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莫太波。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6日被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4年2月1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张伟,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太波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波、罗恩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太波及其辩护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太波与杜某某、莫某甲(二人已判刑)、袁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共谋诈骗后,由莫某甲驾驶租赁的轿车载三人到兴义市。2013年3月10日8时许,袁某某到兴义市桔山广场公交车站附近,将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黄某某作为诈骗目标。袁某某即打电话给被告人杜某某,并对黄某某谎称听不懂兴义话,请黄某某帮忙接听电话,黄某某接听电话后,杜某某在电话中对黄某某谎称自己是律师,叫黄某某帮忙带袁某某到兴义富康国际酒店汇合。三人汇合后,杜某某又谎称袁某某要找的叔叔住兴义市花月小区,三人遂到花月小区,由杜某某假装进到该小区内找寻袁某某的叔叔,杜某某从该小区出来后称没有找到袁某某的叔叔。袁某某称自己发生交通事故,急需用外币兑换人民币,杜某某称自己有一亲属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可以请其亲属帮忙兑换人民币。袁某某即拿出一张假币给杜某某,称系秘鲁币,杜某某叫黄某某一同前往兴义市富兴东路中国人民银行门口处,杜某某打电话给事前在该处等候假扮该银行工作人员的被告人莫太波,莫太波从该银行出来看到杜某某提供的秘鲁币后,称该币一张可以兑换人民币13800元,如果是熟人每张可以免缴交易税2600元。杜某某即与黄某某商量,由二人去兑换以赚取2600元的交易税。二人回到花月小区后,杜某某告知袁某某可以兑换,但必须由他找熟人才能兑换,袁某某称同意,但不放心将20张秘鲁币交出来,杜某某称可以拿20万元作抵押。杜某某即到桔山办事处友好医院附近找到莫太波,莫太波将事前准备好的冥币拿给杜某某,杜某某回到花月小区,将冥币交给袁某某称只有10万元,并叫黄某某拿10万元作抵押,黄某某即到兴义市瑞金北路中国工商银行提取现金10万元,后乘车到桔山办事处碧云路豪雅酒店一楼大厅处找到杜某某和袁某某,黄某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杜某某,杜某某将该10万元与冥币一起交给袁某某后离开,假装去兑换外币,黄某某和袁某某则在该处等候。在等候的过程中,杜某某打电话给黄某某谎称银行要求其签字,黄某某遂独自乘车到中国人民银行找杜某某,莫太波等人即驾车逃离兴义。后莫太波分得赃款22000元。被害人黄某某未找到杜某某遂报警。案发后,杜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25000元,公安机关已将该款发还给被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认为被告人莫太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对起诉指控被告人莫太波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莫太波没有参与共谋,被动参与协助完成诈骗活动,系从犯、初犯,自愿认罪并退还所得赃款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太波与杜某某、莫某甲(二人已判刑)、袁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共谋诈骗后,由莫某甲驾驶杜某某租赁的轿车载三人到兴义市。2013年3月10日8时许,袁某某到兴义市桔山广场公交车站附近,将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黄某某作为诈骗目标。袁某某即打电话给被告人杜某某,并对黄某某谎称听不懂兴义话,请黄某某帮忙接听电话,黄某某接听电话后,杜某某在电话中对黄某某谎称自己是律师,叫黄某某帮忙带袁某某到兴义富康国际酒店汇合。三人汇合后,杜某某又谎称袁某某要找的叔叔住兴义市花月小区,三人遂到花月小区,由杜某某假装进到该小区内找寻袁某某的叔叔,杜某某从该小区出来后称没有找到袁某某的叔叔。袁某某称自己发生交通事故,急需用外币兑换人民币,杜某某称自己有一亲属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可以请其亲属帮忙兑换人民币。袁某某即拿出一张假币给杜某某,称系秘鲁币,杜某某叫黄某某一同前往兴义市富兴东路中国人民银行门口处,杜某某打电话给事前在该处等候假扮该银行工作人员的被告人莫太波,莫太波从该银行出来看到杜某某提供的秘鲁币后,称该币一张可以兑换人民币13800元,如果是熟人每张可以免缴交易税2600元。杜某某即与黄某某商量,由二人去兑换以赚取2600元的交易税。