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谢大荣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5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正祥、吴正平,执行机关代表丁华、龚仕武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大荣及罪犯代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大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谢大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大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幼封
审 判 员 杨慧芳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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