成以每年每亩15000元的价格租用,我们那块场地共有50多亩,也就是76万左右一年租给他使用,朱某某交了20万定金,我们之间签得有合同,过后朱某某就开始进入场地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桔山政府国土所和“两违办”的工作人员来告知他这块土地是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不能在这块地上修建工程,当时还把他施工用的一个切割机拿走了,随后他来找到我们说他不干了,想让我们把他交的20万定金退还他,我们代表说钱是不会退的,要不就和组里的群众一起合伙干。我们经过商量达成一致,组里将他交的那20万定金和之前群众集资和给施工工地倒渣土收取的费用剩余的资金用来合股,市场修好后,由朱某某先收起租金,等他收起租金到投资和组里投资达到一致后,两方才进行分成,达成协议后,我们两方就开始在场地里打水泥路面,修建钢架简易棚及一些基础设施,打水泥路面是由李某某组织组里的群众做的,修建这些工程基本都由朱某某进行统筹,2014年2月份左右,市场搞好进行招租,市场取名为“兴义市峡谷村水井二组浩宏钢材市场”。平场土地、接通水电,联系施工工地倒渣土和工程垃圾是由李某某和许某乙负责管理和联系。

“浩宏钢材市场”内所使用的土地有50多亩。现在市场内搭建有10多个钢架简易棚,地面都打成水泥路面,水、电已接通,道路畅通。“浩宏钢材市场”所使用的这块土地没有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之前我们组的群众去找桔山政府国土所办理相关的手续,但没有办到法律手续。那块土地在那里已经荒了10多年,是一块荒地,长满了杂草,有七、八年没人在那里种农作物了,种也能种,十分麻烦,没有什么收成。这块土地现在不能种植家作物了。

8、许某刚证言:大概2007年,我们水井二组剩下的土地全部被收归组上统一管理,在统一收归组管理之前这些土地全部都是田(只有几亩是旱地),被用于建材市场那块土地当时没有被填前离路有3米左右高,本组的人没有那个租来种,组里面就商量把土地填平后租出去,按承包人口每人交3000元钱入股,我家有6个人口,交了18000元作为股金,当时水井二组的组民选李某某、许某乙、许某甲(组长)和周某某(周某某是会计)来负责“浩宏建材”这块土地。建筑工地的就将建筑废渣运到这块50多亩的土地上就行堆放,李某某、许某乙、许某甲和周某某们(具体是那个我不清楚)就找车子来将这些堆放的建筑废渣进行填平,快把这块土地填完后朱某某就来找到李某某、许某乙、许某甲和周某某们(县体找到那个我不清楚),朱某某就租这块土地去搞建材市场(平场这事由组里面负责),朱某某租得这块土地后就交了20万元的订金给李某某、许某乙、许某甲和周某某中的人(具体交给谁我不清楚),朱某某租得这块土地后就在这块土地上建棚子(这块土地用水泥去硬化是我们水井二组群众做的),水井二组与朱某某分股建好棚子后租给他人用于建材市场。

9、黎某友证言:我是兴义市峡谷村水井二组的村民。在“大山水井二组浩宏钢材市场”这块地里,我家有3个人的承包土地,有6亩左右。前几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我们组里商量把组里的土地拿出来持平,也就是搞成集体所有,后来我们组商量把土地填平用来招租,现在我们组里的这块土地用来建成钢材市场了。前几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们组的组长许某甲组织我们组的群众开会,在开会的过程中,组里的群众商量大家出钱把土地填平压实后用来出租,大家都同意后,我们组103个承包人口,每个承包人口出资金3000元用来平整场地和修建场地内的基础设施,有102个承包人口出资,共集资306000元,只有许某国一个没有出资,当时推选许某乙负责管钱,李某某负责管帐,他们就负责联系废渣来填场地,也有一些施工工地主动联系倒废渣,他们将废渣倒在我们的土地上我们要收起费用这些都是许某乙和李某某负责,我们组将场地平整好后,就有一个姓蔡的老板来向我们租场地,是如何谈的我不清楚,是许某甲、许某乙、李某某和他谈的,谈好后,姓蔡那个老板付了20000万元定金,后来过了1个多月,我听说姓蔡那个老板到桔山政府办桔咨询办理使用我们这块场地的手续办不下来,他就没有租了。那20000元定金我们也没有退还给他。2013年5、6月份,有一个叫朱某某的老板来与我们合伙修建钢材市场的事,朱某某说他出资金来搭建钢材棚和简易板房,场地修建好后,朱某某要先收取租金,等他把他投资的资金和我们投资的资金达到一致后,我们才进行分红,场地内修建钢架房、简易板房及场地内的水泥路面、水、电都是朱某某来负责修建,到2013生11月左右市场就基本修建好对外进行招租,现在市场内的钢架房基本全部租出去了,市场现在正常使用。使用这块土地大约40多亩。朱某某和我们谈一起合伙的时候,土地是用废渣填平压实了的。将土地填平压实用来出租是我们组群众的主意,把场地搞成钢材市场是朱某某的主意。出资将土地填平压实是由我们组推选出来的许某乙和李某某在负责。“大山水井二组浩宏钢材市”这片土地以前都是田和地,有的田地里种有农作物。现在是用废渣、砂石将土地填平压实,土面是用水泥打好的,水、电接通场地内,场地内还搭建得有一些易简钢架棚和板房。这片土地现在不能种植农作物了。平整的这块场地没有相关部门的手续。当时想到土地在那里闲着也是闲着,大家说把土地填平利用起来,为大家谋取经济利益。