二人回到花月小区后,杜某某告知袁某某可以兑换,但必须由他找熟人才能兑换,袁某某称同意,但不放心将20张秘鲁币交出来,杜某某称可以拿20万元作抵押。杜某某即到桔山办事处友好医院附近找到莫太波,莫太波将事前准备好的冥币拿给杜某某,杜某某回到花月小区,将冥币交给袁某某称只有10万元,并叫黄某某拿10万元作抵押,黄某某即到兴义市瑞金北路中国工商银行提取现金10万元,后乘车到桔山办事处碧云路豪雅酒店一楼大厅处找到杜某某和袁某某,黄某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杜某某,杜某某将该10万元与冥币一起交给袁某某后离开,假装去兑换外币,黄某某和袁某某则在该处等候。在等候的过程中,杜某某打电话给黄某某谎称银行要求其签字,黄某某遂独自乘车到中国人民银行找杜某某,莫太波等人即驾车逃离兴义。后莫太波分得赃款22000元。被害人黄某某未找到杜某某遂报警。案发后,杜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25000元,公安机关已将该款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莫太波的家属已将赃款25000元交到本院财务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法律文书证实: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合法。
2、被告人莫太波的户籍证明证实:莫太波的身份情况。
3、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三合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莫太波在该辖区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4、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2月6日15时许,三都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县三合镇城东开发区一店内将莫太波抓获的事实。
5、三都水族自治县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莫太波于2014年2月6日临时押于三都县看守所,于2014年2月12日移送兴义市公安局。
6、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被害人黄某某于2013年3月10日在该行提取现金10万元的事实。
7、交款收据证实:莫太波的家属已将25000元赃款交到本院财务室。
(二)证人证言
1、莫某甲的证言证实:因为我刚刚从监狱出来没有事情做,又没有钱用,我和莫太波、老杜、老亮四人在贵州省都匀市商量诈骗钱用,由我负责开车接应,由老杜充当中间人扮律师、老亮扮外地人就是扮那种出事了急需用钱要用外币换钱用的人、莫太波扮银行的主任。2013年3月9日我和我儿子莫太波、老杜、老亮四人从贵州省都匀市租了一辆白色的北京现代轿车由老杜开车来到兴义市,在兴义市新车站旁边的一个宾馆住。到了3月10日早上9时许我们就出来找骗人的对象,因为我毒瘾发了,莫太波、老杜、老亮他们就讲叫我在车上等他们,我们讲好后由老杜开车往兴义市桔山下面去,来到桔山广场旁边有医院的地点,我就在车上等,莫太波、老杜、老亮骗得钱后就直接来到桔山广场停放车这里。先是莫太波来车上对我讲那个女的答应用10万元钱出来换秘鲁币,过后老杜也回到车上来,同我和莫太波讲得10万元钱,最后老亮拿皮包背起钱来上车,然后我们就开起车子跑了。骗得的钱我们四人每人分得22000元共88000元,还有12000元用作租车和用费。用来诈骗的秘鲁币是老杜拿出来的,我不知道他在哪里得的。
2、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莫某甲打电话给我和老亮,他打电话给我讲一起到兴义去诈骗钱用,喊我到都匀市等他,然后我就到一个租赁公司那里找莫某甲他们,当时就有莫某甲和莫太波、老亮(袁某某)三人在,老亮我以前不认识,当时是莫某甲给我介绍才认识的,我到了后就在那里的租赁公司里面租了一辆白色的北京现代轿车,是用我的驾驶证和身份证租的,租得车后,我们四人就在租车这里在车内商量,我就问往哪个方向去整钱,意思就是去哪个方向去骗钱用,莫某甲当时讲到兴义市去,莫某甲讲我的个子大,叫我扮演兴义当地人当律师,莫某甲、莫太波、老亮(袁某某)三人扮演外地人,一个当银行主任、一个当出车祸的外地人,由莫太波和老亮扮演这两个角色,当时没有讲定是哪个扮演哪个角色,莫某甲负责外面的放哨。3月8日,我们就从都匀出发,在都匀到贵阳的路上,我就问老亮有没有冥币,要用冥币来当真的人民币骗人用,老亮说没有,老亮说还要用秘鲁币来当外币换钱骗人,我说我带得有秘鲁币的,当时因为没有冥币,我们就先到贵阳市甲秀楼的地摊上去,老亮买了50元钱的冥币,然后我们就到安顺的一家宾馆住了一晚上,到3月9日的天我们就从安顺开车到了兴义市,来兴义的过程中,有时是莫太波开车,有时是我开车,我们换着开车。到兴义市后,我们就在兴义市新车站旁边的一个宾馆住下。 