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海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4:08
罪犯刘志海,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六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4年3月以罪犯刘志海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志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志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慧芳

审 判 员  董雁凌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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