10、胡某成证言:大概在去年(具体时间我不清楚),许某华家小儿子到州医院运渣土去将水井二组浩宏钢材市场的那片土地填好后,许某甲、朱某某、许某华、李某某、李某某、许某乙们在浩宏钢材市场被填好的场地上喊我上去(当时我家有2亩,罗远兴家有2亩多承包土地在他们填好的场地中间。这4亩多土地原来是田。)就给我说:“你们两家的土地在我们填好的中间,你们不租给我们就影响我们二组的这块平好的场地”。他们在现场与我以每亩每年15000元的价格将我家和罗远兴家的土地租给许某甲、朱某某、许某华、李某某、许某乙们。他们租得我们的土地后就运建筑废渣去将我们的土地填了2米左右,填好后许某乙、李某某们就开压路机和铲车去将填好的场地推平压实,平整好场地后朱某某就请许某乙、李某某、许某华们用水泥将平整好的场地硬化好并拉通水电,硬化好后朱某某就请人搭起11间钢棚向外招租来卖钢材。

当时给我租土地时有一张协议,协议的内容大概是每亩每年15000元的租金,三年之后才付租金(现在我都没有得到钱)。协议当时我没有得,其他的内容我就不清楚。把场地硬化好后,朱某某搭得几间钢棚后政府的来强拆没有拆得成。后来朱某某还想不干,朱某某、许某乙、李某某、许某华、许某甲们就商量合伙出资共同来做这件事情。这块场地朱某某出了几百万元(具体我不清楚)。这块土地的平场是由许某乙、李某某、李某某、许某华、许某甲们出资干的。硬化是由朱某某出资由许某乙、李得益、李某某、许某华、许某甲们硬化的。这块场地从开始一直由许某华、许某乙、李某某、李某某们在那里管理,这几个人的具体分工我就不清楚。决定要将这块土地拿来搞经济的时候许某甲组织水井二组的开过会的,把会开过后许某甲就打个电话给我说开会的内容,开得有两次会,第一次的意思是把土地填好后租给他人。第二次开会是讲这块土地出问题,大家共同出资来搞。会议的其他内容我就不清楚。填了多少废渣我估计不到,我家地被填了2米高的废渣。

11、陈某富证言:大山村水井二组的土地因为开发建设被大量占用,大山村水井二组在5年前就将各农户手里面的承包土地统一收归组里面来管理。在去年,因为大山村水井二组的土地没有人耕种,许某甲(当时二组的组长)就组织大山村水井二组的组民开会(具体时间不清楚),开会的意思就是将水口大地(现在的浩宏钢材市场)的那片几十亩土地(具体数量不清楚)拿来用砂石填好后租给他人用于搞经济,增加点收入。他们就喊人运渣土去将水井二组的那片土地填了两个来月才把它填好,当时填的时候是由许某甲、李某某、李某某、许某乙在现场负责管理填的事情。用砂石土将土地填好后用推土机将土地推平,砂石土被推平后组里面的人(具体是哪个我不清楚)就开压路机去将砂石土压平压实。他们整好后的有一天,许某甲、李某某、李某某、许某乙们就司我说你哪点土地已经种不成了,(我的土地在路边,他们把水口大地的那块地填完后就将我的土地围起来,我的土地就种不成了)和我们合伙不。当时我想已经种不成了我就将1亩多的土地入股,并拿了6000元钱(两股)交给李某某作为股金入股。我入股后许某甲们就运砂石土到我家地里将土地填平压实,许某甲、李某某、李某某、许某乙们就负责请人用水泥将平整的土地硬化好,硬化好后将水电拉通并在硬化好的土地上建起一些钢棚,那些钢棚向外招租成了买卖钢材的市场。那个市场是一个叫朱某某的人合起搞的,朱某某是在填土之前还是之后来合资的这个事情我就不清楚了。现在我们都没有收到钱。许某甲、李某某、李某某、许某乙、许某华们在里面是怎么分工的我就不清楚。每个承包人口是3000元,具体收得多少我不清楚。

12、陈某兴证言:我是兴义市桔山办峡谷村大山水井一组村民。浩宏钢材市场这块土地中,我家在这块地里有6分多点的承包土地。这块地是我们水井一、二组的承包土地,其中我们水井一组有6、7户的土地,大概有三、四亩左右的面积。具体面积我不知道,只是听说有三十多亩。