3月10日早上7点过,我们四人开车出来在兴义街上,才临时决定由莫太波扮演银行主任、老亮扮演出车祸的外地人,讲好后我们就开车到兴义市桔山下面,先到一个小区那里踩点,问那里的人才知道那个小区叫花月小区,我就把花月小区这个名字记住,3月10日早上8点过开车到兴义市桔山广场友好医院那里把车停放好,我们就各自分开,他们三人就往友好医院那个方向走,我就往桔山广场方向走,我走到一家馆子进去吃早餐,正在吃早餐时,大约是3月10日8时30分至9时左右,老亮就打电话给我,撒谎说他出车祸了,要找他的叔叔陈某,并谎称他听不懂兴义本地话,拿电话给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接,我在电话里对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讲我不是他(指老亮)叔叔,他(指老亮)叔已经退休了,没有在律师事务所上班了,我是律师事务所的,我姓匡,要找他叔叔我可以带起去找,要是有法律上要帮助的可以找我,我说我在兴义市桔山广场富康国际酒店那里,叫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带老亮来找我。过了五分钟左右,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和老亮就来到富康国际酒店门口找到我,老亮就对我讲,请我带他去找他的叔叔陈某,给我200元的辛苦费,然后我就带起老亮和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一起坐出租车到花月小区,老亮和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在花月小区外面等我,我进去花月小区里面逛了一圈,打电话给莫太波,叫莫太波去踩点找个银行,找到后打电话给我,过后莫太波打电话给我说就是我们往花月小区走的那条路的路口那个超市对面建设银行旁边的中国银行那里,他在那里等我们,喊我带起人过去。讲好后我就出来花月小区谎称说他叔叔陈某不在,我假装问老亮找他的叔叔陈某有什么事,老亮当时就撒谎说他在兴仁出车祸了,今天(2013年3月10日)下午必须到兴仁去处理,说他身上带的钱不够,要用外币去换人民币用,我当时讲你(老亮)有外币到哪个银行都可以换的,老亮就讲他到银行去问过要有熟人才可以换外币,就问我和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有没有熟人在银行。只要帮忙将他(老亮)的外币兑换得人民币,他(老亮)就拿2000元钱给我们作为辛苦费。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就讲他有熟人在信用社,我说我有一个侄子在中国银行当主任,我打个电话给他看他能够帮忙不,然后我就打莫太波的电话,我在电话里面对莫太波讲我有一个好朋友的侄儿子是外地的在兴仁出车祸了,急用钱,要用外币换钱用,没有任何手续,问莫太波可以换不,莫太波讲要我们当地人(兴义人)才可以换,而且不能带外地人去他(莫太波)上班那里,怕影响他(莫太波)的工作,我就问老亮带的外币在身上没有,老亮讲带在身上的,我说只能是我们去找银行主任(莫太波)你(老亮)不能出面,你(老亮)拿外币给我我去帮忙问,然后老亮就拿了一张秘鲁币给我,我就叫老亮在花月小区等我,我和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就一起到了花月小区那边路口超市对面建设银行旁边的中国银行那里。我就打电话给莫太波,莫太波就从中国银行里面出来,莫太波出来后就喊我叔,问我找他是公事还是私事,我说是私事,就问我带的外币在身上没有,我就说带在身上的,然后我就拿出来给莫太波看,莫太波就讲这个是英镑,我就问莫太波这个英镑的价格是多少,莫太波讲这种外币换人民币是每张可以换得13800元人民币,但是每张要800元的工本费,还有百分之二十的交易税,是熟人交易税就免了。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就讲要是莫太波帮忙把这件事办成了就叫老亮买包烟来感谢莫太波,然后我和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就走了。我们在往花月小区走的过程中,我就对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讲,他(老亮)不是我的亲戚也不是你(受害人黄某某)的亲戚,我们没有必要帮他(老亮),我们回去对他(老亮)实话说一张可以换13800元,扣除800元钱的工本费,还要百分之二十的交易税,实际上一张能兑换10400元,然后我和你(受害人黄某某)从中吃这2600元的交易税回扣,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就讲可以。然后我们就到了花月小区门口找到老亮,我就对老亮讲我们去通过熟人的关系可以帮忙他(老亮)兑换,一张可以换13800元,扣除800元钱的工本费,还要上百分之二十的交易税,实际上一张能兑换10400元,老亮当时讲价钱有点低,但是他要急用钱,也没有办法,只有换了,就讲要兑换40张,那个大姐(受害人黄某某)就讲把外币拿给我们两个(指黄某某和杜某某)哪个去换都可以,换了拿钱来给他(老亮)。老亮当时说他不放心,这不是一万两万的事,是40多万元钱的事,他必须见到真的人民币才放心拿给我们两个(指黄某某和杜某某)去换,我当时就讲我那里有20万元先拿给你(老亮)押着,叫老亮和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在花月小区那里等我,然后我就到桔山广场友好医院下面我停车那里,当时莫太波在车上已经把冥币用真的100元人民币两张放在上面和下面,中间全是冥币这样捆成一陀了,还用文件袋装起。