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韦某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抓获,2014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抓获,2014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4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4]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乙、王某某、韦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恩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乙、王某某、韦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韦某乙、王某某、韦某乙与王某某的丈夫胡某某、韦某乙的男朋友王甲等人在兴义市“星歌会”KTV喝酒后到兴义市神奇西路冯某某经营的“黔味”羊肉粉馆内吃早餐。在此过程中,韦某乙与其男友王甲因琐事生气后王甲离开该店,韦某乙遂边哭边打电话给王甲,冯某某见后因其要做生意,便告知韦某乙要说什么到外面说,韦某乙听后准备结账,冯某某大声告知账已经结了。胡某某等人认为冯某某吼人,双方即发生争吵,后冯某某报警。兴义市公安局桔山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带领巡防人员曾某赶到现场,经了解情况后对韦某乙、王某某、韦某乙进行劝说无果后,陈某某要求韦某乙等人到派出所配合调查,三人拒绝后即对陈某某、曾某进行抓打、辱骂,致陈某某右耳后、左颈前、左手背处受伤,曾某左颞顶部、前额眉间、右手第2掌指关节等处受伤。经兴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曾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二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对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韦某乙未提出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韦某乙表示认罪,但辩解其是去拉,不是抓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6时许,被告人韦某乙、王某某、韦某乙与王某某的丈夫胡某某、韦某乙的男朋友王甲等人在兴义市“星哥会”KTV喝酒后到兴义市神奇西路冯某某经营的“黔味”羊肉粉馆内吃早餐。在此过程中,韦某乙与其男友王甲因琐事生气后王甲离开该店,韦某乙遂边哭边打电话给王甲,冯某某见后因其要做生意,便告知韦某乙要说什么到外面说,韦某乙听后准备结账,冯某某大声告知账已经结了。胡某某等人认为冯某某吼人,双方即发生争吵,后冯某某报警。兴义市公安局桔山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带领巡防人员曾某赶到现场,经了解情况后对韦某乙、王某某、韦某乙进行劝说无果后,陈某某要求韦某乙等人到派出所配合调查,三人拒绝后即对陈某某、曾某进行抓打、辱骂,致陈某某右耳后、左颈前、左手背处受伤,曾某左颞顶部、前额眉间、右手第2掌指关节等处受伤。经兴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曾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二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认定事实有经过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法庭已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兴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冯某某2014年1月21日8时01分报警。