有我家、陈某启、陈某富、陈某贵、陈某胜、陈某刚、罗某华、胡某成家的土地。我家的那块土地我租给水井二组集体,当时是李某某、许某乙、许某甲、许某华、徐某某等人向我租的,现在我家那块土地被他们租去把土地填平碾压后打成水泥地板,并建成钢材市场。是2013年5月份租给他们的。租土地给他们时是签定有合同的。是以每亩8000元的价格出租,我家那里每年的租金是4000元,其他几家的价格也是一样的。以前这土地是耕地,当时我家还在土里种有植农作物,不太平整,是坑坑窝窝的。

他们租过去后,就用废渣土将土地填平碾压,用泥土大约填了三、四米的高度才与路面相平,用了几个月的时间才填平整碾压好的,后来他们又打成水泥土面,然后在场地内搭建有钢架棚和简易板房,将水电接通后,对外进行出租。我们一组的农户没有参与入股来搞这块土地。现在这块土地不能种植作物了。李某某、许某乙他们是水井二组的干部,他们租土地是以水井二组的名誉来向我们租的。收得一年的租金,是李某某拿给我的,当时许某乙他们在场。

13、王某祥证言:我在“浩宏钢材市场”负责日常管理,主要是收取水、电费,停车费,还有就是做会计,和我一起负责管理的还有一个叫文才友,他负责市场内水电的维护和基本设施的维修。入住的商户有高某某、周某学、胡某富、朱某、郝某江、林某贵、邓某华、鄢某方、文某、张某成、曹某刚、周某、刘某洪、王某城、黄某新,还有一些我记不清楚了。市场内的钢架简易棚出租给商户时是否答有合同我不是很清楚,有租房协议。

市场内的钢架简易棚共出租租金应该有100多万,但具体出租得多少我不是很清楚。

市场内的钢架简易棚和水泥地面,我听说是朱某某出资修建的,当时修建的时候水井二组的村民也集体出了一部分资金一起修建市场,但具体是如何进行分配的我不清楚。“浩宏钢材市场”所使用土场及出租给商户搭建的钢架简易棚,我听说组里去向相关部门申请办有相关的法律有手续,但没有办得相关的法律手续。我记得这块地之前是一块荒地,荒了很长一段时间,没有人耕种。现在不能耕种种植农作物。

入住的商户有高某某、周某学、胡某富、朱某、郝某江、林某贵、邓某华、鄢某方、文某、张某成、曹某刚、周某、刘某洪、王某城、黄某新,还有一些我记不清楚了。市场内的钢架简易棚出租租金应该有100多万,但具体出租得多少我不是很清楚。

我听说是朱某某出资修建的,当时修建的时候水井二组的村民也集体出了一部分资金一起修建市场,但具体是如何进行分配的我不清楚。我听说组里去向相关部门申请过办相关的法律手续,但没有办得。浩宏钢材市场”在没有修建时我记得是一块荒地,荒了很长一段时间,没有人耕种。

14、胡某富证言:我在做建材零售生意。在桔山办峡谷村水井二组浩宏钢材市场内,我是向朱某某租的。是2014年3月1日份租的。我听说这个市场是朱某某和组里的村民一起合股修建的,取名为“浩宏钢材市场”,以朱某某为代表负责管理和出租。签订有合同的,合同是2014年3月1日份签订的。

我在2013年10月26日还没有进驻浩宏钢材市场之前与一个叫张仁兴的人签了一个租房合同,后来2014年3月1日又与一个叫朱某某的签定了一个租房合同,就正式搬到市场内从事建材零售生意,我租了3个通间钢架房,1个通间有108平方米,3间共324平方米,每间出租的价格是贰万元(20000元),3间共租成陆万元(60000元),租金一年一付。我出租时钢架房已经搭好,土面已经打成水泥地面、水电已经接通,道路畅通。租时朱某某说这是组里的集体土地,是组里面和他一个合股出资修建的,也没有跟我说有没有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当时跟我签订合同的有朱某某,还有几个我不知道名字。市场内由朱某某负责管理,我们出租的钢架房由我们负责管理。我出租时就已经是用水泥铺好的。

15、胥某某的证言:现在兴义市桔山浩宏停车场租厂房做钢材建材。我是去年(2013年)11月份租的厂房,这个停车场里面有11个大棚,每个大棚有9间、10间、11间不等的门面,每个大棚有1000多平方。我当时租了一个大棚做厂房,我租的这个大棚有9间门面。我是给叫朱某某的人租的。

我是去年(2013年)10月份来到兴义看到浩宏停车场这里有大棚可做厂房,当时叫朱某某的人就在停车场里面,然后我就和他谈,谈好之后,在11月份我就给朱某某交了定金然后就进住这间大棚,并且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上定的租金是每年15万元。合同上有朱某某等人签字。

我到浩宏停车场看的时候,停车场里面就有建好的11个用钢材建的大棚,并且停车场里面的地面全部是用水泥浇灌好了的。建好的大棚里的地面也全部是用水泥浇灌好的,我进驻大棚就直接可以用作厂房了。这个停车场里面11个大棚已经有10个被租出去了,这些被租的大棚基本上都是用来搞建材的。

