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4:02
罪犯马俊,重庆市綦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一月九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十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5年11月8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5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马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但罪犯马俊系严重毒品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幼封

审 判 员  杨慧芳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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