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少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4:02
罪犯韦少元,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四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韦少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13日至2024年8月12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6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少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0年11月至2012年10月获综合记功奖励;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韦少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韦少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3至2023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慧芳

审 判 员  董雁凌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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