16、文某的证言:我2014年3月1日与朱某某的签定了一个租房合同,我家租了1整栋钢架房,共972平方米,共租成拾伍万元(150000元),租金一年一付。我出租时钢架房已经搭好,地面已经打成水泥地面,水、电已经接通,道路畅通。

17、王某西、黄某恩、高某某、周某学、曹某刚(均系个体经营者)证言均证实:租房在做建材零售生意。出租时钢架房已经搭好,土面已经打成水利地面,水、电已经接通,道路畅通。

18、胡某勇证言:我承包的州医院工地的土石方开始拉倒桔山兴义中学后面倒,后来桔山大山的人就拦车子,叫拉倒大山停车场和浩宏钢材市场倒,共拉了1000多车去倒,每车都有25方左右,付给大山村民费用有几十万。渣土费胡某成、许某乙家老婆来结过账,还有一些不知道名字的大山村民。是2012年5月份左右开始倒的,直到2013年年底才结束。

19、何某荣证言:我与胡建新承包的州医院工地的渣土在2012年10月倒在大山村的土地上,刚开始是将渣土到在兴义市高速公路东出口那里,后就有大山村的人拦我们拉渣土的车,让我们倒在大山村的土地上,我和胡建新与大山村的谢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晏兴学、王老彭、陈太林谈,谈成倒一车渣土50元。大概拉了6万多方渣土来倒,我们与谢某某、许某甲家老婆、许某乙家老婆、小金成结账。

20、黄某兴的证言:我在那坡立交桥开工建设的时候就到立交桥开货车拉渣土的,应该是2011年,具体时候我记不清楚,后修建那坡立交桥修建延安路段的时候戴某文去承包,叫我和黎某一起合伙干。刚开始倒渣土的弃土场是谢老七和陈老五去联系,我们去桔山高速收费站后面倒过,后来我和戴某文、黎某承包延安路段渣土工程时,指挥部蒋书记帮我们联系将渣土倒在兴义市高速路西站出口下面那块空地里。当时有我和戴某文、黎某,还有的我不清楚,戴某文联系的驾驶员要多一些,他要清楚点。是谢老七、还有一个叫陈老五(他相当于是我们滴水驾驶的代表)去联系。他们是如何联系,弃土的费用如何算是他们联系的,我不清楚。他们联系好后,我们只负责将渣土拉过去倒。共倒了1万多方方量的渣土到桔山高速收费站后面。在承包工程及开货车拉渣土时,当时我看见州医院在桔山的工程有驾驶员在那里拉渣土,我打听后知道是何老林承包的工程,我之前也认识这个人,我从州医院在桔山的工程上拉了几车渣土倒在水果批发市场对面的场地上,到现在也没有要去要钱。

将渣土拉到水果批发市场对面的场地的单价是6元一方,是我向廖老华了解后,去拉的,拉了一天,拉了5车左右。廖老华,小云(不知道名字),我听说这个工程是何老林承包的。

21、戴某文的证言:我承包过那坡立交桥的土石方工程,渣土是倒在桔山高速路出口和兴义十中背后山上,听说有驾驶员拉渣土倒桔山时,有人在桔山金桔水果市场那里拦车子,喊驾驶员把渣土倒在水果市场对面的场地里。

22、赵某民、廖某民证言均证实:运输过渣土倒在桔山浩宏钢材市场及大山停车场。

(三)鉴定意见

鉴定依据:测绘图、测量技术报告、资格证书以及测量资料等证实:用于鉴定的依据水井一、二组地界测量应用了测绘高端技术,使用了高精度测量仪器RTK(海达星)。根据(州国土资鉴(2014)1号文件进行由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鉴定。

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水井一、二组(“浩宏钢材市场”)建设占用的土地55.74亩,其中农用地53.37亩(耕地6.75.果园46.62亩)和建设用地2.37亩。该地块范围内土地全部被占用,搭建彩钢瓦钢架结构10栋,办公住房1栋,其余地面已进行平整压实,造成永久性压占,其中农用地53.37亩用途已改变,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难以恢复。

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照片证实:办案机关已将涉案地块难以恢复的鉴定意见告知四被告人及大山村村民。四被告人对鉴定意见未提出异议。

(四)勘验、检查、辨认记录

1、兴义市桔山办峡谷村(原大山村)水井一、二组耕地破坏现场勘验情况报告、测量技术报告证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峡谷村复兴一、二组,水井一、二组涉及占用破坏农用地面积17.2547公顷(合258.82亩),导致4.1110公顷(合61.66亩)耕地被永久占压占或耕作层被破坏,难以恢复耕种,现场勘验为中度破坏。

