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跃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04:01
罪犯何文跃,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十日作出(2001)昆铁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文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04)云高刑执字第3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05)昆刑执字第9837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二○○七年九月十日作出(2007)昆刑执字第1247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二○○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昆刑执字第38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一○年九月十日作出(2010)昆刑执字第164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4月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文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建议给予假释”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假释。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文跃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幼封

审 判 员  杨慧芳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