2、兴义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兴义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21日决定对韦某乙、王某某、韦某乙三人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
3、刑事案件破案登记表、破案报告证实本案已登记破案。
4、户籍证明证实:
韦某乙,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
韦某乙,女,1992年10月16日出生。
王某某,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
5、兴义市公安局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韦某乙、王某某、韦某乙于2014年1月2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已通知其家属,延长拘留期限已通知三被告人。
6、兴义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兴义市公安局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韦某乙、王某某、韦某乙于2014年2月1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并已通知其家属。
7、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月21日7时许,桔山派出所接110指令,在兴义市神奇路血站对面有人发生纠纷,请出警。桔山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带领巡防人员曾某赶到现场,经了解系韦某乙等人因吃粉和羊肉粉馆老板发生纠纷,陈某某带领巡防人员曾某在准备带双方到派出所调查的过程中遭韦某乙、王某某、韦某乙等人的阻碍,随后民警黄某某、何某等人赶到现场对正在阻碍民警的韦某乙、王某某、韦某乙等人控制强行带上警车,带到派出所。
二、证人证言
1、胡某某证实:2014年1月21日2时许,我和我妻子王某某、王某某的姐韦某乙、王某某的妹韦某乙还有韦某乙的男友王甲、王甲的姐夫马某某一共六个人在花月小区附近星歌会内玩喝酒唱歌到2014年1月21日6时许离开,王某某的姐韦某乙、王某某的妹韦某乙还有韦某乙的男友王甲自行离开,我和我妻子王某某、王甲的姐夫马某某三人一起骑摩托车离开,我先送马某某到蓝天花园,后面我和王某某到神奇西路血站对面一家羊肉粉馆吃粉,王某某的姐韦某乙、王某某的妹韦某乙也在那家店内吃粉遇见我们,当时店内那个男老板语气不好吼我们,我们相互发生争执,男老板喊来一男一女两个人,其中一个男的拿着木方,我与他们发生争执,后面有人报警,有两个警察赶来有一个年轻的警察还有一个老警察,老警察问我能不能把我们的人喊走,我讲可以,我劝一会儿王某某、王某某的姐韦某乙、王某某的妹韦某乙,当时她们三人都很冲动一直在吵,我劝不走,老警察上来制止时韦某乙与老警察发生抓扯,韦某乙的头发被抓着,韦某乙与老警察抓打几下,将老警察的耳朵下面和脖子抓伤。后面那个年轻警察喊我们上警车,韦某乙对着那个年轻警察讲“你来打我嘛”,那个年轻警察骂了韦某乙两句,年轻警察打了韦某乙背部一下,韦某乙揪着年轻警察的衣服扯,后面韦某乙与年轻警察抓打起来,我去中间劝,后面有其他警察来把我们都带上车了。韦某乙当时未见有明显伤。