2、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朱某某、许某乙、李某某均对被毁坏土地的现场进行了辨认,该土地位于兴义电厂办公区对面峡谷大道旁。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许某甲供述:2012年10月,我们组的人开会商量把这块土地填平后租出去,获取我们自己的经济利益,于是我们水井二组的村民把峡谷村水井二组电厂大楼对面的土地用土、碎石填平,201 3年3月,我们准备租给蔡新火,15000元一亩,我们收了他两万的定金,然后我们跟他把出租合同给签了,后来因为他去政府没有办得相关手续,他自己主动放弃了,我们也没有退还他定金,也没有把这块土地租出去。2013年6月,朱某某到那里看有一块场地后想租,后经协商我们决定将该场地租给朱某某使用。在租给朱某某前我们的村民经过开会商量过的,开会商量的人有许某华、许某乙、许某芳、许某才、姚某发、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明、徐某刚、徐某某等人在场。将场地租给朱某某时,场地是平整好了的,水电都是拉通了的,其他就没有什么设施了。是2013年6月,我们水井二组以集体的名义把峡谷村水井二组电厂大楼对面的土地租给朱某某。租给朱某某58亩,每亩的租金是15000元,总的租金是78万,合同上的期限是3年,但他可以续租至桔山工委用地止。

峡谷村水井二组电厂大楼对面的土地在租之前是荒山,这块土地可以种植农作物,因为没有收成,所以我们都没有种植,我们就把这块土地平整了。当时是我们水井二组全组的村民自己去平整这块土地的,平整这块土地的时候我们还请了两个人(胡友连和何某晴,他们都是水井二组的村民)收票,有四五个人(李厚国、周应城、周某某)扫地,其他人就负责平整这块土地。

州医院在桔山派出所那里搞修建,他们修建时的废石土拉到我们的地上倒,我们每车收取60元,还有其他一些工地也拉废石土到我们的场地上倒,我们也收得有一些费用,总共收得有十多万块钱,另外我们每个承包人口筹资3000元,共筹得资金306000元,我们就用这些钱来平整这块场地。收取的倒石土费和村民筹得的资金共40余万元,这些钱主要用于打堡坎、搭钢架棚。

2013年7月份朱某某到桔山工委去办理相关的手续,没有能办得,他就来邀约我们的村民合伙入股。他先垫付材料款,先收取门面租金再与我们村民分红利。

场地是我们组上自己平整的,打堡坎是我们组上包给许某刚、胡专培承建的,钢架房是朱某某承包给别人做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我们目的是把这块土地平整后租给卖钢材的商人,收取租金,然后把收的钱分给水井二组的老百姓。改变土地用途的过程中,政府两违办的工作人员制止过我们,当时我们不听打招呼,他们就把我们的焊机和线等工具拿走了。朱某某将租得的场地经建设后又租给了卖钢材的人,这些人的基本情况我不是很清楚。租给朱某某租金合同上的78万元并没有全部收得,我们只收得朱某某20万元的押金,另外加上蔡新火的两万元押金,共计22万元钱,这些钱已经被我们平整场地时用了,主要用作赔偿一部分村民的房屋、坟地和水电设施的建设,资金账目是由李某某和许某乙负责,资金的现状我不清楚。我们现一分钱都没有分得。这块土地平整后租出去,没有国家合法手续。去办相关的手续没有办得,朱某某就来邀约我们的村民合伙入股。他先垫付材料款,先收取门面出租费。

2、被告人朱某某供述:2013年8月份给水井二组的群众租的场地,当时还签订有土地出租合同的,当时甲方是水井二组,乙方是我,甲方代表签字的有许某甲、许某华、徐某某、许某乙、李某某、许某芳、李某某、姚某发、周某某、胡某成,他们都是群众代表,当时许某甲是组长。谈的租期是10年,面积为30亩,15000元一亩,满5年后租金在原有场地租金的基础上涨10%,当时我交了20万的保证金。我当时租来时就想搞钢材市场。大约投资有400多万元。主要是用在对这块场地打水泥地面,打堡砍,搭建钢架房子。当时是由组里面拉沙石进行平整的。当时是谢某某介绍的,然后我就和水井组的代表谈的。

