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1993)云高刑一终字第64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彭显泽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作出(1996)云高刑二执字第8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作出(1998)昆中刑执字第4111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1996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1999年2月3日因病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1999年4月26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转贵州省兴义监狱考察管理,2000年3月23日、2001年5月8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分别继续保外就医一年,期满后脱管失控,下落不明,2011年10月11日被抓获收监(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6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显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获监狱表扬奖励;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彭显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罪犯彭显泽系严重的毒品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显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慧芳
审 判 员 董雁凌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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