韦某乙、王某某、韦某乙她们之前在星歌会内玩喝酒,出来时走路都有点站不稳。
2、黄某某证实:我是桔山派出所的民警,2014年1月21日早上7时许,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神奇西路血站对面有群众发生纠纷,请出警。当时我同事陈某某在兴义市神奇西路金州捌号酒店门口执勤,我就电话通知陈某某先带巡防赶到现场,先期处置,我随后赶到,电话通知陈某某出警后,我就带巡防赶到兴义市神奇西路血站对面黔味羊肉粉馆,陈某某已经赶到现场了,贵E0XX9警车停放在羊肉粉馆门口,当时人比较多,现场比较混乱,我看见陈某某颈部、脸上和耳朵上有血,巡防曾某脸上有伤,我了解情况后就把三名女性嫌疑人和羊肉粉馆的一个男老板带回派出所。
3、王某某某证实:我叫王某某某,今天早上7时许,在兴义市神奇西路红华家电对面羊乳(肉)粉馆发生纠纷,后面派出所的民警去处理,派出所有一个民警被三个女的抓伤了,当时我在场,我来说下当时的情况。
我是兴义市神奇西路红华家电对面黔味羊肉粉馆的老板娘,今天早上有五个人在我店里面吃早餐,我听我店里的员工说,那些人吃完以后,他们当中有一个女的就走过去我丈夫冯某某面前付钱,她当时边哭边打电话,一边就递钱给冯某某,当时我丈夫冯某某就跟他说,她们的钱是先有一个同他们一起吃早餐的人给了的,喊她不要开,那个女的当时边哭就边打电话要给钱,冯某某就给她说,钱是给了的,给了的,那个女的就说冯某某吼她,对他服务态度不好。后面我接到电话说店里面出事了,我就赶到店里面,我就看到有五个人三个女的两个男的围在一起,我就问他们是什么事,待我听明白是因为吃完粉后付钱的事情的时候,我就劝他们说,算了,这种事是小事情,喊他们不要吵了,也不要生气了,但是当时那几个女的还是不得,就围过来给我说“老板娘,那个人的态度不好”我见她们一起的这三个女的都是喝了酒,且都是看得出来是醉了的,另外有两个和她们一起的男的,我就劝他们五个当中的有一个年轻小伙,就跟他说叫他帮忙劝说着他的朋友,小事情双方都劝开就算了,当时他也劝他朋友叫她们算了,我也劝他们到店门口外面去再说。这个时候我就看到派出所的有两个穿制服的人来了,派出所的民警来了解了一下情况后就劝那些吃酒了的那几个女的回去休息了,同时也叫他们朋友们喊着那几个女的一点,那几个女就在那里不走,也不得,就讲我家店里面态度不好,派出所的有一个老民警就劝那些人听打招呼,不要再吵了,但是那几个女的喝酒醉了,就围着那个老民警抓扯,当时我看到那个老民警满脸及脖子,都被抓得是血,后面派出所的那个老民警一直被那几个女的抓,当时那个老民警同另外一个和他一起的有点年轻的那个小伙就准备控制他们,当时那个时候,那个老民警被他们那几个女的一直抓,那个老民警就对他们喊道,你们是真不听咹。另外旁边那个年轻小伙在旁边也被另外一个女的抓扯着,当时我看到派出所有那两个民警不管怎么劝都喊不住那些人,都被那些女的围着抓扯,脸都被抓伤了。
4、冯某某证实:2014年1月21日早上6时许,有两女一男到我神奇西路的羊肉粉馆吃早餐,后面又来了一男一女,吃完早餐就有个男的把钱给付了就走了。剩下一个女的就在最后,吃完早餐,她就在我店里面打算付钱,我就和她说钱已经付了。然后她又问我多少钱,我再次和她说钱已经付了,这时在早餐店外面打电话的男的听见我声音有点大,就怪我吼他朋友。就到我店里面和我吵,其他也到我们店里面和我吵,我就报警了。过来一会,派出所的陈警官就带起人来出警了,陈警官了解情况以后就让他们不要吵了,喊吵架的人离开,或者到派出所处理,但是吵架的人一直不离开,其中一个穿米色上衣的女的就向陈警官扑上去,陈警官就挥了一下手,还说“你要做什么”,那三个女的就一起围上去抓陈警官脸部和脖子,陈警官就和喊他一起出警的那个小伙喊人来支援。我就看见和陈警官一起来的小伙在打电话,三个女的就用手抓陈警官脸部,陈警官挣脱以后打算去驾驶室找纸擦耳朵上的血,和陈警官一起的小伙打算上车,那三个女的冲上去打算抓和陈警官一起的小伙,但是被那几个女的朋友给拉住了。陈警官从车上下来以后,支援的警察也到了,就喊抓陈警官的三个女的上警车,但是她们不上车,还在那里说“警察打人”现场围观的人比较多,警察就强行把那三个女的给拉上车了,在拉其中一个穿黑色上衣的女的时候,她不听打招呼,警察就用手铐铐她,她不服从警察安排,还挣脱出来,用手铐把和陈警官一起出警的小伙的头上打伤,后面警察就把她强行制服带上警车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他们一起的那五个人,二男三女都是喝了酒的,其中那三个女的明显是喝醉了酒的,她们旁边那两个男的也是喝了酒的,只那两个男的没有她们醉得严重。