2013年7月底的一天,当时我从桔山下面路过,看见火电厂对面的这块土地已经用沙石平整好的,于是我就到地中去看,这时峡谷村的谢某某就过来问我,是不是想租这块场地,我就讲想租,于是谢某某就讲他可以喊人来和我谈,后来水井二组的就来了5、6个代表来和我谈,当时是李某某他们来的,当时我就问他们这块地是填来搞那样的,租不租,后来他们说是填来招租的,只要有项目都可以租的,我当时还问他们这块地有相关手续没有?他们讲土地手续还在办理。后来过了两天,我又和他们联系后具体谈的,谈好后我就和他们签订的合同。当时我是给他们租场地,租来场地后我自己来投资搞开发,组里面负责办土地手续。我们签订合同后,我就开始请挖机到场地上去搞基础设施,挖管道,刚搞得十多天,桔山国土局的领导就到现场叫我不要搞,这个是非法的。于是我就去组里找许某甲、李某某他们这几个群众代表,跟他们说国土局的来不准我搞,问他们办得到手续不,如果办不到就喊他们退钱。当时这几个代表就说喊我先整到,土地是他们组里面的,他们想办法把手续办下来。后来我就停工一段时间,我又去找组里面的代表李某某、许某甲他们,我喊他们退钱,当时组里面的几个代表就讲,由他们组和我一起搞,我负责采购。当时他们喊组里面的群众共同出了一些钱,叫我们一起来搞这块地,搞好后这块地租给商户后,租金就先由我收来抵押我先期投入的帐,如果办不下手续,政府征用我们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当时我们商量好后才继续投资搞的。后来水井二组的群众也集资了100多万和我一起来搞的,当时打水泥地面时是组里的老百姓干的,然后他们的工钱是从我们共同出资的帐上来支付的,钢架房是我从外面请工人去做的。打水泥地面的面积大约有20多亩,搭建的钢架房有10个,其中9个通间的7个钢架房,10个通间的有2个钢架房,11个通间的有1个钢架房。现在这些钢架房现在已经全部租完了。是今年3月1日开始出租的。签订合同都是我和商户签订的,现在大约有10多家商户来租房子,我们都是一年一租。这些租金现在都是我收的。现在这个市场叫兴义市峡谷村水井二组浩宏钢材市场。由我负责日常的管理。当时这个钢材市场里面的水电是水井二组负责拉通水电,在我和他们先谈时就讲好的,而且这个钱不从我们共同出资的帐上支付。大约我出资了300多万元,组里出资了100多万元。现在收回了大约有100多万元。以前这块地听说是荒地,我来租地时已经被沙石填平了的。我租土地过来之后,我就按照组里的要求进行硬化,硬化的要求都是按照组里的方案进行的,是我具体经办的。硬化好之后,在场地上进行建房、招租都是我来做的,我把房子租出去收取资金,先把我的投入的资金收回,再付给组里面。2013年9月还是10月,我的场地已经在开始建设当中了,还没有硬化,国土部门的就来找过我,他们给我讲这块地是非法使用的,我才知道这地是违法用地,然后我就给组里面讲我把土地投入的钱收回来后,我就不管这块地的事情了。当时我还和组里面签订有相关的协议,这个协议我可以提供给你们。

对该土地进行硬化,应该是他们组里的代表商量后,由许某甲、许某乙、李某某、李某某他们给我口头上讲要我把土地硬化了,要从马路边进行硬化,不硬化对城市污染大。当时也就是口头上讲,没有具体的书面方案。当时我想行,反正硬化也是组里面来做,后来场地硬化的活路是包给李某某做的,他说他喊组里的老百姓来做。我包给李某某的价格是280元一个平方,材料由我来提供,做由他们来做。是李某某和组里面好几个人来包的,做活路的人是李某某喊来的,和李某某一起承包的人都是他们那十个代表。我主要是和李某某和许某甲联系商谈事情。到现在为止使用的这块场地我不知道组里面到底办得没有手续没有,我没有看见过。

3、被告人许某乙供述:峡谷大道旁兴义电厂对面有55.74亩的承包土地。当时是水井二组的组民通过召开组民会议决定先将土地用废弃的沙石填平后再租给他人使用。

大概是2009年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当时因为搞开发,我们大山村水井二组的承包土地已经不多了,我们水井二组的承包土地就全部收归组里面统一管理,剩余的承包土地怎么使用由组长(2009年是周某某的组长、2010年是许某甲当组长、2014年3月份就换成李某某当组长)、会计(周某某是2010年被换成会计到2014年3月份,现在是徐某刚)、出纳(李某某从2010年当出纳至今)召开村民会议决定,我们的组村民要想使用本组的土地都要通过本组组长、会计和出纳召开组民会议同意后才能使用,会议由组长、会计和出纳来主持召开,开会大家同意我们组上的土地出租所得的收益按当时的承包人口来平分,我们峡谷村水井二组的土地在兴义市火电厂宿舍对面,大约有50亩左右的土地,原来大约有30亩左右的水田,有20亩左右的旱地,旱地里面种有果树,后来因为污染基本上没有收入,田基本上是荒废了的。到2011年7月份的时候,我们一、二的群众就同意组里面的意见将这片土地集中起来将土地用废土运到那土地上堆起,(当时这片土地高的地方被废渣堆了3米左右),组里面就出钱找压路机来将那些废渣压平压实,后在2012年左右就将这片压平压实的土地以每亩15000元的价格租给朱某某(我们一、二组是按3000元每股,一个承包人口一股)。朱某某租得这片被用废渣压平压实的地后就自己出了3百多万的资金来将这块土地用水泥打好,并在被水泥打好的地上建了11间钢结构大棚,把大棚建好之后朱某某将这11间大棚出租给他人用于买卖钢材(钢材市场叫水井二组浩宏钢材市场)。这个市场现在由朱某某来管理和出租,租得的钱把朱某某投资的3百多万扣除后剩余的由朱某某和组里面的平分。当时填平这块土地的废渣是从兴义市立交桥和州医院拉来填的,每车给我们二组50元的堆废土所得费用,后来组上又从收倒废土的这笔钱中拿出钱来请铲车和压路机来填平压实的,当时大约是26元每车负责推平,压路另外算(由李某某负责)。我们将土地填平后,在组里面的组长、会计和出纳同意拿这片土地(浩宏钢材市场)来搞经济建设,后招开组民会议,当时组民又推选我、许某华、徐某某、许某芳、李某某、徐某刚、姚某发、李某明、许某元作为代表来协肋组干部来管理这块土地,这块土地(浩宏钢材市场)出什么问题的话我们几个商议决定后再来开组民会议,事情的详细经过就是这样的。以前这块地是峡谷村水井一、二组农田和旱地。深的地方被填了大约4米左右,浅的地方也有一米多深。现在已经无法恢复了。当时没有任何土地使用手续。当时我们水井一二组看到复兴一二组的村民将承包土地建成停车场(峡谷大山停车场),效益还可以,我们水井一二组就效仿他们,把水井一二组的承包土地合拢填平压实后出租,当时是组里面召开村民会议决定的。