我到了后莫太波就把冥币递给我,我拿起冥币到花月小区找到老亮和那个女的后,我把文件袋打开给老亮看后对老亮讲我只有10万元钱,老亮看了钱后就说不够最少要20万,然后我就问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有钱没有,她(黄某某)说她身上没有现金,我就叫她想想办法,她就讲她可以到公司去取,我问她最多能取多少钱,她说最多能够取10万元,我就叫她去取钱来,她就问我的电话号码是多少,我就告诉给她,她就走了。等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走了后,莫太波就开车子来接我们,然后我们开车到桔山广场友好医院下面我原来停车那里,我到了一会,那个女的就打电话给我,讲取40万元还是取10万元,我讲取10万元。过后,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取好10万元钱后就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就对她讲我们在桔山广场友好医院上面点,她就过来找到我和老亮,老亮就提出来到宾馆里面去,然后我和老亮、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三人就到友好医院对面的一个宾馆里面,进去后在宾馆的大厅里面的沙发上坐了两分钟左右,那个女的在宾馆里面提出开个房间谈,我说算了没有必要开房间,然后我们就走出宾馆,在宾馆的后门那里,我就问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取得钱没有,她说取得钱了,然后我就喊她把钱拿给我装在文件袋里面,同我先装的冥币放在一起,我把文件袋装的钱拿给老亮,老亮就拿了20张秘鲁币给我,我就叫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在宾馆后门同老亮在那里等我,我去换钱来,然后我就往友好医院下面我停车那里走,走到停车那里,我就上车了。我上车时车上只有莫太波在车上,莫某甲当时就在老亮附近放哨看着他们(老亮和黄某某)。过了10多分钟,我就在车上打电话给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说银行要她到银行签字才能把钱领走,然后我就拿电话给莫太波,莫太波也对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讲是你(黄某某)的亲戚,你(黄某某)必须过来银行签字后才可以把钱领走,过了五六分钟老亮拿起钱和莫某甲过来上车说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走了,然后我们就开起车子往贵阳方向跑了。总的诈骗得10万元钱,钱是平分的,我们四人每人分得25000元,扣除来去的用费,每人分得两万三千多。
(三)被害人陈述
黄某某的陈述:2013年3月10日8时30分左右,我在兴义市桔山办桔山广场公交车站附近遇到一个外地男子,他过来对我说“他是外地的,听不懂这边的话”,叫我帮他接个电话。我帮那个男的接电话,电话里一个男的就说他不是这个男子的叔叔,他说他姓匡,是律师事务所的,这个男的要找的人已经退休了,他叫我把这个男的带到富康国际酒店,他帮这个男的去找他叔叔。我们到了酒店找到这个律师后,这个律师说他叔叔现在住花月小区,接着我们三个人一起坐车到了花月小区,后面这个律师就上去叫他叔叔,过了5分钟,这个律师下来说他叔叔没有在家,这个律师对这个男的说“我是律师,我能帮你什么”,这个男的说“我昨天在兴仁出车祸了,带的钱已经用完了”,还有想找他叔叔帮他解决一下车祸的问题,他说他身上有外币,想换人民币。我对那个男的说我在银行里有熟人,可以帮他问一下,律师就说他有一个亲戚在银行,直接找他就可以了。那个律师叫那个外地人拿一张外币给他拿去给那个银行里的人看,还叫这个男的在这里等他,后面我和那个律师在兴客隆门口找到那个银行里的人,那个外地的拿了一张外币给那个银行里的人看,看了之后那个男的说可以值13800元,但是每一张要800元的工本费。那个律师对我说,他要每一张的百分之二十,那个男的不同意就不帮他了。回去后那个律师对那个男的说,每一张外币银行要提百分之二十的交易税,那个男的考虑了一下后同意了,我对那个外地人说,叫他把外币拿给这个律师让他拿去换,那个外地人说他不放心,那个外地人说先拿40万现金给他,他再拿外币给律师去取,那个说他没有这么现金,只有十多万,那个外地人说不行,那个外地人说至少要20万。那个律师就问我有钱没有,我说没有现金,他叫我想办法借一点,我说我只有从公司里取,那个律师问我最多能取多少,我说最多1 0万元,我就到瑞金北路工商银行取了10万元。我打电话给那个律师,那个律师说他们在友好医院上面一点吃东西,我坐车到友好医院对面一家酒店门口找到了他们,我就把我刚取的10万元和律师找来的7万元一起拿给了那个外地人,外地人拿了20张外币给那个律师,那个律师拿着外币就去银行换钱了,我和外地人在友好医院那里等他。大约过了十多分钟,那个律师打电话给我,叫我去银行签字,我就坐车到兴客隆超市对面的中国银行去找那个律师,到了后没有找到那个律师,打电话给那个律师,律师电话就关机了,我就去找那个外地人,到了友好医院没有找到那个律师,我发现被骗了就打110报警了。我一共被骗了10万元。
(四)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1、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莫某甲辨认出杜某某、莫太波、老亮等同案犯;被害人黄某某辨认出老亮、杜某某、莫太波系对其进行诈骗的嫌疑人。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杜某某指认诈骗被害人黄某某的一系列地点,与起诉书指控地点一致;莫太波辨认其充当银行主任进行诈骗的地点位于兴义市桔山大道中国人民银行门口。