5、王甲证实:2014年1月21日6时许,我和朋友韦某乙、王某某到神奇西路黔味羊肉粉馆吃早餐,点完早餐我就走了。后面发生些什么事情,我不清楚。早上7时许,胡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吃早餐的地方吵架了,我还在电话里面听见有人说“你吃的就吃,不吃的就滚”。我就赶到黔味羊肉粉馆,警察还没有到,胡某某就和我说“我们给了钱,老板声音大,还吼人”,老板也给我说没有吼人,老板家媳妇就过来了,警察也过来了。因为我经常到这家羊肉粉吃早餐,所以和老板熟,我就和女老板在羊肉粉馆里问是怎么回事。我和女老板说了一会,就听见外面吵得比较厉害,我就出来看见,警察喊芭蕉(小名)上警车,但是芭蕉不上警车,我只是听见有人说“你打我嘛,你打我嘛”,但是是谁说的我也没看见,我当时怕打架,还到中间去劝了一会。后面又来了一辆警车,就把我、胡某某、韦某乙、王某某和芭蕉带到派出所了。
我只是看见一名年纪较大的警察脸上、耳朵有血,是如何受伤的我不知道。其他人有没有受伤我没有看见。
6、徐某某证实:今天(2014年01月21日)早上6时20分许,一个矮个子男子和两女到我们兴义市桔山办神奇西路1号黔味羊肉粉馆里面吃粉,他们进来的时候我看见他们的样子像是喝了酒的,走路东倒西歪的,他们走进了我闻到他们身上有很重的酒味。他们进来了点了两碗粉,他们在吃粉的时候其中矮个子男的和其中一个他们叫大姐的女人发生争吵,矮个子男的就起身走了,过了大概五分钟有一穿西装的男子和一女子骑摩托车到我们店门口,停下和刚才的两个女的打招呼,他们又点了两碗粉,他们四个在吃粉的时候叫大姐的那个女的就打电话,叫大姐的这个女的一边打电话一边哭,我们老板冯某某看见了就过去跟这个叫大姐的女的说“你不要哭,我们大早上的要做生意”,叫大姐这个女的就问一共多少钱,我们老板说钱是结了的,她又问了一遍,我们老板又跟她说了一遍,后面来的那个男的听见了就进来用手指着我们老板说我们老板吼他们,我们老板就跟她们解释没有吼任何人,之前离开了的那个男的就回来了,这个男的不听还说话恐吓老板说“信不信把你的店砸了”等语言,他们在说话的时候有的用手指在我们老板的额头上和胸口上,有的在拍桌子,我们老板看情形不对就打电话报警了。我们老板娘来到店里看见就问是怎么回事,这时这三个女的就去哄上去吵老板娘,我们老板娘手上有伤,我就去她们中间隔,一会警车就来了,从警车上下来两个穿警服的警察站在我们店正门门口,一个年纪大的警察就问怎么回事,在警察了解情况的时候叫大姐的这个女子走到两个警察后面用她的双手搭在两个警察的肩上,两个警察就把这个女的手从他们肩上甩开,年纪大的警察了解情况后就对对方穿西装的男子讲“这些人你喊得走不,喊不走我们就带走”,穿西装的男子讲什么话我记不得了,大概意思是该男子喊警察到旁边去解释事情,接着一个叫小妹的女子讲“要走两边都要走”,然后穿红色皮鞋的女子就走到年纪大的警察身边,用她的一只手搭在年纪大的警察的肩膀上,年纪大的警察就把该女子的手甩开,年纪大的警察问穿红色皮鞋的女子搞啷子,这时叫大姐的女子和叫小妹的女子就冲上和穿红色皮鞋的女子围着年纪大的警察抓打,年纪大的警察就用手挡,边挡边往警车方向退,同时年纪大的警察喊年轻的警察打电话,至于喊年轻的警察打什么电话我不知道,年轻的警察一直在警车旁边打电话,叫小妹的女子就和看见年轻的警察在打电话,叫小妹的女子就冲上去骂年轻的警察,年轻的警察跟叫小妹的女子理论,叫小妹的女子用她的手扇了年轻的警察脸部,年轻的警察脸部被扇一巴掌,扇得很重,声音很响,年轻的警察就用手挡该女子的手,挡的过程中该女子可能喝酒喝多了身体不稳就摔倒在地上,对方抓打警察的过程持续了十多分钟,年纪大的警察退到警车旁时叫大姐的女子被矮个子的男子拉着往丰源市场卖鱼的方向走了,走了十几米后叫大姐的女子及矮个子男子又倒回来走到警车面前,因为我要煮羊肉粉我就进店里煮粉去了,我煮完粉出来时看见又来了一些警察,这些警察将抓打警察的人带上警车了。