当时是峡谷村水井二组的组长(2009年是周某某的组长、2010年是许某甲当组长、2014年3月份就换成李某某当组长)、会计(周某某是2010年被换成会计到2014年3月份)、出纳(李某某从2010年当出纳至今)主持召开组民会议的。会上形成了将兴市桔山办峡谷大道旁兴义电厂对面的50多亩农田和旱地用废弃的土石填平后租给他人使用;每个承包人口出资3000元入股;出租所得的收益也按承包人口分。拉土石方的驾驶员自己到我们组上找组里的干部联系的,具体找的谁我不清楚。每个承包人口出资3000元入股,组里面入股的钱交给李某某和我,组民出资的股钱由我和李某某支付。我们组里总共出资306000元,支付的账目都是有记录

组里收支记录的账本现在我们组长李某某那里。废渣是从兴义市那坡立交桥工地和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桔山派出所对面)工地拉土石方去填平的,是我和李某某负责土地的填平压实工作。我不清楚资金收支多少,但是有账本和记录的,账本和存折都是组长李某某负责保管,我就是负责保管存折的密码,这块土地租得的所有费用和场地的支出都必须由我和李某某在场才能进行收入和支出。我没有负责什么,是水井二组群众选出来负责管理峡谷大道旁兴义电厂对面这块场地的代表。峡谷村水井二组组长现在是李某某,具体负责水井二组的全部工作。出纳现在是李某某(负责保管组里的钱和账目),会计现在是徐某刚(负责记账)。水井二组有102个承包人口入股到这块场地里面,有一个承包人口(许某国)没有参加。这块场地地面还没有分得红利,现在还投资方朱某某在收取租金。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因为2002年时候,由于位于兴义市桔山镇火电厂新办公大楼处的一片集体土地因为修峡谷大道将我们水井一、二组的这块土地的水路挖断,之后这块土地就荒废了,无法种植农作物,也没有收成。后来村民找到当时的组委会要求将土地填平压实后出租。后来我们组的村民与朱某某合作将土地的水电接通并安装好简易钢架棚对外出租的事情。这块地位于兴义市桔山镇火电厂新办公楼对面的土地,面积约50多亩。

这块土地是位于现在的兴义桔山镇火电厂新办公大楼对面处,是水井一组和水井二组的集体土地,面积大约有50亩,桔山镇大山村水井一组的土地约10亩,水井二组的土地约有40亩,以前大部分的土地是用于种植水果,小部分的土地用于种植粮食(水稻小麦)。现在叫做“兴义市峡谷村水井组浩宏钢材市场”。

我现任水井二组的组长(2013年12户通过选举当水井二组组长)。“浩宏钢材市场”是2013年八月份的时候动工的。我在第一次被讯问的时候已经交代清楚了的,并且我所说的全部属实。兴义市桔山镇大山村水井二组有我、许某乙、徐某合、李某明、许某方、姚某发、许某才、王某芬、许某华、李某某和水井二组的代农胡某成。其中我和许某乙负责管账目,其余村民代表和组委会成员许某甲、李某某和周某某负责做出决定。如果遇到比较重大的决定时就由组委会和我们村民代表通知村民开会讨论。是组委会的和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与朱某某商谈。火电厂办公楼对面的土地改变用途是村民到组里面反映这块地闲置很久了,找组里面商量开会得出的决定。我也不清楚是谁组织的,当时就是村里面都在传要去那块土地上开会商量这块土地如何利用的事情。开完会之后就决定先把这块土地的地面填平压实后租给别人使用,收取租金。

我和许某乙负责管理账目,我们组的103名村民每人集资3000元,总共收取了村民集资费用二十余万元,存入以我名字开户的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我负责保管存折,许某乙负责保管密码。给施工队堆放渣上总共收入了十五万元左右还有朱某某所交定金二十万元也存入这个账。我们的支出是赔偿水水井一组和二组的村民的一些果树,迁坟等还有支付场地上的修建和修建人员的工资。我们有两本账本,一本是支出的明细另一本是收入的明细。这两本账本都在我这里。