(五)被告人的供述
莫太波的供述:2013年3月7日19时左右,我父亲莫某甲打电话给我,讲他们在都匀市平桥过去点等我,那里的小地名喊叫黑桥。我去后就有我父亲莫某甲、老杜(杜某某)和老亮(袁某某)三人在一宾馆那里,莫某甲就讲明天去整钱用。2013年3月8日早上8点过,我们四人就从都匀出发,开始是老杜开车,后来上了高速公路后,就是我开车,到贵阳时就由老杜开车进贵阳,到了贵阳后,老亮和莫某甲就在贵阳火车站附近买冥币,我和老杜在车上等,后来就开起车子去安顺,在安顺住了一晚上,到了3月9日下午就开车到兴义市,我第一次来兴义,到兴义后住的地点我分不清楚。2013年3月10日早上7点左右,我们就从宾馆出来,老杜开车,我们四人开车出来在兴义市街上,才临时决定由我扮演银行主任,老亮扮演出车祸的外地人,老杜扮演当地人当律师,讲好后我们就开车到兴义市桔山下面,老杜和老亮先到一个小区那里踩点,到3月10日早上8点过才开车到兴义市桔山广场友好医院那里把车停放好,我们就去吃早餐。莫某甲、老杜和老亮三人就往友好医院那个方向走,我就往桔山广场方向走,我就在桔山广场旁边看那里跳舞的人,到了3月10日9点过,老杜就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广场那里,然后老杜就过来接我到桔山建设银行旁边的中国银行那里,过后老杜就走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老杜就故意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就讲我在银行的,然后老杜就带起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到我那里,讲我是银行的主任,是他的老侄子,后就对我讲他有一个好朋友的侄儿子是外地的在兴仁出车祸了,急用钱,要用外币换钱用,没有任何手续,问我可以换不。我讲要我们当地人(兴义人)才可以换,而且不能带外地人去我上班那里,然后老杜就拿出来给我看,我就讲这个是英镑,老杜就问我这个英镑的价格是多少,我讲这种外币换人民币是每张可以换得13800元人民币,但是每张要800元的工本费,还有百分之二十的交易税,是熟人交易税就免了,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就讲要是我们帮忙把这件事办成了就叫老亮买包烟来感谢我,然后老杜和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就走了。我就回来广场这里车上等,过了半个小时左右,老杜就来了,就是来拿冥币的意思,事实上冥币一直在老杜的身上的,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也去取钱,老杜在车上休息了20分钟左右,才下车出去同被我们骗的那个女的一起过去拿钱给老亮,过了一个多两个小时后,老杜回来车上讲得钱了,然后我和老杜、莫某甲就在车上等老亮。等了十多二十分钟,老杜打电话给老亮,老亮就过来了,然后老杜开车,我、莫某甲、老亮就坐起车跑了,然后我们就开起车子就往贵阳方向跑了。总的诈骗得10万元钱,钱是平分的,我们四人每人分得25000元,扣除来去的费用,我分得两万二千元。开始商量骗钱的时间我没有在,只是后来商量哪个负责扮演什么角色时我在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太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太波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莫太波与其他同案犯共谋诈骗,并扮演银行主任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系本案主犯。故辩护人所提“莫太波没有参与共谋,被动参与协助完成诈骗活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莫太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其退还了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莫太波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初犯、自愿认罪并退还所得赃款”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鉴于莫太波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太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莫太波所交赃款25000元退还被害人黄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朱维文
审判员 徐元利
审判员 邓国琴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显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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