7、王某某甲证实:今天(2014年01月21日)早上6时30分左右,一个矮个子的男人和一个穿灰白色外套的女人及一个黑色衣服的女子到兴义市桔山镇神奇西路1号黔味羊肉粉馆吃羊肉粉,我看见她们三个人东倒西歪的从外面走到我们店里面坐起,她们是我们店里的第一批客人,他们走进来时我闻到他们身上有很重的酒味,她们只点了两碗羊肉粉吃,两个女的在吃粉,矮个子男的在旁边陪没有吃,一会儿那男的就离开了。过了十多分钟,一位穿黑色西装的男子骑着摩托车拉着一个穿一件粉色和深蓝色相间的棉衣的女子来到我们店门口停下来后和正在吃粉的两个女的打招呼,他们又点了两碗粉,他们四个人坐在一起吃粉,在吃粉的时候一个穿灰白色外套的女子边打电话边哭,我们店的老板冯某某见后就对着穿灰白色外套的女子讲“你不要哭,我们大早上的要做生意”,接着穿一件粉色和深蓝色相间棉衣的女子就跑起出来,她为什么跑出去我不知道,穿黑色西装的男子就跟着穿粉色和深蓝色相间棉衣的女子跑出去,穿粉色和深蓝色相间棉衣的女子没有跑多远就摔倒两次,穿黑色西服的男子将她扶起来,该男子就扶起她回到我们店里面,穿灰白色的女子继续在那里哭,接着灰白色的女子喊结账,喊了两三回,我姑爹冯某某就讲帐已经结了的,冯某某的声音有点大,穿黑色西装的男子就对着冯某某讲冯某某吼穿灰白色衣服的女子,接着该男子就和另外三个女子走过来围着冯某某,穿黑色外套的女子用手指着冯某某的额头讲“你不要讲我们,今天的账我来结”,冯某某讲帐已经结了的,她们继续围着冯某某吵,冯某某不想跟她们理论,因为对方四个人都是喝醉酒了的,冯某某就打电话报警,请警察来处理,冯某某打完电话后对方继续围着冯某某吵,冯某某站在那里一句话都没有讲,过了一会儿你们警车就到了,冯某某就朝警车方向走去,对方接着也朝警车方向走去,我就在店里面继续给客人煮粉,接下来发生什么事情,警察是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直到后来对方被警察带走后我听龙某某讲有一个处警的警察颈部被抓破流血,警察是被谁抓的我不知道。
8、龙某某证实:2014年1月21日7时许,我听见我四姐(王某某某)说羊肉粉馆有人闹事,我就赶到黔味羊肉粉馆,当时警察还没有到。我看见有三个女的在和王某某某争吵,争吵了一会警察就来了。警察来了以后就对发生矛盾的人说,上警车和我们去派出所解决。三个女的中一个穿黑衣服就不去,还和处警的年纪大的警察争执,老警察就声音大点说“上车,到派出所去解决”。老警察就喊穿黑衣服的女的上警车,但是穿黑衣服的女的不上车,穿黑衣服的女的就用手抓老警察的头发,但是老警察头发短,没有抓住,穿黑衣服的就抓住老警察的右耳朵,后面穿米色衣服女的就上来抓住老警察的左耳朵。老警察没有还手,说了句“大家看好,他们是袭警”,然后老警察才抓住穿黑衣服的女的头发,穿黑红色的羽绒服的女的冲上去打算打老警察,但是被一个穿黑西服的男的抱开了。争执2分钟左右,年轻的警察就过来说“你们上车,回派出所解决”,穿米色衣服的女的就上去给年轻的警察一耳光,年轻的警察就把穿米色衣服的女的按在地上,穿黑衣服的女的就说“你打我姐咹”,就冲上去打年轻警察,两个女的一起打年轻的警察,她们打了几分钟。支援的警察就到了,就喊三个女的上车,到派出所去说,但是那几个女的不听警察的话,还在现场反抗,警察就强行把她们带上警车了,但是穿黑衣服的女的,不配合,警察就用手铐铐她,她挣脱手铐,还磕了年轻警察几下。后面就被警察强行带上警车了。
三、被害人陈述