联系渣土公司的人员将渣土倒在这块土地上是许某甲、许某乙、胡某成和许某华去联系的,他们是如何联系的渣土公司我不清楚。许某甲、许某乙和许某华三人是搭伙搞工程的。

先是有施工队的渣土运输车将渣土运输倒倒我们这块土地上,之后就有渣土运输的年辆拉着渣土来叫许某甲、许某华和许某乙去看一下,之后就将渣土倒在那块土地上了,之后就由许某乙去招呼运输渣土的运输车倒渣土。之后就用许某甲他们工程工地上的推土机、铲车、压路机等机械将地面填平压实。填放渣土最深的地方约有三、四米,浅的地方也有一米多。负责填平压实工作的人员就是村民代表中的许某乙、许某华和许某甲等人。“浩宏钢材市场”占地大约有五十多亩。

将这块土地填平并出租是因为2002年的时候修建峡谷大道将这块农用地的水路挖断,导致无法耕种,村民们看到土地一直闲置就想更好的利用起来,让土地产生效益。修建平整这块土地我们没有去办理相关的手续。

因为那块土地已经闲置很久了,没有水源无法进行耕种。我们水井一、二组的就想把这块土地利用起来,解决一下村民的经济问题。“浩宏钢材市场”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产生效益,我们也还没有分红。没有填平土地以前是一块荒地,已经闲置很久了,里面长着杂草,没有人去耕种。“浩宏钢材市场”现在是朱某某在管理。我们组的村民是委托朱某某管理招租和收取租金等事宜。

现在“浩宏钢材市场”全部是水泥路面,里面搭有10个简易钢架棚,水电都通了,道路畅通,全部门面都已经开张营业,主要都是卖钢材的。我们村民赴委托朱某某代收住进和管到场地,他收的租金是多少我不知道。我们和朱某某商议的是,结算分红的时候址以朱某某与商户签订的租赁协议上的租金为准。

我是在这块土地基本上已经填平充实的时候才被村民选来管账的,具体是什么时候我记不清楚了。

上述证据,经办案机关依法收集,由公诉机关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某甲、朱某某、许某乙的辩护人对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合议庭认为鉴定程序、结果合法,对鉴定意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朱某某、李某某、许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的复垦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果园属于农作物中的经济作物,种植果树的土地也属于耕地范畴。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即构成本罪。被告人许某甲、朱某某、许某乙、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面积计53.37亩,实际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事实存在。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李某某等作为兴义市桔山办峡谷村一、二组群众推选的代表,在带领村民从事致富经营活动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却在未办理土地使用的相关合法手续时,与组民商议合股对土地进行碾压、平整、夯实,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被告人朱某某作为个体经营户,在明知峡谷村一、二组土地没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仍然与该组联合经营,对土地进行水泥固化并铺设管道、构建钢架房等,加深了土地毁坏的程度,四被告人对该土地的毁坏负有直接责任。虽然被改变及毁损的土地确系被闲置多年,且一定程度上有群众的意愿,但该土地仍属农用地,在没有相关合法手续时,四被告人积极实施毁损行为,致该农用地毁损,无法恢复。不能以是“集体意志”的理由规避犯罪责任的承担,更不能以“法不治众”的心态对抗法律实施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四被告人系土地毁坏的直接行为人、实施者,其地位、作用相同,故本案没有主、从关系,四被告人均为主犯。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许某乙在案发后明知其行为涉嫌犯罪,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接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均构成自首;被告人许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被告人许某甲、朱某某、许某乙、李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四被告人均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毁损土地的鉴定意见是依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地)或者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而作出。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对管辖内的土地有权组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兴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对该桩土地依法进行鉴定,其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该土地建设未经“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即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转用手续,仍属农用地。故对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有瑕疵、该土地属于允许建设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该事件是村民为了生存而提议发生的;2、被毁损土地所涉及的是100多人,分摊下来,是不构成犯罪的;3、某些部门不作为导致本案的发生,这些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5、利益集体分配而非个人所有,许某甲、许某乙仅仅是一个代表,其行为仅仅是履行职务行为。起诉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关于许某甲、许某乙无犯罪故意等构成要件及被毁损土地属于多人行为的意见,不能以是集体意志和“法不治众”的非法意识来开脱个人违法犯罪的责任,更不能机械地将共同犯罪结果片面地与每一个个体行为剥离开来,最终导致整个违法结果无人担责,从而规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某些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作为的问题,不是本案解决的问题,与本案各被告人构成犯罪与否无关,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朱某某辩称:土地先就被砂石碾压平了的,因交的押金不能退还,就从租用变更为合股经营;政府并没有及时制止的辩解意见,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不予采纳。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辩称:破坏土地的事实存在,但是集体的意志。土地已荒废多年的辩解,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不予采纳。

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朱某某没有起到组织、指挥主要作用。在被告人朱某某租赁前该土地就已经有废渣土、石,而且土地已经被碾压平整,当时该组集体对这块土地碾压平整后对外出租,以谋取部分经济利益,朱某某是租用场地,在租用前该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已遭到毁坏,其参与犯罪是在租赁土地交付租金后无法退回而与村民合股经营,被告人仅应对自己的行为担责。2、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3、被告人朱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平时也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土地上进行渣土运输前后进行约半年,土地先就荒芜,李某某犯罪行为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具备自首的法定情节,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符合查证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李某某、朱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许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夕辉

审 判 员  丰玲玲

人民陪审员  李显书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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