1、陈某某的陈述:2014年1月20日我值班,我和巡防曾某在神奇西路捌号酒店门口警车上值班,2014年1月21日早上7点过几分的时候,我和巡防曾某接到派出所值班室电话,叫我们到神奇西路血站对面羊肉粉馆里面处警,有人发生纠纷,前往处理,之后我就和巡防曾某一起赶到了那个报警地点。我赶到现场,经了解有三名女性在羊肉粉馆吃早餐,三个女的正在和一个羊肉粉馆的老板吵架,旁边还有男的,到现场的时候看见男的和三个女的都有点像是喝酒了的,还从他们身上闻到浓烈的酒味。我就过去问那个羊肉粉馆的老板是怎么回事,那个老板说这三个女的和着两个男的在这里吃粉,把粉吃完后,有一个女的就去问老板多少钱,那个老板说,钱已经被其中一个男的付了,那个老板还没说完,就被那三个女的打断了,其中有一个女的就说,开了们就开了嘛,你吼什么吼嘛,双方又吵起来,我和巡防队员曾某过去把双方劝开,但是劝不开,我就叫双方到派出所去协商处理。韦某乙(后面我才知道是他们的大姐)就说他们不去派出所,我就对那三个女的一起的穿西装的那个男子的说,她们喝酒醉了,你把她们叫走。那个男的说好,但是穿西装那个男的没有能够把她们劝离走。我就喊他们三个女的和羊肉粉老板到派出所说,但是三个女的不走,我就拉了一把韦某乙,喊她上警车。韦某乙就不得,她就用手给我脸上扇来,然后就用手抓住我的耳朵,我就想把韦某乙的手拉开。她的两个妹就说“你想打我姐咹”。然后王某某和韦某乙就一人拉着我一只手,不让我动,韦某乙就把我脸上,和耳朵抓伤,然后用手封住我的衣领。我当时还说了一句:“大家看,他们这是袭警”。我和三个女的僵持着,我就喊巡防曾某呼叫支援,三个女的看见曾某在呼叫增援,就放开我,就去抢曾某的对讲机,在抢的时候曾某和三个女的就摔倒在地上,他们在争抢的时候将曾某的肩章弄掉,并将曾某头部打了几下,手也受伤。这时和他们一起的穿西装的男的就喊她们走,三个女的就起来打算走,这时后续民警也赶到现场,将三人带上警车,韦某乙在上警车的时候还反抗,被强行带上警车。
我的脸上,右耳,脖子,手部,手指均被抓伤。韦某乙用手抓我脸上,脖子和耳朵。手上的伤是韦某乙和王某某抓伤的。
曾某头部和手在保护对讲机的时候被三个女的打伤。
2、曾某陈述:2014年1月21日06时40分,我和桔山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在兴义市桔山办神奇西路蹲点执勤,我们接到桔山派出所的电话指令,在神奇西路血站对面羊肉粉馆有人发生纠纷,民警陈某某带领我开车赶到指令现场,赶到现场后发现三个女的正在和一个羊肉粉馆的老板吵架,旁边还有两个男的,到现场的时候看见两个男的和三个女的都有点像是喝酒了的,还从他们身上闻到很重的酒味,我和民警陈某某就过去把双方劝开,劝开后陈某某就过去问那个羊肉粉馆的老板是怎么回事,那个老板说,这三个女的和着两个男的在这里吃粉,把粉吃完后,有一个女的就去问老板多少钱,那个老板说,钱已经被其中一个男的付了,那个老板还没说完,就被那三个女的打断了,那三个女的其中有一个就说,开了们就开了嘛,你吼什么吼嘛,双方又吵起来,我就和陈某某上去劝说,叫双方到派出所去协商处理,有一个女的就说,我们不去派出所,陈某某就去叫和那三个女的一起的穿西装的那个男子,她们喝酒醉了,你把她们叫走,那个男的说好,穿西装那个男的没有能够把她们劝离走,那三个女的就过来用手指着陈某某说警察不得了咹,我看着不对,我就打电话回桔山派出所请所里面的同志上来支援,等我把电话打完后,我看到那三个女的就一直抓打着陈某某,我就上前去制止,那三个女的就过来抓打着我,我就用手挡,在挡的过程中我就看见打的一个女的倒在地上,穿西装那个男的就过来揪着我的衣领,很挑衅的很凶的问我为什么要打她,我就和他说是她来打我,我没有打她,我就用手挡是她自己摔在地上的,三个女的抓打我大概持续3分钟左右,用手一直抓打我的头部,后头另外一个穿羽绒服的男的就来把她们劝开,劝开后她们三个又指着我和陈某某骂,等到我们派出所的同志来后,就将她们控制了并带回派出所。
我看见陈某某的右耳后部被抓破出血,左眼眼角被抓破出血,胸部被抓破出血,手背也被抓破出血了,但不记得是那只手了。
我头左头部被用拳头打起一个包,头部额头被抓破出血,右手虎口被抓破出血。
四、被告人供述
1、韦某乙供述:2014年1月21日凌晨2点过,我与男友王甲、二妹王某某、王某某丈夫胡某某、三妹韦某乙到兴义市星歌会喝酒,当晚我们五人喝了一件啤酒,三瓶红酒,喝到早上6点才从星歌会出来,出来的时候我们都喝昏了,我们就去神奇西路一家羊肉粉馆吃羊肉粉,在馆子里我和我男友王甲说了些不舒服的话,王甲一气之下就走了,我看到王甲出去走到红绿灯位置时,我就在馆子里边哭边打电话给王甲,羊肉粉馆的老板就说你们要讲啷子,你就出去讲,我就问老板给多少粉钱,老板说钱已经有人开了,我就打起电话出去了,出去的时候,可能是因为老板这样说我,王某某和胡某某、韦某乙就进去馆子里和老板吵起来,我看到他们吵起来,我就在电话里跟王甲说了王某某们和老板吵起来了,随你回不回来,我就把电话挂了进去羊肉粉馆也和老板吵起来,当时酒昏吵些什么我也记不清了。后来不清楚是什么人报警,就来了两个警察,一个年纪较大,一个年轻,年纪较大那个警察就问我们是怎么回事,我说我们来吃粉,钱开了粉还没有吃,老板就要喊我们走。年纪较大那个警察就去问老板是怎么回事,这个时候,王甲就来拉我喊我走,我就被王甲拉走开,我被拉开后回头看见王某某和韦某乙与年纪较大那个警察吵起来,她们两个人用手朝那个警察胸前抓扯,具体抓扯什么部位我不清楚,在这个过程中,韦某乙不知道为什么就倒在地上,我就对王甲说我妹还在那里,我必须回去,我倒回去就和王某某、韦某乙抓扯那个警察,那个警察就用手抱住头,我也不清楚我和王某某、韦某乙具体抓着那个警察什么部位,另外一个年纪轻的警察有没有被我们抓着,那个时候我已经记不清,因为本来就有点酒昏,场面也很混乱,已经分不清那个是那个了,后来我和韦某乙、王某某就被其他赶来现场的警察强行带上车了。
2、韦某乙供述:2014年1月21日凌晨2点左右,我和我姐王某某及我姐夫胡某某还有我姐韦某乙及她男朋友王甲,我们五个人一起去兴义星歌会喝酒和唱歌,我们五人吃了一件啤酒和三瓶红酒,到1月21日早上约6点左右,我们五人就从星歌会出来,就一起去黔味羊肉粉馆去吃粉,我和韦某乙、王甲三人先进粉馆去点粉吃了,在王某某和胡某某进去点东西后,我吃好了就站起了,当时胡某某就把钱开了,老板就退钱,我把退的零钱接过来递给我姐夫胡某某,我就到粉馆旁边上厕所,我上厕所出来就听到粉馆里争吵起了,我就去烫粉那点问是什么事,烫粉的人讲是为结账的事也没讲清楚,我当时酒喝多了,人昏昏沉沉的,我不知道是我哪个姐在和卖粉的老板争吵,我就在烫粉那点劝说喊她们一个少讲两句不要争吵了,去劝说了没有人听,我跟一个像老板娘的女的讲话,具体我讲些什么,我现在记不起了,那女的就讲我喝昏了,她不跟我讲,后来不知道是谁报警了,警察就来到现场,警察讲了几句,当时有人还在吵也有人在劝,具体是谁在吵我不知道,我在粉馆门口,警察在现场讲话约一至二分钟后我就走近警察约1米左右的距离的时候,就有一个矮个子警察讲全部都带走,我不知道被谁撞了一下,我因酒喝多了就朝一个高个子警察方向川(穿)过去,在我快要靠近那个警察的时候,我就感觉那高个子警察抓我衣服一下,就摔倒在地上,随后我姐韦某乙不知怎也倒下去压在我身上,当时我感觉我姐韦某乙就起来了,我当时想站起来,就伸手乱捞,就在乱捞的时候,就抓住一个警察的衣服,想借助抓的力量站起来,就被人抓了头发,我就立即放开抓衣服的手,将手往我头上伸出去乱抓,就抓了矮个子这警察的衣领,是从脖子往下抓的,当时有人喊放手,我抓了矮个子警察,这警察就往后退同时也喊放手,当时旁边就有人过来把我手分开了。后来我姐夫胡某某把我叫在一边,后来警察要带韦某乙上警察,我就想去把韦某乙拉着不让警察把韦某乙带走,我过去拉韦某乙的时候就自己滑跌倒了,随后就有警察拉我的手,我就使劲挣扎,目的想挣脱警察拉我,当时我手乱甩,往后面甩的时候具体打伤人没有,我当时喝酒昏了,具体打着人没有,我实在记不起来了。后来警察人多了就把我强行拉上车了,上车后我一直在挣扎想扳脱警察后去找我的包,后来没有扳脱就被反铐起来了,就被带派出所了。
我在和警察抓扯的过程中乱骂过警察,当时我酒喝多了,控制不了自己了。具体抓哪点我记不清楚了,我只记得我没有打警察,警察也没有打过我,只是在警察抓我上车的过程中,我伸手乱捞,具体怎么抓的,我也记不清楚了,我有点印象的是我抓那矮个子警察的脖子和衣领,其他的我记不清楚了,酒喝多了。
3、王某某供述:2014年1月21日凌晨2点左右,我和我丈夫胡某某还有我姐韦某乙及她男朋友王甲,还有我妹韦某乙等五个人一起去兴义星歌会唱歌和喝酒,我们五人吃了一件啤酒和三瓶红酒,到1月21日早上6点过钟我们从星歌会出来,就一起去黔味羊肉粉馆去吃粉,我和我丈夫在后面进去,我姐她们先进粉馆去,我们进粉馆就看见我姐韦某乙和她男朋友王甲不知道为什么吵架,王甲就往神奇路红绿灯那方向去了,我就去追他,还没有将王甲叫回来,我丈夫胡某某拉我不让去,在拉得过程中我不小心就滑跌在地上,胡某某就把我扶进羊肉粉馆,就听到羊肉粉馆的老板在大声的吼,胡某某就过去问那老板是吼谁,为什么吼,我丈夫就和老板争吵,我问老板为什么不给我加羊血,当时有个男的劝我说“你们喝酒了就不要吵了,把他们都拉回家吧”我讲我吃粉要加羊脚和羊血,老板都讲没有,后来我出去追一个人回来他们就吵起来了,为什么吵我不知道。后来我拉我丈夫走他和韦某乙还在和老板在吵,还在讲老板的服务态度不好,我拉不走,后来就不知道谁报警了,警察就到现场,先劝说我的那个男的就又过了劝我叫把我姐和我丈夫他们劝走,我在听这男的说话后我回过头来,就看见我姐韦某乙和我妹韦某乙倒在地上,当时我心情非常激动,就立即过去推开警察,并骂“你们警察就能打人吗”我推开警察回头准备拉我姐起来,警察就上来用手拉我,我乱扳乱捞,目的就是不让警察抓我上车,我想扳脱了去拉我姐,后来我扳了几下没有挣脱,警察就将我手拉了背在背上叫我不要动,我就被拉上警车了。
五、鉴定意见
法医学活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疾病证明书、鉴定机关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伤情照片证实:
1、陈某某的法医鉴定意见书
检查所见:伤者自行步入室内,一般情况可,神清,对答切题。右眶内下方见散在点状表皮剥脱伤痕。右耳后、左颈前、左手背见散在点条状表皮剥脱伤痕。余无异常发现。
分析说明:根据医院证明及法医检验所见:伤者陈某某的面部、颈部、左手损伤符合性外力损伤特征,其损伤程度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c)、5.5.5.c)之规定评定为轻微伤。
鉴定意见:伤者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曾某的法医鉴定意见书
检查所见:伤者自行步入室内,一般情况可,神清,对答切题。左颞顶部扪及3cm x 4cm头皮肿胀触痛区。前额两眉间见3.Scm、右手第2掌指关节处见3cm表皮剥皮脱伤痕。余无异常发现。
分析说明:根据医院证明及法医检验所见:伤者曾某的头面部、右手损伤符合性外力损伤特征,其损伤程度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b)之规定评定为轻微伤。
鉴定意见:伤者曾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附件:1、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3页。
2、法医学检验照片2页,4张。
3、病历材料1页。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乙、王某某、韦某乙,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相当,同为主犯。鉴于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
三、被告人韦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杰
审判员 邓国琴
审判员 夏 赋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彭显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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